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由浙江向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筹建,是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工业园,毗邻下沙高教园区,总建筑面积23000 余平方米,园区主要由办公区,配套服务区,住宿区组成,建成后将能同时容纳200家创业企业。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创新性的把本土浙商资源和大学生创业群体链接起来,是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唯一的民营市场化运作的创业园,也是开发区范围内规模最大的创业园,机制灵活,服务有效。 传承浙商精神,经营浙商理念,结合浙商实践,培育创业人才,打造创新产业。
服务大学生创业,支持大学生创业,引导大学生创业,打造本土大学生创业第一平台。 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支持下,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结合开发区相关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特别是紧跟当前浙商发展的趋势,依托创业园独有的浙商资源,辅以高教园区的人才智力资源,重点发展浙商回归企业“分部基地”经济以及大学生创业经济。
创业园投巨资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可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住宿场所、物业管理、工商注册、财税服务、法律咨询、创业资金、人才推荐、市场开发、招商引资等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为浙商回归创业提供契机,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为高教园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服务。 按照现代企业运作模式,实行以企业为主导,政府、商会、学术界等为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开放式办园、开放式管理的运行模式,把创业园作为一个具有协调功能的市场化实体,贴近市场,并通过创业园这一平台回报和服务地方经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下设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和创业园指导委员会。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进驻的企业进行人员的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和组织各种评审、招标与考核。
创业园指导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学者、企业家、传媒人兼职组成,四位一体,负责对园区内的企业进行培训、管理与技术指导;同时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选拔、组成与考核。 致力于把园区打造成集“浙商回归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就业基地、创业思想集聚基地、创业项目研发基地、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基地于一体的多功能体,响应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现下沙”方针,实现由“建区”到“造城”的战略转变,为杭州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市、打响“创业在杭州”品牌和“生活品质之城”提供优质服务,为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的又一实践。
1、规模优势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建成后预计将容纳近200余家创业企业,届时将成为目前杭州市最大的大学生创业园。 2、浙商理念,引爆大学生创业经济 ⑴省外浙商“吸纳回归”,全国各地浙江商会推荐; ⑵省内浙商“人脉加盟”,浙商研究中心,浙商研究会等推荐; ⑶高教园区“在校以及应届大学生初始创业”,全方位、立体化的引导,招商; ⑷往届大学生“发展创业”;女大学生“专项创业”; 3、“两低”优势 根据对下沙高教园区近3000名大学生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影响大学生创业决策因素的第一位为创业初期成本,第二位为创业项目行业,第三位为创业团队,第四位为交通。
低门槛创业进入机制: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将会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创业硬件,包括办公场地、宿舍、会议室、接待室、食堂、医务室等;除此以外,我们还将提供创业软件服务,包括提供一站式注册服务、财务服务等。同时我们将推荐合适的创业项目给创业者,使创业者的初期创业成本达到最低,努力营造较宽松的创业通道,形成轻松创业的氛围。
低风险退出机制:鉴于创业者能力水平的高低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将通过创业企业全方位评估体系,对园区创业企业进行评估,对于有发展潜力或发展迅速的企业,将予以重点支持(引入新的投资者等);对于发展一般的企业,将通过专家团队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后制定合理的发展框架或鼓励相关或同行成熟企业对其进行收购;对于发展滞后或创业失败的企业,园区将尽量促使现有成熟企业吸收其成员就业。 4、地理优势 四通路网,五洲商机:浙商大学生创业园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南临开发区主干道德胜快速路及下沙高教园区,北靠开发区工业用地块,东南望江东大桥,西临杭州客运中心,交通便利,配套较完善。
商业院校云集,创业激情无限:下沙现今拥有14所高校,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浙江理工大学等商科性质院校云集于此,使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处于一个拥有无限创业激情的环境之中。 5、政策优势 四项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享受配套公共服务。
园区自有政策优势: 6、集约优势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建成后将容纳近200余家创业企业,成为杭州市目前最大的大学生创业园;同时,作为综合性的产业园, 浙商大学生创业园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产业,是综合了文创产业、科技产业、服务外包等产业的综合性园区。
临武工业园区自1996年成立至今,已经历了十六年的风风雨雨,2006年园区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大规模、大面积面铺开。
近几年,随着沿海产业向内陆的加速转移的开发建设自此全,园区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园区在促进对外开放、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园区建成区面积为1。
23平方公里,规划开发面积达5平方公里,入驻的规模以上企业24家,其中近两年在建的达10家,可容纳就业人数8000多名。但当前滞后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形势,并严重困扰了园区的发展。
如何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园区行政服务功能,增强园区发展活力,笔者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努力,并提出以下四个方面建议:(一)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强化园区职能职责。 借鉴外地产业园区通用管理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园区在建设初期可采取准政府的管委会体制,即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相对独立,其主要职能是园区的经济开发、规划和管理,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还拥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具体包括园区内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报批、投资立项审批、土地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完善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行政管理和企业化运作的职能,而园区的征地拆迁等社会事务主要交付园区所在乡镇执行,这样有利于园区管理机构集中精力加快产业发展;发展到一定规模,侧重于招商引资、人才的引进与劳动力的培训、劳工管理及仓储运输等;建设成型后,则由管理转向服务,进一步完善环境、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加强科研培训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使园区得到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行政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首要的是加快推进县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授权移交工作,按照“部门(政府)委托、园区办理、部门备案”的运作模式,各职能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直接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及相关收费、行政处罚事项,对于国土、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确因法律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部门,应在园区设立分支(派出)机构或代办窗口,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负责园区项目落户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人事考核方面主要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是在实现委授权的基础上,支持园区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原则调整内设机构。结合园区发展需要,设置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规划建设部、招商部、经济发展部等内设机构,重新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科学设计园区办事服务流程和日常工作制度,顺畅各运转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内耗,提高服务质效;为做到人事相当,在核定的总编制计划内新增部分专项编制,人才可通过公开招考、选调、选聘等方式引进,将大批综合素质较高、熟悉行政管理程序、精通专业技术的人员充实到工业园工作队伍中来,按照“一人多岗职能交叉程序简化”的思路合理配置岗位职责。
第三是健全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体系。致力于将园区建设成政策最优、审批最简、机制最活、效率最高、环境最优的“特区”目标,积极构建以园区一站式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人才资源招聘、基础设施配套保障、落实优惠政策等投资服务工作,尽量实现园区事务园内办结。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实现园区协调运行。一是建立财税扶持机制。
处于开发初期的园区,正值大投入大开发的高峰期,当前园区又无可支配收入,所以对园区实行财税扶持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待园区产业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可在园区设立一级财政;同时,授权园区开发公司储备一定量的土地,整合可抵押资产,从事投融资及资产经营活动,增强园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是建立投资项目准入指标评价体系。
坚持重大项目集体论证制,组织专家科学筛选,对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发展前景、环保节能、完成期限、税收回报期限等主要指标进行严格审查,提高招商引资成效;项目入驻后,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和督察评比制,通过明确项目联系领导、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业主三方的职责任务,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督察评比,实行奖优罚懒,责任追究,狠抓跟踪落实。 三是增强园区对企业的管理职能。
不仅要强化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的服务管理职能,而且要明确企业的职责义务,以确保园区的协调运行。(四)加强园区队伍建设,提升园区创新能力。
一是改革用人机制。加强对园区干部及员工的培训,对外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把园区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
二是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和市场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并实施园区管委会内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做好开发区工作的五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优来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国家级开发区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省级开发区要成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
二是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实现绿色发展,提升基础设施水平。
三是全面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管2113理体制。促进整合优化发展,鼓励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统一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开发区。加5261强促进工作,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探索多元化的开发区运营模式,支持开发区开发运营专业化发展。
四是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推动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是完善开发区管理制4102度。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强化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完善评价考核制度、审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要按照规定1653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以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撑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第六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第八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 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4. 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 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6. 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 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8.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 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10. 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第十条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 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5.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 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7.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格。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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