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师(高级)报名条件需要满足基本条件以及具体条件(符合具体条件之一即可)。(一)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和职业道德;2.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违反财经法规与纪律的行为;3.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4.具备经济类、管理类相关专业知识。(二)具体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国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证书之一;2.具备财会类、经济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之一;3.具备财会类、经济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之一满3年;4.取得国外专业会计师团体(仅限于CIMA,ACCA,AICPA,AIA)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5.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财务、经济、管理、统计、计算机及工程领域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满3年,且具备3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6.财会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学历后,具备4年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之一工作经验的人员;7.财会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7年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之一工作经验的人员;8.财会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备8年及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之一工作经验的人员;9.大专以下学历(指取得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证书),年龄在40岁以上,且具备15年以上财会类、经济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10.获得管理会计师(中级)专业能力证书满2年且在部门以上领导岗位任正职满3年或任副职满5年的人员;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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