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日前出台推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多方面的优惠措施。
措施1 自谋职业有一次性补助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可以从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退役义务兵22000元。一期复员士官基数24000元,二期复员士官基数28000元;一、二期复员士官从其转本期士官年度起每服役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基数34000元,从其转三期士官年度起,每服役一年增发补助金2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大军区
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补助金6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4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2000元。多次获奖不累积。
对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残疾军人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六级残疾军人一次性补助4000元,七级残疾军人3000元,八级2000元,九、十级1000元。
措施2 个体经营免交相关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措施3 享受税收及贷款优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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