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制冷作业人员、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法规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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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一、施工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且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进行复审,超出有效期的证件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严禁无证操作。
2、电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绝缘工具(如绝缘手套、鞋等),并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3、非电工人员严禁从事施工临时用电作业。
4、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TN-S接零、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在TN-S接零保护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不得将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支接。
6、任何用电设备必须设置末级用电保护(即开关箱),不得将设备电源线直接从分配电箱中引出。
7、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或漏电保护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要接好接牢保护零线。
9、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3V及36V以下)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照明应使用24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安全电压。导线接头处用绝缘胶布包好。
10、电缆不得拖地,过路要进行套管理地处理。
11、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2、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点作业。二、6、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査认可。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査、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2002年10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 该大纲与标准内容涉及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8个工种,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 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有以下规定:①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在 独 立 上 岗 作 业 前 , 必 须 进 行 与 本 工 种 相 适 应 的 、专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理论 学 习和实际 操 作 训 练 。
② 负 责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条 件 ,并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安 全生 产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地 、市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认 可 。③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标 准 和 基 本 培 训 教 材 , 由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制定 和 组 织 编 写 。
④ 培 训 单 位 应 将 培 训 计 划 、教 员 资 格 等 资 料 报 送 考 核 、发 证 单 位 备 案 。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危险性 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带来较大 的损失。
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 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培训教育一般采取按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授课的方式,培 训内容则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而定,实行理 论教学与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放在提高其安全操 作技术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上。
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执行,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 负责按规定申报,地市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取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 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 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 事原工作。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安监局报考费用大约500元左右。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具体培训费用以咨询当地安监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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