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本市中小科技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主线,上海市科技党委、市科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调研、仔细梳理企业需求和遇到的问题,动员和组织科技系统方方面面的力量和资源,重点制定了十项措施,启动“助企业、促创新、渡难关”行动。
十项措施具体为: 1。 面向企业征集技术难题,推动产学研联合攻关,促进技术转移。
一方面征集制约企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共性技术难题和专门技术问题,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技术服务需求,将筛选后的企业技术难题作为本市科技计划立项的重要参考,涉及国家目标的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对这些技术难题,通过政府的政策、资金引导,利用科研计划立项支持或搭建技术交流合作平台等多种方式,促进产学研协作,推进产业技术进步。
另一方面,通过市区联动,加快建设“创新驿站”,完善技术转移网络,深度挖掘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组织协调各类机构,为中小企业解决技术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2009年使创新驿站的总量达到10个,走访1000家中小企业,挖掘企业技术创新需求1000个,完成技术转移对接服务500项。
2。 实施“科技特派员”机制。
组织上海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选派有专业技术背景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 通过探索“科技特派员”机制,摸清企业关键技术需求,帮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协助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上海市科委对“科技特派员”通过相关人才计划给予支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时间为期一年,首批派遣60人。
3。 向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礼包”和“创新服务补贴”。
帮助企业降低研发创新成本,对中小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各类创新资源和专业服务给予补贴。一方面,整合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现有的科技文献查询、原文传递和专家咨询等服务,以“创新服务礼包”的方式免费赠送给中小企业。
每个“创新服务礼包”价值1千-1万元不等,服务企业10000家以上。另一方面,通过市区联动,对中小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20万元的补贴,服务企业5000家以上。 4。
提供“科技见习岗位”。 鼓励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提供半年期的科技、创业见习岗位,并对见习者实施“一对一”的带教。
科技见习岗位分专业技术类、企业管理类、市场营销类和信息管理类等四种类型,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与大学生双向选择,确定见习意向并签订协议,上海市科委以“后补贴”的方式给予部分资助。 动员1000家企业和科研机构接收见习大学生,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4000人开展见习。
5。 建立并扩大“创业导师”队伍。
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一支100人规模的“创业导师”队伍,支持他们与孵化器、区县及各类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开设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上海市创业孵化协会、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会为企业家颁发“上海市科技创业导师”资格证书。
上海市科委对企业聘用“创业导师”的咨询和辅导费用给予补贴。 6。
多渠道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中小企业争取10亿元贷款授信额度。
加快探索并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企业信用互助、统贷统还等针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扶持,缓解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7。
实施“企业加速创新”计划。在上海国家级高新区内进行“企业加速创新”计划的试点,并在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
该计划首次引入企业创新能力“五星等级”评价体系,2009年对100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战略规划、创新文化、创新过程管理、产品与服务、核心技术与知识能力、组织结构与伙伴网络”等方面进行评价和诊断,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级。 8。
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 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破解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操作瓶颈。
尽快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为企业拓展市场创造机会。 9。
支持科技企业“拓内需市场、促成果推广”。组织本市各类科技企业在现代农业、特色资源开发、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300项适用技术成果与兄弟省市开展合作(在3月和10月分两批实施),组织兄弟省市1500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需项目与本市科技企业进行对接,在扩大内需的同时促进科技成果的大规模应用和产业化。
组织200家以上的本市科技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西洽会等六个科技展会,免去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特装费、展品运输费,支持企业开展国内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 10。
支持科技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布国外技术供需信息1000项,重点关注5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及国家在创业培训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_税收优惠政策等各方面鼓励自主创业。
那么,目前上海在 :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融资、税收、培训等方面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从上海地区的情况看,已相继推出多项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涉及开业、融资、税收和培训等各个方面。然而,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创业群体对这些优惠政策的了解有限,特别是一些初次创业的新手,更是对相关政策知之甚少。
其实,优惠政策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一、开业优惠政策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选择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进行创业,是降低风险、减少开支的有效方法。
据上海市相关政策,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以下7项优惠政策:1、减免税费: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社会保险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社会保险缴费优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但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35元);3、贷款担保:一旦发生融资困难,可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开业贷款担保;4、免费培训:业主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从。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及国家在创业培训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_税收优惠政策等各方面鼓励自主创业。
那么,目前上海在 :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融资、税收、培训等方面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从上海地区的情况看,已相继推出多项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涉及开业、融资、税收和培训等各个方面。然而,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创业群体对这些优惠政策的了解有限,特别是一些初次创业的新手,更是对相关政策知之甚少。
其实,优惠政策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一、开业优惠政策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选择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进行创业,是降低风险、减少开支的有效方法。
据上海市相关政策,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以下7项优惠政策:1、减免税费: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社会保险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社会保险缴费优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但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35元);3、贷款担保:一旦发生融资困难,可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开业贷款担保;4、免费培训:业主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从业人员可参加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5、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从业人员可参加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保险费为每年30元,最高理赔金额为10万元;6、岗位补贴: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的就业特困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7、免费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开业服务成果,鼓励开业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免税申请、发票申领、代办保险以及各项推介服务等免费服务。适用对象:本市户籍的创业者。
非正规就业组织是门槛较低的一种创业形式,因其能够享受一系列的税收、贷款优惠政策,特别适用于资金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缺少创业经验的创业者。当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按规定比例吸收本市失业人员等。
此外,上海相关部门还有针对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各个创业园区也有各自的优惠政策。创业者在开业时,可对照自身情况,寻找对自身有利的开业方式和开业地点。
二、融资优惠政策 申请开业贷款可获专项担保 2000年8月,上海推出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政策。开业者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因个人担保不足,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信用保证。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项目包括:开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适用对象:创业培训班学员、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业主或合伙人代表、新办小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自工商注册登记起1年以内的小企业)。
7万元以下创业贷款个人免担保 一般来说,贷款金额7万元及以下的创业贷款项目,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担保,个人可免于担保;贷款金额7-10万元的贷款项目,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最高可给予贷款额90%的担保;贷款金额高于10万元以上的,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最高可给予贷款额80%的担保。适用对象:同上。
开业贷款可享受政府贴息 开业贷款要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将给予全额或部分开业贷款利息的补贴。贴息的额度,按借款人所办经济组织净增就业岗位的数量计算,最高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补贴。
适用对象:同上。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基金资助 上海现已启动总规模为15亿元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高校毕业生以其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创办的企业,兼顾创意类和科技类咨询企业。
拥有科技成果的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获得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金额。该基金同时对高校毕业生的科技成果孵化项目予以资助,基金对每个项目按30万元以内额度投资,投资资金将分阶段投入。
上海有多项帮扶举措,比如创业大学生可申请50万元至200万元额度的开业担保贷款,可提前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前担保贷款。
同时也有经营场地支 持,如全市50多个开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注册地。此外,还有税收优惠:若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可扣减一定额度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
以下为详细:创业融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投资资助项目 全国首家传播创业文化、支持创业实践、从事推动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投资资助形式,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基金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在30万元以内。
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项目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发起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单笔担保贷款范围是50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大学生创业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政府专项基金,在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内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引导和支持。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20—40万元。
在科技创新人才新规落实中,各区县有着各自的着重点,例如:浦东新区加强与美国硅谷、以色列特拉维夫等全球科技创新先进地区的技术交流,探索建立3万平方米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海外人才设立离岸研发、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创业企业。
按照上海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制定准人目录,通过猎头、风投等市场机构 建立人才及项目入驻认定机制。 试行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 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在海外 人才出人境、就业、落户、结汇、通关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
探索海外高层 次人才创业项目在离岸企业注册、离岸业务税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 识产权认定和上市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股权激励政策,探索张江代持股专项基金扩展到民营企业。
对高校、科 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 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 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 励。
积极贯彻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 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 收优惠政策,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虹口区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
扩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模,完善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科技创新的功能,出资不低于1亿元设立 虹口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基金,为本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 杨浦区人才政策由要面向“海归”的“特惠性”,转而“普惠性”地支 持各个梯度的人才,其中“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列出了针对大众创业人才、海外髙层次人才、进人加速期的企业家这三类人群的支持方案,分别可获 得最高2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助,用于企业启动资金、企业用 工补贴、企业研发及融资等事项。
闵行区落地闵行的中央和上海“千人计划”,按照创新和创业分类, 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分别给予35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对于上海“千 人计划”人选分别给予最高175万元和250万元资助。
协助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外国人就业证、海外人才居住证等,并由闵 行高端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全程服务。 金山区对重点扶持的创业人才及团队,在金山区注册企业后,经评 审认定为符合金山产业重点发展导向、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给予20 万元〜4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租住办公场所的,每年给予一定的租金补 贴,3年内累计不超过45万元;区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服务。
对重点扶 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中的核心人员(每团队限3人)按个人贡 献给予50%〜100%奖励。嘉定区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与本区加强合作,围绕集成电路及物 联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智能制造 及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引荐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区级高层次人才,并根据引荐人才不同类别,分别给予引 荐单位不同奖励。
松江区在原有人才基金基础上,专设两个总额7亿元的专项资金。 其中,区人才发展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区内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园 区、重点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及其人才梯队集聚、培育和发展。
区创业扶持 引导资金5亿元,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优秀人才创新创 业投入,引导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社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等为优秀人才 创业、科创型企业成长提供融资信用担保和投资风险补偿等。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
资金规模为1.5亿,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与有关高等学校组建面向全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关于委托机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有关创业基金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0%匹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 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二)创业投资(实施细则另定)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5. 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第十七条 委托机构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批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天使基金)是以纯公益方式培育创业企业成长的创业“种子”基金,其对所要资助的人有严格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需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毕业生:毕业五年内的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在校生: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另外,其资助的必要条件还有:申请人须成立创业企业,创业企业须注册在上海且成立一年内;申请人须为创业企业的自然人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须全职投身于创业企业。
上海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的资助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基金会项目申请系统,注册并填写企业项目及申请人等信息,并完成线上创业力测评。
2、初审。申请人到受理分会参加初审面试,由分会初审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
3、复审。申请人到基金会参加面试答辩,由基金会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4、立项。通过复审与基金会拟立项公示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批可正式立项。
5、资金拨付。申请人到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经银行审批通过获得贷款。申请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提前或到期完成基金还款并推出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
资金规模为1.5亿,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与有关高等学校组建面向全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关于委托机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有关创业基金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0%匹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 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二)创业投资(实施细则另定)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5. 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机构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批准。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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