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利润表中正式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在2015CPA考试新版会计教材中,“其他综合收益”也做了相应变化。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即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业务,新准则将其进行了分类梳理,将部分项目归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这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多项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改头换面,另起炉灶
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现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此变化,主要是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以后终究会归入损益类科目核算,只是当时业务还不适合直接归入损益核算。
这就像百川归海,需要中途转个弯。
这个中转站就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其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还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部分。
其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第二种情况是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其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其四,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二是一如既往,原封不动
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新准则前提下,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坐看云起,按兵不动。例如: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贷方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变动仍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事实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一直是业界较有分量的业务,“其他综合收益”核算涉及也较多。例如,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下“其他综合收益”明细科目的核算是新准则亮点内容,也最具有代表性。
主要变化如下: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
例: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当期B企业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1200万元。除该事项外,B企业当期实现的净损益为6400万元。假定A企业与B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投资时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亦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因素。A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时(单位均为“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920
——其他综合收益360
贷:投资收益1920(6400*30%)
其他综合收益360(1200*30%)
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正式亮相,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上市公司将在2017年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 对于企业管理者,接受新会计准则体系首先要了解新旧准则的不同内容,制定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适应执行新准则的要求。
本文总结了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一些主要变化,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提出账务调整的建议,旨在帮助财务人员及企业管理者进一步理解新准则,减少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成本,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
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
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
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
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 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
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
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
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 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
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
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 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
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编制的财务报表如下图:
具体编制要求和方法请参阅财会[2017]25号文件原文。
财会[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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