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方面从事劳务派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与劳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将劳务员工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实际使用劳务员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员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劳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劳务用工单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对事故承担补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劳务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管理档案。不得强迫劳务员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八条 劳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 第九条 劳务员工原则上只从事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
劳务员工上岗或转岗前集中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劳务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务员工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报告、救援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并应主动接受、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促进劳务员工在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保证用人单位的流畅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 一、员工守则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9、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11、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12、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13、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
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4、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15、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16、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17、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18、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19、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0、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21、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
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22、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23、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07-12-8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安全目标 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杜绝职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人员主要职责: 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等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进度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3、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项目施工任务概况,掌握工程的重、难点项目,负责组织审查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并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项目经理: 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2、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4、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7、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安全监督员 1、服从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和各种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对施工现场区域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的设置进行检查、管理,对《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及隐患通知单组织落实改进。 3、落实“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检查、工后有总结)制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4、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伤亡事故要做好保护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安全质量监察部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并抓好工作落实。 2、制订、修订、颁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与管理,组织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公司开展安全工作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惩事宜,大力宣传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 6、组织施工事故的抢救、抢险与调查,制定处理意见和制订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1、公司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公司所属项目部在施工前,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使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教育的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还应进行安全新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节假日安全的各项教育。 4、对新工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应当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三工”制度,杜绝“三违”,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依据法规,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参加。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还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及上级检查开展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2014年5月,贾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期满后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签订后,贾某便被派遣到某矿山机械公司从事喷漆工的工作。贾某在该矿山机械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因贾某安全生产知识匮乏,险发生事故。该矿山机械公司认为劳务派遣公司未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解除与贾某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却认为,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矿山机械公司的义务。那么,被派遣人员应该由哪个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虽然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构成了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故为防患安全生产风险,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被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本案中,该矿山机械公司负有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应当将贾某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故该矿山机械公司在未对贾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的做法是错误的,而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未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由,要求解除与贾某的劳务关系的做法更是错上加错,应予以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仅是保障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他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需要。
劳务派遣工最新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分为两种,一个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有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下是范本
南京朗嘉人力资源公司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促进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保证用人单位的流畅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南京朗嘉人力资源公司
2008-10-17
参考资料: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
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送变电的工作也从由劳务型向管理型发展,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的工作重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成了我们安全工作的最基础部分的重要环节。从物资处加工部门所使用的人员来看,使用人员主要是以劳务派遣人员为主,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好这项工作:
一、从源头抓起,增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意识:针对这部分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相对不高、安全工作意识淡漠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的管理工作应该加强在这一方面的工作,给他们补好这一课。这要求我们对这部分人员一方面要严格认真做好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教育工作,结合对大量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学习,使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生产的这根弦。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一方面使他们懂得在日常的工作中,应掌握的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另一方面,使他们懂得安全工作不是他人的事,而是自己本人的事,这样才能把安全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
二、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是安全工作基业常青的保证:发挥好安全例会的载体作用,安全例会,可以说是大概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他们学习国家、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二是对前一段时期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肯定经验,找出不足;三是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制定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目标,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严格坚持班前安全站班会,班后评点会的工作方式,保证大家在工作前对安全工作心中有底,工作后对自己当天的所做的工作在安全方面心中有数。通过这一工作的开展,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三、以安全文化活动为载体,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参与意识:要尊重和关心劳务派遣人员,利用工作间隙,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通过对活动的参与,使他们感到自己已经融入到了云送的这个大家庭中来,自己有义务从自己开始来把安全工作做好,这是一件以己以人都有益的事,我们何乐而不为呢?这样一来,就能调动大家对安全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增强队伍的凝集力,从而为安全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应该从每一个细节着手,对每一个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关注,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关注他们的言行举止,从而找到打开他们内心深处的钥匙,以便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潜能。在确保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及时到位的同时,还有一点关键,是要加以督促、监督其正确的使用,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达到其真正的目的。
通过以上这些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从而把好安全生产的这个最基本的关口。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71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