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 14号)第5条至第8条规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凭《北京市海外高层 次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待遇,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给予便利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学 和科研机构以及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 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的平台,集聚一批海 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估的,由市级财政给 予一次性资助,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推 荐申请国家或市级科研及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整合现有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形成 多元化投融资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资金支持;通过投资与担保绿色通 道,提供担保费补助和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境内 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中发生的相关费 用。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企业的,享受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 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 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根据《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第6条 至第10条规定,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审的,政府提 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
申请市、区县政府设立的各类中小型企业创业引导资金 的,优先给予支持;取得银行贷款的,政府给予部分或全部贴息支持。创办高新技 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 业园等各类园区建立创业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 持和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 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创业取得的合法收人,依法 纳税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企业发展方向符合首都产业发展定位且近三年平均年纳 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需引进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的,在科研孵化、资金支 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
5月21日,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民间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推进民营经济与民间资本有效对接,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能动司法、服务大局。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挑战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司法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导向作用,着力强化审判工作及审判延伸服务,为推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和区域金融创新,破解“两多两难”问题(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合规、重视政策。
准确把握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精神,坚持先试先行,对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金融综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间和行业酝酿试验的金融创新模式,只要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 3、公正司法、平等保护。
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型金融组织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各种金融市场主体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提振投资者信心。通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领域国资、民资、外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4、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司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同时注重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制裁,特别是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金融创新行为,其效力需要司法裁判确认的,要审慎妥善处理,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促进投融资环境的优化 5、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6、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
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7、支持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资。
妥善审理涉及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的创业投资纠纷案件,支持专业资产投资管理机构以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民营企业的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引导民间资本与优势产业实现良性互动,运用资本手段实现传统制造业的改造提升。 8、保护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支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依据境外投资、咨询主体系境内主体的管辖连结点,妥善审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合同纠纷和境外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境外投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平等保护对外投资主体的投资权益,引导民间资本在更广泛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9、化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追偿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依法确认顺位抵押登记和金融机构向融资性担保机构转让主债权及相应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权的效力,促进抵押物协商作价机制的落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0、保障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强化服务民间投资功能。加强服务产权交易中心司法措施的调研,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流转,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作;依法支持扶持股权营运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动股权营运中心做大做强,依法引导、支持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营运中心平台开展股份转让;依法推动股权质押登记和企业并购重组服务平台建设,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应的投资机会和退出通道。
三、积极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1、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和发展。保护民间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或改制,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举措。支持符合条。
现在公司已经注册2年以上了,一个法人,一个股东,想加股东,最简单的方法是增资。
增加股东可以选择增资的方法,就是新股东新投入的资金,至于投入的资金和原资金的股份占比,要协商一下。
例如,原本两人时,资本是10万元,现在加一个进来,他投入7万元,大家可以评估一下目前公司的资产,包含商誉,可能认定的结果是新增资本5万元。另外2万元叫"资本公积",就是给旧股东的贡献,这2万元,三人都有份。在按此情形,新进股东就占33%股权,那2万元,新进股东也有2/3元。
中国政府引导基金产生源于200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0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07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又颁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这两部法规的颁发实行为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地方政府最早采取FOF模式设立的投资基金是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由财政出资6亿元于1998年8月成立,其发展迄今,已与多家国内外投资机构签约建立了13家风险资基金。
2006年3月,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50%总计10亿元人民币成立了中国首个创投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苏州工业园区的10家创投基金,至今已成立5家人民币基金。另外比较活跃的还有深圳创新投资团体也已和全国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发起了15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底,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成立,早期注册资本20亿元,号称中国最大的政府引导基金。
并且现在各地方政府,如北京、山西、山东、广东、辽宁等也分别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从当今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特点可以看出,政府引导基金主要发挥了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扶持作用,充分扶持各类创业投资的发展,并且积极引导投资于地方政府重点发展领域,发挥政府在其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动全部区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的顺利调剂。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详情: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99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