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
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对于创业投资‚ 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
1991 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 “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1991 年‚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 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
国务院于1996 年发布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 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 国家经贸委2002 年发布《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 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探索风险投资机制。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 年3 月1 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就规定: “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 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该《办法》为创投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 终于在2007 年2 月15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 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 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高校毕业生创业在税收方面适用相关法规中的优惠减免规定,依据这些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获得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
详细规定如下: 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28条、30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同样适用。 第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蔬菜、谷物、水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高校毕业生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
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企业初创时,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
竞争激烈、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等问题使它们的成长之路坎坷不平,而各类税费的征收又是雪上加霜。尽管我国已出台许多政策对创业群体予以扶持,但种类繁多、名目不一的政策仍是让企业目不暇接、无从下手。
在本报记者走访的初创企业中,不少企业告诉本报记者,国家出台的政策虽多,但很少能被企业用上。一方面是政策五花八门,企业难以精准对接;另一方面是企业精力有限,难以通晓每条适合自己的政策。
故而,政策虽好,惠及企业仍需再下功夫。 为此,仅针对初创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刘合斌在日前的“发现双创之星”广东站活动中就给予了梳理。
刘合斌表示,自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创新和创业的政策,且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支持政策也各有不同,总体可从广大创业者、特定创业者、给创业者投资的投资企业(简称“创投类企业”)、创新类创业企业四类创业群体中加以概括。 首先,对广大创业者而言,一方面,创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可以减半征收,并且税率下降20%;另一方面,创业企业、小微企业,日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3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刘合斌表示,仅针对这两项减免,2014年就给全国的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减免了税款约1000亿元。与此同时,金融企业与创业企业、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免征印花税,用以扶持其金融发展。
对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免征政府类相关基金,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等。 其次,对特定的创业者而言,针对大学生、军转干部和企业下岗人员这三类人员创新创业,有每年约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对大学科技园区的自用或者是出租的孵化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对科技类企业的孵化器,亦是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等。
第三,对创投类企业而言,创投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且创投类企业法人、合伙人也能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最后,对创新类创业企业而言,则有创新活动费的支持。对于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软件、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则有“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税收优惠。
例如,对软件类的企业,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技术合作或技术转让的企业而言,技术转让在500万元以内,应纳税所得额是免征的;500万元以上则是减半征收。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是免征增值税。 总而言之,整体来看,我国的税收支持扶持体系还是覆盖面较广、优惠力度较大。
刘合斌表示,我国税收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约为每年2000多亿元,占GDP的0.04%,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且与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约占GDP的0.05%),差距在逐渐减小。 虽然从免征量来看,美国的免征起征点是一年5万美元,而我国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起征点是月营业额达到3万元(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则免征),经济发展程度和美国仍有很大的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给创业者提供的税收支持高于美国,可以看到,现在是创业的最好时期。
事实上,针对创业创新,我国除了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外,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还有很多。刘合斌指出,除税收支持外,亦有政府类基金相助,还有如科技部等部门的专项支持。
若将这三类支持相加,我国对创业的支持或可处于全球顶级的水平。
我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中也有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如下: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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