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 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 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 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 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 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出厂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3年。
农机安全生产是指一切使用农业机械进行生产 活动的场所,防止人身伤亡和机械事故的发生,做到 “高效、优质、低耗、安全”。
其主要内容有: ①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 种宣传媒介,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经常向农机 驾驶(操作)人员宣传安全生产的意义,宣讲农机安 全知识,教育农机人员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 ②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定,分 析农机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农机安全生产经验,制定 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并定期进行农机安全检查。 ③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 农机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技术指导。
④搞好机耕道和库房建设,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⑤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活动。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 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对该条例 进行了个别修改。本法分为总则、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监 督、法律责任6章60条。
其中部分条款摘抄如下,供参考。第二+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 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 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 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 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 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 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 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 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拖拉机上 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 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 (二)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 (四) 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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