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1、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婚育证明《计生证》;4、小一寸相片2张;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三、办理程序: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四、注意事项: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日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二、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下岗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
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和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
所以,您千万别忘了及时续缴社会保。
“十三五”时期,广东将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构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 台,有效拓展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 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优化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 理、资本等资源配置,汇聚创新发展新动能。
一是完善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省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 计划,依托创新创业产业园区、高等学校和创新型企业,打造一 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国家级和省级新兴 产业“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支持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加 快全省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构建高效便捷 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 放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 造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 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 术和服务支撑。 二是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建设。
加 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基地,在新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环节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形 成服务完善、成效显著的众创空间。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通过互联网众 包平台,积极培育发展面向医疗卫生、教育、交通、物流、旅游 等生活领域的服务众包。
推动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向中小微企业 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资源,鼓励大型骨干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发标准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 展,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 业沙龙等公众互助平台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众创金融示 范区建设,争取开展国家互联网众筹试点建设,积极开展实物众 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
三是营造适合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办好鼓 励创新创业的各类赛事活动。
引导媒体加大对“双创”政策的宣 传力度,普及“双创”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 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创业文化。 营造勇于探 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通过网络平台、线 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营造深人人心、氛 围浓厚的众创众扶文化。形成政府与市场有机协同、高效运作的 创新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测认证等 机构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整个创新链的公共服务 平台。 积极构建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
完善投融资模 式,引导和鼓励各类众创空间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有 序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国家质检中心以及省级授权 质检技术机构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
设备管理系统
设备管理可对系统中包含的实训设备提供管理功能。包括设备的增加,修改,查询与检索。统计列表等等。
设备管理同时可提供在线实验设备的无缝接入,通过设备类型与软件模块的一一对应,可通过软件模块的动态添加,实
现设备的动态注入,管理员可设置设备的使用访问权限。
用户管理系统
用户管理实现对平台的使用用户进行帐号信息,角色,以及权限的管理。
帐号信息管理包括对帐号信息的查询、添加、修改、删除和密码重置等功能,角色管理中管理员可以动态添加用户角色
并在权限的管理中规定该角色可以使用平台中的哪些功能,对用户的操作级别进行管控。
创新创业管理
创业创新管理可对就业指导中心的现有资源如场地,设备,人员等进行管理,同时可接受用户对就业指导中心的场地等
资源使用进行申请,审批,注册等功能。
场地管理:对学校或指导中心的活动场地进行查看和管理,包括场地的增加,修改,查询与检索。统计列表等等。
设备中心:设备管理可对系统中包含的实训设备提供查看和管理功能。包括设备的增加,修改,查询与检索。统计列表
等等。
人员管理:人员管理实现对平台的创业人员进行帐号信息,角色,以及权限的查询和管理。
申请功能:对创新实验和创业项目有需求的学生可统一对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进行申请。
审批功能:对已经申请的场地、设备、人员进行审批。统计列表等等。
注册功能:有创业创新需求的学生和需要发布研发项目、了解创新想法和人才的企业可以进行注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中心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对我国高
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إ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إ
第三条 国家科委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科委火炬计
划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事宜。إ
第四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إ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
上;إ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孵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优惠政策及当
地配套优惠政策;إ
(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发展方向明确,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
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إ
(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场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
场地占2/3以上;إ
(五)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
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إ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在
60%以上;
(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
数之比在5%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إ
(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إ
第五条 进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إ
(一)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两年的企业;إ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إ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较
好,市场潜力较大;إ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
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إ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إ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إ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
有率;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إ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إ
第七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
经国家科委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
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优
惠政策。
第九条 国家科委将定期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达
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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