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具体详见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
具体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40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市场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
2、避孕措施药物和用品。
3、古老书籍。
4、直接用以科研、科学实验和培训的进口仪器设备、机器设备。
5、国外政府部门、国际经济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供应和机器设备。
6、由伤残人的机构直接进口供伤残人常用的物件。
7、市场销售的自身使用过的物件。
8、国防制造业企业、部队和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单位隶属公司和一般公司制造的要求的军警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58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