1、如果购买的土地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无形资产 借或贷: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差额) 2、如果购买的土地没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 ------------------------------------------------------- 2012-04-28 07:57 补充问题 购买的土地当时入的开发成本——土地费,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土地费对吗? 1、如果开发成本还没有结转,可以直接冲销“开发成本-土地费”。
2、如果“开发成本”结转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上周学习报告 建议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来核算比较好。
首先,这是政府部门返还回来的款项;其次,这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返还款。 1、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每期确认政府补助收益: 确认金额=返还款/资产使用期 借:递延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对于所得税方面,按税法规定应该一次性计算所得税的,但是财会制度要求按受益期来确认总体的补助。
即财税差异在于会计操作是分期确认收入,税法要求一次性确认收入。不过这个可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才做调整。
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的处理请依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该土地返还款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政府给予企业的土地返还款,如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有关规定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冲减土地成本。
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具体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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