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范围的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目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试点纳税人问题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照17%、11%、6%三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同。
四、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的试点办法明确,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作了规定。 六、关于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一是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十三项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七、关于服务贸易出口问题 服务贸易出口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对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外,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对此,市财税部门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试点过渡政策;另一方面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以利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相关 未来将简并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 郑建新指出,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张斌表示,税率档次越少越清晰,一般来说,增值税采用单一税率是最好的,但是应当考虑服务业的特性。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 , 即所说的 :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 , 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 , 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 凡是销售动产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
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是按开票收入金额计算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开票金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计算增值税时,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2、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如果你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如果你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你单位没有营业税的业务了,纳税申报时,营业税不用申报了。但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要申报,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要按增值税计算缴纳。
小规模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会计处理:取得的全部价款为含税收入,应除以(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为税额。
借:应收款项 103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00小规模企业不需计算进项税额,即:进货时不需核算税款。只在销售时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计算应纳税额。
在网上看到一位老师回答过,我将他的答复记录到自己的QQ空间里了,复制一部分给你解惑吧 这次因为是试点,所以外地同行的营业税发票,还是可以进行抵扣的,那么,如何进行抵扣呢? 营业税是不含税的,如果是全部进行抵扣那么,国家好像是觉得吃亏了,所以,就比照增值税来个一分为二,就要将这张发票除以你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比如是 6%), 那么这个 6%放在哪里呢?因为他不是增值税,不能放在增值税的进项中(如果放的话,时间一长,将会是偷税漏税非常严重的),不能放进项,但是又要抵扣,只能是放在销项,进行抵扣了。
所以就会产生: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
1、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也就没有营业税的核算了,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特别提醒: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3、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4、“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等相关税费,有一个“等”字,房地产企业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5、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6、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上,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一般账务处理为:
1、采购货物时,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
2、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增值税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规定:
1、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营改增7大特殊业务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价款作为销售额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购买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价款作为销售额的,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购买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参见财会[2012]13号文件,本次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得一票两用,即如果某一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差额确定销售额时的销售额扣除凭证,则该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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