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 ,具有丰富的内涵 :( 1 ) 总则《安 全 生产法》的 立 法 宗 旨 是 “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 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
《安 全 生产法》的 第二条规定了其调整范 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 动 的 单 位 (生产经营单 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 ”这 就 确 定 了 《安 全 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 本 法 的 地 位 , 也 说 明 了 与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关 系 。
生产经营单位的含 义 ,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类型,也包括个体工商户 ,这就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 《安全生产 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搞 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 ,建 立 、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 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 全 生产法》用了31条款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 障做出了基本规定: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对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有关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问题;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备的管理;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 安全生 产检 查 和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方 面 的 规 定 ;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在事 故抢险和报告应附有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 3 ) 从 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 全 生 产 法 》明 确 了 从 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的8项权 利 ,同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 几 种 义 务 。 《安 全 生产法》特别强 调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七 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 、法 规 ,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 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 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 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工 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 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有 关 安 全 生产的监督 管 理内容共16 条 ,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也明确了社会公众以及新闻机构的监督职能。
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 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 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影 、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 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的权利。 (5 )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 全 生 产 法 》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 处 理方面内容 共 11条 ,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的建 立 ,以 及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了相应规定。
并且 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 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 公布。 ( 6 ) 法 律责任《安 全 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共 24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象包 括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等机构。
( 7 )附 则《安 全 生产法》在附则中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含义 以及事故分类做了进一步解释。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
坚持安全发展、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服务,适用其规定,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适用本法,支持。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职工参与、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颁布单委会 颁布时间,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2014-12-01 时效性,给予奖励,发挥自律作用。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培训等服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管理服务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照法律:已被修订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政府监管。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有关法律、铁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2014-08-31 生效时间、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预防为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管理服务的机构、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及时协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法规。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是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所必备的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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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1、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设施或财产损失的状况。也就是指人员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要保证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就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2、事故就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就是以人为主体与能量系统关联中突发的与人的期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也就是说事故就是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3、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危害辨识就是指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6、危险源就是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如电能、有毒化学物质等。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实效故障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为失误和环境破坏因素。
7、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祸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五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
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
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
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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