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可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笔者对此持异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二、传染给特定人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行为人已经被确诊为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近距离接触等足以传染非典病毒的方式,故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由于非典病毒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命,至今仍未发现有相应治疗的特效药,因此在现有情况下,人一旦被传染,其死亡的机率非常大,因此将非典病毒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绝不仅仅是身体健康权,这与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 >三、传染给不特定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非典患者明知自己已经被确认为非典病人,从医院擅自离开出走,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乘车、旅游等与他人近距离接触等方式,故意把非典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即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该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完全相符。
非典时期的非常故事 有信心,我们定会成功 四月一日晚上,伴随着张国荣自杀的消息,我开始莫名的恐慌起来,我不是为他的死而恐慌,而是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多人重视的SARS。
我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我会在那个时候就开始恐慌了,可能是一种不详的预感吧。半个月之后,当我的心情已经渐渐平静下来时,北京却开始陷入了真正的所谓恐慌之中。
想到二月时在电视上看到广东省发现了这种莫名其妙的病毒时,心里还觉得它离我们很遥远,可现在… 突然之间,世界好像一下子变了。平时大大咧咧的我们说话也忌讳了起来,我们不愿再提到死亡,我们想捂起耳朵不听到“非典”这两个字,可我们控制不住自己不去提它。
但是这时的我是真正平静的,看着周围的同学,我知道他们正处于我半个月前的那种心理状态,我很想帮助他们,可是在SARS面前,我又显得那么渺小… 四月中旬的一天,我像往常一样在食堂匆匆吃过晚饭就回宿舍了,SARS让我不敢再四处乱走。当我推开寝室的门,发现宿舍的姐妹们大家都一脸的凝重,然后坐在上铺的她就哭了。
我第一直觉就联想到了发生了什么事,可我不敢多想。我只能尽量很轻松的问她到底怎么了?旁边的一个室友小声对我说:“她发烧了。”
我的心觉得很重很重,我想她现在一定很难过,我要做的就是不能伤害她,绝对不能!于是我又问:“多少度啊?”“三十八度多。”然后我像往常一样用很轻很快的语气对她说:“发烧是很正常的事情,别害怕,吃过退烧药睡一觉就没事了。
有可能是太紧张了也会引起发热的。”突然她哽咽地对我们说了一句话:“如果我真的得了非典,我也不是故意的,请你们不要怪我…”听了她这句话我心里酸酸的,那个时候我真的好恨非典,我不是恨它会传染,而是恨它对人心理造成的伤害。
也许再过许多年,当人们都遗忘了非典时,她再想起这件事来还会是一种伤害。 也许不管我们有多么不想伤害她,那时的一些举动还是刺痛了她。
因为我们都迅速的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最亲密的人,毕竟在我们心底还是很怕、很怕。 整个晚上我都没有睡好,我听得到大家睡得都不是很踏实。
我一直在想一件事,就是明天要不要陪她去医院。医院,在这个非常时期是一个人人避之不及的地方,而让她一个人去,我想她一定很怕。
我不知道我还能帮她什么,除了陪着她,化解她的恐惧,用实际行动给她鼓励之外我不知道我还能做什么! 辗转了一晚,第二天,她的烧还没有完全退,我决定陪她去医院。 至今为止我仍不知道自己做得是对还是错,因为后来不是下令绝对不许陪发烧患者去医院吗,保护好自己就是保护大家。
我这样做也许会给大家带来更大的危险。可是我当时所能想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信心为别人竖立信心。
SARS并不可怕,即使得了大不了就住院治疗,我们还年轻,有什么抵抗不了的呢!如果终日活在对SARS的恐惧之中,我们才真正被它打倒了! SARS的战争还在继续,我的坚持也依然继续,我相信在人类与“非典”的这场战役中,人类绝对会是胜利者。
我国刑法对类似传播疾病的行为一直打击严厉,并有相关规定。
专家称,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等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为了报复等因素而有意加害于他人,比如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传染性病造成他人身体损害,这种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患者患有艾滋病等目前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疾病,而故意传播给他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患者故意传播鼠疫、天花、“非典”、霍乱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受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
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型性肺炎,其实是一个总称,泛指所有由某种未知的病原体引起的肺炎。
这些病原体,有可能是冠状病毒、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或军团杆菌引起的肺炎症状,也可泛指不是由细菌所引起的肺炎症状。 2003年4月起在中国广东省及香港地区所爆发的流行病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也正是由某种冠状病毒引起的,属于非典型性肺炎之一。
该病在全球各地广泛扩散,有超过8,000人染病,近800人死亡,其中中国(包括香港)的感染和死亡人数最多。在中国大陆,“非典型性肺炎”成为“SARS”的代名词。
非典型性肺炎型肺炎的名称最早在1938年提出,当时有7名患有肺炎的病人所表现的症状与一般细菌性肺炎并不相同,因此被称为原发性非典型性肺炎型肺炎。 非典型性肺炎型肺炎患者的病症与流感病人相似,病症会发烧、肌肉疼痛等,但肺部有发炎迹象。
与典型细菌性肺炎最大的不同在于患者不会有毒性病容,例如呼吸急促、鼻翼煽动等状况。非典型性肺炎型肺炎病人也不会有浓痰。
支原体肺炎是这类肺炎最重要的治病原因,除此之外其他病原还包括了退伍军人病菌、鹦鹉热、甲型流感并发肺炎等。 非典型性肺炎型肺炎病症的潜伏期大约在4-11天左右,病人表现为发热,同时伴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和乏力,还有明显的呼吸道症状,如干咳等:部分病人出现呼吸加速、气促等呼吸困难症状。
多数病人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肺部可闻少许干湿罗音。 多数病人白细胞不升高,少数白细胞降低或/和血小板降低。
该病症可能通过飞沫、分泌液和接触呼吸道而感染。补[症状表现] 该病主要表现为急性起病,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偶有畏寒,同时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和全身酸痛、乏力。
有明显的呼吸道症状:干咳、少痰,个别病人偶有血丝痰,部分病人出现呼吸加速、气促等上呼吸道病毒感染症状,多数病人症状较轻。 [传播途径] 该病有一定的传染性,可通过短距离飞沫、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等途径传播。
人群普遍易感,医护人员是本病的高危人群。 [预防措施] 一是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空气流通;二是可用食用酸醋熏蒸消毒空气;三是勤洗手;四是凡与病人接触者需戴口罩,注意手的清洁和消毒;五是根据天气变化,注意防寒保暖,多参加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的能力,防止疾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 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 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 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 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 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 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 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 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 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 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 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 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 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 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 人感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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