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那时,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主要是农药和极少量的放射性同位素。当时的中国民航局为此先后拟定了《危险品载运暂行规定》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
60年代初期,中国民航仅通航苏联、缅甸、越南、蒙古和朝鲜等周边国家。 国际国内货物运输量都非常有限。
1961年后,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根据上级指示,规定民航客货班机一律不载运化工危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但此后的十余年间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趋活跃,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巴航(PIA)、法航(AIR FRANCE)相继开航中国。
中国民航也开辟了北京-莫斯科、北京-上海-大阪-东京、北京-卡拉奇-巴黎和北京-德黑兰-布加勒斯特-地拉那航线,进口化学危险品的空运需求不断增多。国内航线上虽不能载运危险品,但越来越多的化学工业品走进人们的生活,民航运输部门不得不面对如何确定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是否可以收运的问题。
而外航承运到达中国的货物中也常包含有危险物品,且最终目的地通常为航班终点站以外的其他城市。如何把这些危险品转运到其最终目的地呢?第一次社会需求的大增促使政府解除禁令。
“1974年4月,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民航国际航线及其国内航段联运危险货物,均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统一规定承运。 1976年1月起,又恢复承运放射性同位素,并拟定了《航空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
1979年9月,中国民航局下发实行《化学物品运输规定》,对化学物品的空运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摘自《当代中国的民航事业》) 正是有了上述“均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统一规定承运”的规定,才使得以后的28年来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虽然发生了一些小事故(incident),却也基本上保证了运输安全和飞行安全。
这是因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统一规定”是根据国际上各种新型化工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和航空运输业每年发生的新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的。指导我们危险品运输操作的正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出版发行的名为《RESTRICTED ARTICLES REGULATIONS》(RAR) 的法规性刊物。
以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各成员国签订了《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公布了《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简称TI)。 国际航协将其RAR改名为《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简称DGR,其基本内容与国际民航组织的TI取得一致。
多年来,我们都是按照这个统一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的。当然,取得几十年安全运输的成果,离不开一代又一代货运人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毫不走样地按规定办事的科学精神。
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 欧美发达国家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立法情况。其适用法律的最高层是国际公约,如《芝加哥公约》附件十 八、《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
其次是本国的法律,如:德国的《危险物品运输法案》、《德国航空法案》、《航空执照法令》;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ransportation 49(简称CFR49);荷兰、加拿大等国的《危险物品法案》(The Dangerous Goods Act)等。 一些欧洲国家还遵守欧洲联合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联合航空管理规定》(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Operations 简称 JAR-OPS)。
第三是由民航主管机构制定的危险物品运输的行业规章以及运输企业自己制定的“手册”。 我国也适用《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和《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
但我国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民用航空业的根本大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出危险品运输的细节问题。多年来我们都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重申规定,较为凌乱,不成系统。
这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指导性的专门法规,以强化法制化管理。
各运输企业为操作的规范化,还应该编写本企业的“危险品运输手册”。这样才构成了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有哪些方面需要法律规范的呢? 首先,托运人方 - 负责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地面运输。 托运人可以分为几种类型:①产品的生产厂家;②贸易经销商;③产品购买人;④产品使用人。
从理论上来讲,这四种人都应该熟悉所托运货物的理化性质。产品出厂时也应该有说明书,储运注意事项。
事实上很多产品都没有明确的说明,更没有该产品空运时的注意事项。 上述托运人也并非都了解,事实上也不关心货物的性质,他只关心航空公司能否收运其货物,能否尽快运到目的地。
问题的关键在于托运人不关心货物的性质和包装是否会对整个空运过程、乘坐飞机的旅客、同机装载的其他货物和行李以及参与运输活动的其他人员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而是想方设法只要能把货物托运出去就行了。 托运人的行为需要规范。
代理人方 - 负责普通货物与危险品的识别、运输文件的检查。这里所说的代理人是指航空公司的签约销售代理人。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代理人对于危险品空运所持的态度与心理活动。虽然目前民航局规定代理人不能收运危。
欧美发达国家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立法情况。
其适用法律的最高层是国际公约,如《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其次是本国的法律,如:德国的《危险物品运输法案》、《德国航空法案》、《航空执照法令》;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ransportation 49(简称 CFR 49);荷兰、加拿大等国的《危险物品法案》(The Dangerous Goods Act)等。
一些欧洲国家还遵守欧洲联合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联合航空管理规定》(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Operations 简称 JAR-OPS)。第三是由民航主管机构制定的危险物品运输的行业规章以及运输企业自己制定的“手册”。
我国也适用《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和《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但我国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民用航空业的根本大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出危险品运输的细节问题。
多年来我们都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重申规定,较为凌乱,不成系统。这显然是不够的。
还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指导性的专门法规,以强化法制化管理。各运输企业为操作的规范化,还应该编写本企业的“危险品运输手册”。
这样才构成了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体系。有哪些方面需要法律规范的呢? 首先,托运人方 - 负责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地面运输。
托运人可以分为几种类型:①产品的生产厂家;②贸易经销商;③产品购买人;④产品使用人。从理论上来讲,这四种人都应该熟悉所托运货物的理化性质。
产品出厂时也应该有说明书,储运注意事项。事实上很多产品都没有明确的说明,更没有该产品空运时的注意事项。
上述托运人也并非都了解,事实上也不关心货物的性质,他只关心航空公司能否收运其货物,能否尽快运到目的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托运人不关心货物的性质和包装是否会对整个空运过程、乘坐飞机的旅客、同机装载的其他货物和行李以及参与运输活动的其他人员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而是想方设法只要能把货物托运出去就行了。
托运人的行为需要规范。 代理人方 - 负责普通货物与危险品的识别、运输文件的检查。
这里所说的代理人是指航空公司的签约销售代理人。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代理人对于危险品空运所持的态度与心理活动。
虽然目前民航局规定代理人不能收运危险品。但对于代理人来讲,危险品运输仍然是十分吸引人的。
危险品不同于普通货物,收运手续复杂,要求高。弄不好还会出事故,招致罚款,砸了牌子。
但是他们又很清楚“做危险品”会带来很大利润,也拓宽了客户面,扩大了市场占有率。一些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使用不法手段也可以谋得个人利益,于是,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就会有人弄虚作假,也就埋下了事故隐患。
代理人的行为需要规范。 承运人方 - 负责危险品的收运、装卸、仓储、配装管理。
近年来,航空运输领域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以至于航空公司的中层以上干部言必谈效益。只要能提高经济效益,什么方法都可以用。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重客轻货’思想有了很大改变,许多经营者好像突然发现,哦,原来搞货运还有这么大的好处!既可以减少投入,又可以在最后时刻提高飞机载运率,创造高效益。于是乎货物成了各航空公司争夺的对象,为争夺货源可谓各出奇招。
却忽视了至关重要的,对于航空公司而言是不可一日不谈的问题 — 安全。如出口俄罗斯的服装,采用真空加压的办法以缩小货物体积;深圳至北京的活海鱼采用一吨重的大桶外加制氧机组以保证充足氧气;出口塑料打火机批量很大,轻信货主称未充气体而不去仔细检查。
又如1999年4月12日,青岛至广州的SZ4632航班运输的一票货物,在卸机时发现包装破损,有毒液体泄露,使在场工作的17名人员不同程度的中毒,周围的行李、货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经调查此票危险物品是按照普通货物收运的。1999年10月10日,长春至北京X2518航班运输的一票危险物品,货物卸回仓库后,仓库内的放射性物质检测装置报警,后来经过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和401所检测,确定此票货物放射性活度达到15居里,人体近距离接近会产生严重后果,此次事件引起公安和环保部门高度重视。
经过调查,托运人未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000年4月14日,北方航空公司温州至北京CJ6256航班上10件630公斤申报品名为“服装、配件”货物,其中一件贴有放射性物质黄色II级标签,系运输等级为II级的放射性物质…… 如此多的安全隐患,航空公司有无责任?承运人的行为同样需要规范。
因而,完善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 业务 培训 近十年来,空运危险品的运输量呈指数型增加。
据2001年的不完全统计,仅北京一地进出港量就已超过4000吨。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并非都经过严格的 培训 。
包括托运人、销售代理人、包装代理人和地面运输装卸人员、卡车驾驶员等在内的许多人缺乏应有的常识,更缺乏法制观念。不知道该如何做?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国际航协DGR中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托运人必须接受危险品航空运输的 培训 。
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几个主要的危险品托运人未经过。
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基本要求:(1)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该航空管理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2 )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该航空管理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 空运输活动。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民航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 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 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 门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 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物品,是指对人体健康、飞行安全、财产或者环境能够构成危害,且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所颁布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危险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者根据该《技术指令》分类的物质或者物品。
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即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和国际航协(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航空运输活动中的危险物品根据其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气体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有毒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品。 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不同,危险物品则可以分为客货机均可载运的危险物品、只限货机运输的危险物品、正常情况下禁止运输但在有关国家特殊豁免可以载运的危险物品,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运输的危险物品。
这些危险物品中既有其危险性显而易见的各类化工产品,也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公众容易忽视其危险性的物品,如香水、药品、汽车、电器,还有经过特殊手段保鲜的水产品,甚至某些动物、水果在特殊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危险物品的种类还在不断增加。
呵呵:预先检查原则,即危险物品的包装件在组装集装器和装机之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包装件在完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进行作业。
方向性原则,即装有液体危险物品的包装件均应当按照要求粘贴向上标签。轻拿轻放原则,即在搬运或者装卸危险物品包装件时,无论是采用人工操作还是机械操作,都必须轻拿轻放,切忌磕、碰、摔、撞。
固定货物、防止滑动原则,即危险物品包装件装入飞机货舱后,为防止损坏,装卸人员应当将其在货舱内固定住,以免危险物品在飞机飞行中滑动或者倾倒。此外还有隔离原则,可接近原则。
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
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
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aseswhenwet)
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 active substances)
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
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航空危险物品:
11 第9类 杂类
11.1 本类货物系指在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中的物品。
11.2 本类货物分为两项:
11.2.1 第1项磁性物品
本项货物系指航空运输时,其包件表面任何一点距2.1m处的磁场强度H≥0.159A/m。
11.2.2 第2项另行规定的物品
本项货物系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它类似性质,能造成飞行机组人员情绪烦燥或不适,以致影响飞行任务的正确执行,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 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 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 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 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 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文件)。—2 —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 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 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 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 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 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 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 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 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 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 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 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 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 —3 — 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 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 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 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 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 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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