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过程中,重点对各商铺内部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餐饮设施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了逐一细致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求商家逐一落实整改,在源头切断消防与安全隐患。
(一)、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商铺需要对烟道定期清理
1、查器材 消防器材、设施应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灭火器,尤其是在经常使用明火的部位附件配备灭火器材,配备室内消火栓的不应遮挡或挪作他用。
2、查明火 严禁在室内违规使用明火、燃放各种型号的烟火(含冷烟火),使用明火时应与周围可燃、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有条件的采取分隔措施。 3、查用电 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一个插座上连接多个大功率用电设备,大功率电热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
严禁私自改动电气线路。 4、查用油 严禁私存汽油、柴油、乙醇、香蕉水等易燃液体,确系生产经营需要的,应安全使用,单独存放。
5、查装饰装修材料 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应尽量避免使用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6、查疏散、标识、标牌 查看是否有疏散指示标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合理、门窗是否便于逃生。查看是否在重点部位张贴、悬挂禁烟、禁火等警示标识、标语或标牌。
1、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手续,都出自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后半部分确定了“公众聚集场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所以,餐厅(饭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大型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竣工时,消防队验收后出具的合格证书,是最严格的。其设计在施工前也需要经消防审核,获得“设计审核意见书”。300平的餐厅肯定不在其范围内。
5、有关具体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据,除了上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外,在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也有依据。
其具体手续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第8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9条列举了检查内容:“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随着经济发展步伐加快,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发展迅猛。个体商店、饮食店、修理铺、娱乐场所,遍布在人民生活的每个角落。而个体店铺存在着线长、点多、面广、分布散乱等特点,个体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只顾眼前利益,忽视消防防范意识,导致留下诸多火灾隐患。这一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没有消防应急措施,束手无策,将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一、个体商铺的火灾危险性:
(一)建筑物防火安全条件差
个体店铺规模较小,较多是在原有居民住宅内改造,有的是在长年失修的三级建筑结构中,有的店铺居在民楼中,更有的在居民区之中,一旦失火店铺将殃及四邻。电气线路乱接乱拉,线路老化,且大多数店铺仅有一个出口,门窗大都采用防盗门、防盗窗,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后果不堪设想。
(二)用电量大,明火点多
个体店铺因建筑条件差,冬季大量使用火炉、电炉取暖。安装大量的照明、装饰灯具,店铺内使用电饭煲、电火锅、电烧烤、电气焊、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等设施,增加了用电量,而相当一部分店铺擅自私拉乱接电线,甚至违章用电,如电气线路长期超载负荷或用火、用电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火灾,造成不安全火灾隐患。
(三)易燃、可燃物多
大多个体店铺由于经营空间小,物品集中,“以店带库”、“店家不分”现象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有的店铺内还是经营人员的居住场地,形成点型的“二合一、三合一”场所,而且其中大部分物品是可燃物,还有一些如摩丝、者喱水、指甲油、气雾杀虫剂、酒精等有机溶剂,以及丁烷气、火柴、赛璐珞制品等,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人员复杂,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差
个体店铺的营业时间比较灵活,人流量始终都比较多,来往顾客不经意遗留火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不注意检查、清理,很容易引发火灾。而一些个体业主,包括招聘的营业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农村富余人员,有社会闲散、待业人员,也有离、退休年老及伤残体弱人员。这些人中大多数消防意识淡薄,对消防规章制度不熟悉,缺乏防火知识,消防技能差,麻痹大意思想严重,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
二、应采取的几点措施:
(一)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的监督作用。
公安派出所应从加强辖区常住、暂住人口管理入手,摸清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对个体店铺相对集中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确立一名专、兼职防火干部,负责辖区内的防火工作;设立业余消防监督员,及时检查、反馈个体店铺存有的火灾隐患、不安全因素,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管理。
(二)加强消防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充分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的作用,加大消防安全教育管理机制,结合“五进宣传”、“119”消防宣传活动,深入街头巷尾进行宣传、教育;根据个体商户的不同性质,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消防知识讲座,提高个体商户的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立个体商户的业主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还可在个体网点密集区成立由个体从业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以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三)依法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及派出所,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实施对个体店铺的消防监督检查,积极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促进个体商户改善其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应对个体店铺核准额定用电量,对超负荷不符合用电管理规定的,坚决责令其当场或限期予以改正,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限制其进货量;对于“店库不分”、“店家不分”的,应作为重点,妥善指导解决;对于建筑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店铺,应按规定配置消火栓、灭火器、消防通、消防沙、灭火毯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对违规违章行为予以查处。
有些个体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认为反正是自己的东西,与别人无关,麻痹大意,粗心经营,店铺内存有大量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应根据个体商铺的特点,抓住典型,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对因违规、违章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部门要做到火灾原因清楚,处理得当,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安全问题对于商场员工非常重要。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1、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如何报警:知晓内容报警电话,并会报警:报警要点:着的什么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电话、地点。
3、会使用消防栓:知道距离自己货区最近的消防器材位置、会使用灭火器材。
4、会疏散自救,会扑灭初期火灾。熟悉店内的疏散路线。
5、营业中安全事项:电闸箱附近不能存放任何物品;安全灯距:50CM;不代客存包、看物;随时提醒顾客携带自己的物品;卷帘门下不放花车、安全门前不准存放任何物品;白天随手锁库房门,闭店时打开;闭店前倾倒垃圾、关好窗户等。
一、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
1、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2、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二、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2、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
防排烟系统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三、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四。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扩展资料
有关具体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据,除了上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外,在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也有依据。
其具体手续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第8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大型店铺的防火重点应抓住源头,做好基础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保证人员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积。
店铺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顾客人流所需的面积应予 充分考虑。这方面目前国内尚无规范明确规定,但根据实际情况和参考国外经验,货架同人流占有 的公共面积比例为:综合性大型店铺或多层店铺一般不小于1:1。
5 ;较小的店铺最低不小于1:1。人 流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人均占有面积不小于0。
4平方米。柜台分组布置时,组 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三米。
(2)店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多 层店铺地上按2500平方米为一个分区,地下按500平方米为一个防火分区;如店铺装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高层市场如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店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4000平方米,地下店铺防火分区面 积可扩大到2000平方米。
(3)店铺的小型中转仓库、服务加工及家用电器、钟表、眼镜修理部等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 置,严格控制动用明火。(4)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宜设在地下店铺内,如果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的部位和出人口, 且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变压器下面应设有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5)空调机房进人防火分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空 调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材料、吸音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加强日常防火管理:店铺应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明确店铺的法 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行政负责人应当负责店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也是 _店铺的防火负责人。 店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抓好落实;店 _铺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对出租柜台,其防火安全责任必须分清,并纳人 #店铺的统一管理之中;店铺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 I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 ip制订灭火预案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店铺要建立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并加强消防控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值班检查;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使消 防器材能完好使用;要建立防火档案,对店铺的防火工作情况认真登记。
(7)严格明火管理:店铺在设置安装、检修、柜台改造过程中,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应进行防火 分隔,动用电气焊割作业时,应在作业动火前,履行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必须有人监护,备有消防器 材,做好灭火准备。(8)加强易燃品管理:店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应控制在两 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要防止日光直射,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进行保管。
地下店铺严禁 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商品。钟表、照相机修理等作业使用酒 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清洗零件时,现场禁止明火。
对日用少量易燃液体,要放至封闭容器内,随 用随开,未用完的送回专用库房,现场不得储存。(9)设置醒目的安全疏散线路指示标志、安全疏散出口指示灯、“禁止吸烟”标志,同时,要确保 店铺内安全疏散标志明显有效、疏散线路简捷明了、禁烟标志醒目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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