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三做”的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
一是建立“集中做”的反洗钱中心。把反洗钱业务由原来分散在基层营业网点处理转变为集中在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反洗钱中心(或其附属中心)处理的工作模式。
集中处理改革后,营业网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压力将得到有效释放,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重点转移到客户身份识别、配合集中处理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手工新增系统无法抓取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使反洗钱工作机制更趋完善。目前,全行37家分行全部启动了反洗钱集中处理改革,其中,北京、深圳等部分城市行已完成了全部集中处理,效果明显;海南分行于年初启动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改革实施步骤分为调查摸底、考察学习、改革试点和全行推广等四个阶段,目前进展顺利,已进入全行推广实施阶段。
二是搭建“系统做”的反洗钱技术支持平台。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离不开功能强大的反洗钱技术支持平台。
近年来,工商银行强化对反洗钱系统的投入和建设工作,制定了《反洗钱相关系统体系规划》,依托科技优势,自主研发了境内外一体化的反洗钱监控系统、客户风险分类系统,引进全球特别控制名单处理系统及数据库并完成本地化开发。新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研发在设计思路上重点做好建立监控模型库、建立高低风险名单库和跟踪监控库、建立异常交易处理新流程、开发反洗钱辅助分析功能等几方面工作,使之成为符合国际标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工行特色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平台,以满足创新集约高效型的反洗钱工作模式的需要。
三是打造“专家做”的反洗钱人才队伍。反洗钱异常交易甄别工作的技术含量较高,只有配备银行业务经验丰富、反洗钱政策法规熟悉、反洗钱专业技术强、政治敏感度高的人才能够保证可疑交易人工甄别报告的质量。
将反洗钱工作人员由基层网点的兼职人员转变为处理中心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反洗钱工作,不断积累反洗钱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促进其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形成专业型的反洗钱工作团队,实现对可疑交易的专业化监测、分析和甄别,不断强化集中处理人员对客户异常交易的自主识别能力,不断总结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和规律,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可疑交易的经验和方法,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反洗钱专家团队。 (二)着力强化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一是持续培育和巩固良好的内控合规文化。要从履职和问责两个层面把反洗钱责任意识传导给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使每位人员都认识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只有勤勉尽责、合规操作才是保护自己、保护同事、维护组织利益的最好方式。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各行要将反洗钱培训纳入全行培训计划,分层级、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洗钱知识学习,重点应系统地、深入地学习《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内容,使员工能准确把握反洗钱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岗位实际,结合有关案例分析进行针对性学习,加深员工对反洗钱法规的理解,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是强化三项基本制度执行。各级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流程和机制,认真落实包括管理层、反洗钱岗位人员、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和前台柜员等人员在内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同时强化检查监督,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信息维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项基本制度,避免反洗钱制度执行流于形式。
(三)有效夯实反洗钱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客户信息维护工作。
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采取统一采集补录标准口径、层层分解、分工协作、考核激励等多种举措,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时间,举全行之力推进客户信息完整率的进一步提升。二是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各专业条线应针对不同业务种类交易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并尽可能细化客户尽职调查内容,在尽职调查每个环节均作程序化规定,形成各种业务类型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如开立账户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现金交易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办理大额外汇业务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等等。通过规范调查流程,使客户身份调查内容更加完善,调查更彻底,更有利于反洗钱工作人员有效、深入地了解客户。
三是强化客户风险分类管理。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对于不同客户,各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度从高到低依次对客户实行黑名单、高风险、关注、一般和白名单等五类风险管理,对于黑名单客户,直接拒绝办理业务;对于关注类和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一般和白名单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各行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范围《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既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监控,反洗钱法在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二)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
洗钱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中国内地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涨,权威分析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
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 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 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单元通过介绍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要求及相关知识。来
1、引导金融机构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
2、扎实做好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3、形成良好的反洗钱氛围
4、不断提升其公众形象和声誉
本章法律依据是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1 反洗钱培训 知识介绍
反洗钱培训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自作必不可少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制度、探索多种培训形式、对各层级的有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持续开展培训、不断更新反洗钱知识,以适应不断发展的zhidao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学习目标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将非法资金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二、洗钱活动有哪些常见途径或方式?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4、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5、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6、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7、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8、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9、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10、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三、清洗什么钱构成洗钱罪?
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四、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五、如何远离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5、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反洗钱工作中的误区及对策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起步并积极向前发展。
但笔者在最近的调查中发现,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许多误区。 反洗钱工作中的几个误区 一、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然而有人却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特别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既未建立健全制度,也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是可有可无。 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都无权审查。
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但实际工作中,有的金融机构却认为,存款人(特别是个人存款账户)的资金由其自主支配,金融机构无权审查,对可疑支付交易既不记录、分析,也不按规定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甚至连人民银行的检查都拒绝配合。 三、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由于洗钱是最近几年才听说的事,因此常有人说: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没人来洗钱。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等黑钱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化整为零、从事投资、购买证券等形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因此,洗钱犯罪不仅大城市有,小地方也有,不仅经济发达地区有,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山区也有。
而且小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极有可能成为大城市洗钱的一个中间环节。 走出反洗钱误区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走出观念误区。
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长,许多人包括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参与性认识不足。 因此,必须加大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走出“反洗钱与我无关”的误区。
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 二、加强教育,走出法律误区。
虽然洗钱犯罪已不鲜见,但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特别是对三部反洗钱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因此,加强反洗钱教育,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
通过教育,促使金融机构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三、加强监管,走出行为误区。
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在我们的生活中已不鲜见,洗钱犯罪就象其他犯罪一样存在,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走出反洗钱只关注大城市而忽视小地方、只重视经济发达地区而不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行为误区。 一方面是要加大人民银行自身反洗钱的工作力度,确保反洗钱组织领导到位。
作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关,不管是在大城市还是小地方、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的人民银行都要加强法规宣传,强化人才培训,积极主动组织和领导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检查督促,确保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检查,看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部门是否成立,反洗钱制度是否健全,反洗钱工作是否落实。通过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其他金融机构密切配合的全国性反洗钱网络,从资金上监控洗钱的动向,从渠道上斩断洗钱的环节,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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