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特点
焦化厂一般由备煤、炼焦、回收、精苯、焦油、其他化学精制、化验和修理等车间组成。其中化验和修理车间为辅助生产车间。
备煤车间的任务是为炼焦车间及时供应合乎质量要求的配合煤。炼焦车间是焦化厂的主体车间。炼焦车间的生产流程是:装煤车从贮煤塔取煤后,运送到已推空的碳化室上部将煤装入碳化室,煤经高温干馏变成焦炭,并放出荒煤气由管道输往回收车间;用推焦机将焦炭从碳化室推出,经过拦焦车后落入熄焦车内送往熄焦塔熄焦;之后,从熄焦车卸入凉焦台,蒸发掉多余的水分和进一步降温,再经输送带送往筛焦炉分成各级焦炭。回收车间负责抽吸、冷却及吸收回收炼焦炉发生的荒煤气中的各种初级产品。
2)焦化安全生产技术及事故预防措施
⑴防火防爆。一切防火防爆措施都是为了防止生产可燃(爆炸)性混合物或防止产生和隔离足够强度的活化能,以避免激发可燃性混合物发生燃烧、爆炸。为此,必须弄清可燃(爆炸)性混合物和活化能是如何产生的,以及防止其产生和互相接近的措施。
有些可燃(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是难以避免的,如易燃液体贮槽上部空间就存在可燃(爆炸)性混合物。因此,在充装物料前,往贮槽内先充惰性气体(如氮),排出蒸气后才可避免上述现象发生。此外,选用浮顶式贮槽也可以避免产生可燃(爆炸)性混合物。其他非正常形成可燃(爆炸)性混合物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如下:
⑵泄漏。泄漏是常见的产生可燃(爆炸)性混合物的原因。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温度超过闪点的液体的泄漏,都会在漏出的区域或漏出的液面上产生可燃(爆炸)性混合物。造成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设备、容器和管道本身存在漏洞或裂缝。有的是设备制造质量差,有的是长期失修、腐蚀造成的。所以,凡是加工、处理、生产或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或温度超过闪点的可燃液体的设备、贮槽及管道,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其严密性和腐蚀情况。焦化厂的许多物料因含有腐蚀性介质,应特别注意设备的防腐处理,或采用防腐蚀的材料制造。
二是操作不当。相对地说,这类原因造成的泄漏事故比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要多些。由于疏忽或操作错误造成跑油、跑气事故很多。要预防这类事故的发生,除要求严格按标准化作业外,还必须采取防溢流措施。《焦化安全规程》规定,易燃、可燃液体贮槽区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容积不得小于贮槽地上部分总贮量的一半,且不得小于最大贮槽的地上部分的贮量。防火堤内的下水道通过防火堤处应设闸门。此闸门只有在放水时才打开,放完水即应关闭。
⑶放散。焦化厂许多设备都设有放散管,加工处理或贮存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或贮槽,放散管放散的气(汽)体有的本身就是可燃(爆炸)性混合物,或放出后与空气混合成为可燃(爆炸)性混合物。《焦化安全规程》规定,各放散管应按所放散的气体、蒸气种类分别集中净化处理后方可放散。放散有毒、可燃气体的放散管出口应高出本设备及邻近建筑物4m以上。可燃气体排出口应设阻火器。
⑷防尘与防毒。煤尘主要产生在煤的装卸、运输以及破碎粉碎等过程中,主要产尘点为煤场、翻车机、受煤坑、输送带、转运站以及破碎、粉碎机等处。一般煤场采用喷洒覆盖剂或在装运过程中采取喷水等措施来降低粉尘的浓度。输送带及转运站主要依靠安设输送带通廓、局部或整体密闭防尘罩等来隔离和捕集煤尘。
破碎及粉碎设备等产尘点应加强密闭吸风,设置布袋除尘、湿式除尘、通风集尘等装置来降低煤尘浓度。
在焦化厂,一氧化碳存在于煤气中,特别是焦炉加热用的高炉煤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在30%左右。焦炉的地下室、烟道通廓煤气设备多,阀门启闭频繁,极易泄漏煤气。所以,必须对煤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维护,烟道通廓的贫煤气阀应保证其处于负压状态。
为了防止硫化氢、氰化氢中毒,焦化厂应当设置脱硫、脱氰工艺设施。过去国内只有城市煤气才进行脱硫,冶金企业一般不脱硫。至于脱氰,一般只从部分终冷水或氨气中脱氰生产黄血盐。随着对污染严重性认识的提高,近年来,各焦化厂已开始重视煤气的脱硫脱氰问题。为了防止硫化氢和氰化氢中毒,蒸氨系统的放散管应设在有人操作的下风侧。
这个难了,你问的面太大了。
正常来说: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就有应该培训的,也有下发的,也有传阅的。
但不一定要考试,这没有硬性要求。
第四部分: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这里也是有要培训的,也有下发的文件。
这一部分里面下发的文件大部分是管理规章,而操作规程就是要培训和要有试卷了,
根据岗们的不同,制定不同试卷这是一定要的了。
第十部分:这里面也应该有培训,但不一定要有试卷,因为这一部分是应急演练,可以做成演练
记录,然后评价,再进行改进,再演练。(如果你厂生产项目多,设备多,重点装置多
的话,可能要多补点资料才行。)
还有比较重要的第五部分里面提到的三级教育,这是必须要有试卷的,还要有相应的分数才行。
最后提一下,只要有培训就要有记录,但不一定会产生试卷,但是只要是有试卷的话就一定要有要分数,并且一定要记录在个人培训台帐上面才可以。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
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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