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中土地价款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中核算。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2、新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区分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1、非房地产类企业,即通常意义上的工商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存货入账,其中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非房地产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因为不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应扣除账面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4、房地产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因为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收入,所以应在扣除账面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收入。
1、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则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3、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扩展资料: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参考资料:无形资产-百度百科
按规定,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一、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举例如下:
1、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2、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3750
贷:银行存款 3750
做账:
1、先办理入账手续。
2、后办理转让。
借: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转让土地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方应缴纳契税。
会计分录
企业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地上没有建筑物,收到土地转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结转土地转让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计提税费时: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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