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急救知识讲座,旨在使广大干部职工更多地了解急救与护理的基本知识,遇有特殊情况能够及时实施应急救治,有效缩短急救反应时间,降低急病症死亡危害。
加强社区居民安全突发事故自救知识教育,提高居民紧急情况自救能力,以互动的方式邀请居民现场进行了练习操作,使居民们轻松掌握心肺复苏法的操作技能。通过讲座,让居民们掌握了基本的急救方法和技能,使他们在遇到如心脏骤停、溺水等情况下能进行及时的自我施救。
扩展资料
扭伤
1、院前急救措施
(1)在紧急情况下,利用自身躯干和健康肢体,对扭伤部位进行固定,最为方便可靠。在受伤现场寻找扁担、木棍、木块、硬纸板等也可以作为临时固定材料,让受伤部位制动,等待急救人员到来;
(2)受伤初期可以用冰块或冷水冷敷。
2、注意事项
(1)扭伤不要自行或让非医务人员揉、捏、掰、拉,应该等急救医生赶到或到医院后让医务人员处理;
(2)如果受伤现场没有其他人,一定要呼叫急救人员前来救治,切不可自己坚持到医院,这样很可能出现继发性损伤。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举办急救知识讲座
参考资料来源:东沙镇人民政府--社区开展心肺复苏急救知识讲座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资讯--“心肺复苏”记住四个步骤 普及急救知识刻不容缓
自今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正式施行了。
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禁毒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各地禁毒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在着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功夫、见实效,开展面向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抓好试点工作,全力推动禁毒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一、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刻学习领会《禁毒法》的内容和精髓 《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
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
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
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三、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市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
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
二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
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多部门、多警种参与的缉毒侦查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
自我安全防范 “安全”是个很通俗的词,从词典查不出什么深刻的含义,只解释为“不受威胁,没有危险”。
然而,它却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牵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与温暖,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息息相关。 “安全”在我们的生活里是一个老掉牙的字眼。
一提起它,却觉得是老生常谈,尽管天天讲,日日谈,可有的人还是不以为然,而且时有发生。你看,在宽阔的马路上,一辆摩托车飞快地跑着。
这时,红灯亮了,周围的人都停了下来。只见摩托车加大油门,向前冲去,这时正好与旁边路上的人撞在一起。
只见骑车人摔出很远,摩托车也摔出很远,人们渐渐围观过去,交警也立刻赶到。那人的胳膊已经骨折了,但是交警还是按规章罚了款。
骑车人不仅自己受罪,而且经济上也受到了损失。如果骑车人严格按交通规则行驶,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这一案例教育大家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按章办事才能确保安全。 作为一个家庭来讲,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安,是幸福家庭的首要条件。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谨慎行事,就很容易遭到意外伤害。然而,每时每刻都有因为马虎行事的生命作代价,给自己造成终生遗憾,把一个幸福而温暖的家毁于一旦。
一般在家中遭受意外伤害:一方面的原因是麻痹大意,造成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是因为自身没有防范意识,缺乏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我妈妈有一次就因为做完饭忘记关煤气,差点发生火灾,幸亏发现及时,才避免事故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例子,比如:触电、烧伤、烫伤等等类似的问题都是因为缺乏安全知识和如何保护自己造成的,如果发生了这些问题,应学会怎样应对。首先要保持镇静,迅速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自救和救护,尽量避免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种种惨痛的事故表明,安全就是这样,在它面前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欺骗,谁重视,谁就会健康幸福,笑声常伴;谁忽视,谁就会得到可悲的下场。 朋友,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这是每个人的希望,也是全家人的期盼。
朋友啊,为了家庭的幸福,请你遵章守纪吧!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周围的车辆越来越多了,在充分享受着现代交通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已经成为了人们意外伤害的主要危险。据统计,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人们被无情的车祸夺去了生命或造成了终生残疾,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人们对道路交通法规知之甚少,自我防范意识较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造成的。
我们学校一出校门便是马路主干道,同学们无论是走路、骑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在上学、放学途中、淡化安全意识、无视交通秩序,在马路上追追打打,更有甚者骑着自行车嬉闹,真可谓是隐患重重、险象环生。
若真有那么一次闪失,受到伤害的不仅是你一个人。因此希望老师们和同学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把交通安全铭记心中,切不可马虎大意。
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不管是在校内和校外不但要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⑴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⑵过街走人行横道,看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如果没有红绿灯,要先往左看,再往右看注意来往车辆。
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⑶不要在马路上追逐打闹。
不要在车前车后猛跑过马路。⑷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生命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让安全永驻我们心中,就让我们:关注交通安全,关爱自己生命。
生命无法重来,安全不能等待。人们常说:“水和火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
但水和火也是无情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得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树立了防患于未然的消防意识。
我们要时时刻刻牢记消防知识。火灾,是当今人类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安全,更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发展。所以我们不但要学会、懂得自救,懂得怎样逃生,而且必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社会公德,加强防范意识。
在日常上,我们免不了会把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忽略,例如:煤气没关、用火时不小心留下火星……这些都是一些不良的习惯,往往也是火灾的起源。如果我们不加以小心,那么危险恐怕离我们就只有半步之遥;严重的甚至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所以我们更得明白火是一种危险的东西,尽管它给人类带来了方便,但多少人也因为它丧失了宝贵的生命,总而言之,生命是我们的宝藏,没有什么能比生命再宝贵的东西了。
有些人不懂消防,在野外用火不当,结果造成大片树木被毁得变成了灰,这样一来不仅破。
校园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比重很大。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当前,中小学生中相继出现了不少因思想、心理、行为上的偏差而引发的伤亡事件,暴露出了当前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一个个触目惊心、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也更对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同学们: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也许不少同学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伤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我认为,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糊里糊涂攀兄弟、结姐妹,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就如上星期,有好几起同学打架事件,还有球场上发生的事件。篮球比赛本应赛出友谊,赛出风格,可有那么一些同学竟为输赢而大打出手,弄得同学之间关系紧张。不难想象,有了这样不安全的思想,要平平安安地一辈子做好人,那是很难的。再说,一个具有健全体格的人,如果他沉溺于不良书刊和网络游戏的精神鸦片,天天吸、处处吸,甚至课堂上忍不住要走神,思之想之;深夜里忍不住要越墙泡网吧熬个通宵;如果他过早地迷恋于少男少女的缠绵悱恻,无端寻愁觅恨、疯疯傻傻、痴痴狂狂,甚至争风吃醋结恩怨,冲冠一怒为红颜。这表现出来的就是行为上的安全问题。有了这样不安全的行为,要踏踏实实地读好书,一帆风顺地读到头,那也是很难的。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臧克家先生在《有的人》一诗中写道:“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我想,那些失去健康的精神追求、迷失正确的人生方向、空有一架活着的躯体行尸走肉的人不就是思想残缺的产物吗?这种“产物”充其量只能是没完没了地吸取消化父母亲血汗的机器,只能成为社会发展长河中的废物,甚至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危险物。
各位老师、同学们:我们都生活在一个由亲情、道德、责任、义务等等所交织的密切的关系当中。因此,个人就不仅只是个人。每一个人的现在都与未来相连,每一个人的自身都与家庭相连,每一个人的荣辱都与整体相连。为了个人的成长,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这荣辱相伴的整体,让我们共同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做个好人。只有好人,一生才能平安;祝愿好人,一生平平安安。
今天,是本学期的最后一天,学校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讲座,我听了以后受益匪浅,感触良多。下面是我听完这次讲座的感想: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都是值得我们去珍惜和爱护。生命不是画在纸上的图画,错了,可以重新画过;生命不是一颗长青树,不可以永远立在风雨中,不可以横冲直撞。正因生命,我们就要更加注意安全,保重健康,健康是无法用金钱来买卖的。这就是我听完安全教育的最大感想。
这次的讲座,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有一个家庭,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所以,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经调查,是一帮不良少年,错伤到了他人。有一个王xx在网上发布消息,要报复xx。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人生,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不要因为大人间的矛盾,而影响孩子,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走上歧途。
这些案例在我们生活中常常发生,这使我想到了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情,我以前有一个同学,他家是单亲家庭,他从小都跟着妈妈生活,因为他特别调皮,所以他妈妈管不住他,所以,他的作业经常不完成,老师多次请家长,可是没有一点效果。渐渐的他开始逃学,跟那些小混混在一起,时间长了,他开始向低年级的小朋友,索要钱财。这件事既影响到了学习。而且,还触犯到了法律,这都是单亲家庭,带给孩子的阴影,使孩子一步一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听了这次讲座,我觉得我们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抵御不法侵害,学会保护自己,因为我们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以重新来过。所以,安全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当然,在生活中其他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让我们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共创一个美好的明天!
知识守护生命,为了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消防安全知识,使每一位同学都树立起消防意识,掌握好消防知识,并具备自救的能力。我校在今天下午,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消防知识讲座。
通过学习消防知识使我认识到消防是多么的重要,她是保护人身安全的需要,因人的生活、工作、出行、休闲购物等所处的环境万一发生火灾时,都能能正确应对。
火,它为人类带来了温暖,火,时刻存在于我们生活中。也为人类烧出美味的食物,同时,火又是摧残人类家园,仿佛夺取一条条鲜活生命的利剑,深深地刺入了每个人的心中。
火灾真是时刻都存在我们生活当中,一点小小的火星也许一不小心就会酿成火灾。所以,作为学生,我们要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掌握火灾发生后一些自救的方法,预防火灾的发生。
这次的消防演习不仅锻炼。我校在今天下午,并具备自救的能力,预防火灾的发生,火,为了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火灾发生后一些自救的方法、休闲购物等所处的环境万一发生火灾时!这次真是受益匪浅哪,都能能正确应对,因人的生活,一点小小的火星也许一不小心就会酿成火灾,会自救逃生,做到会报火警,更重要的是如何自救,更提高了我们逃离危险地效率,遇到灾害不要害怕,火又是摧残人类家园,我们要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也为人类烧出美味的食物,使每一位同学都树立起消防意识,时刻存在于我们生活中,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消防知识讲座、出行,它为人类带来了温暖,掌握好消防知识。所以,作为学生知识守护生命。
通过学习消防知识使我认识到消防是多么的重要,会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真是时刻都存在我们生活当中,深深地刺入了每个人的心中,仿佛夺取一条条鲜活生命的利剑。
火,她是保护人身安全的需要、工作!
通过此次消防知识讲座清楚了火灾的来源。
火灾又源于人们的一时大意,同时。
实际上火灾其实并不可怕。
这次的消防演习不仅锻炼了我们面临危机的警觉和灵敏性,才会造成火灾的出现
让我们共同珍爱自己的生命。使我提高了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但是它的可怕在于人心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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