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的分类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可免税收入。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应纳税收益。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收益,需交纳所得税。
(3)不可抵减费用、损失。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可以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4)可抵减费用、损失。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不可以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永久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上述永久性差异中,第(1)种和第(4)种都是按会计标准应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收入,或按会计标准不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确认费用、损失,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2)种和第(3)种永久性差异,都是按会计标准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或按会计标准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不确认费用、损失,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1)种和第(2)种永久性差异都是与收入有关的,可称为收入的永久性差异,第(3)种和第(4)种永久性差异都是与费用、损失有关的,可称为扣除项目的永久性差异。
收入的永久性差异的产生原因主要是会计标准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收入永久性差异按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不同影响可分为可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益两大类。
扣除项目的永久性差异产生原因主要是税法和会计标准对有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同造成的,主要包括不可抵减费用、损失以及可抵减费用、损失。
可免税收入的调整核算
可免税收入的永久性差异包括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等。
以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永久性差异及相应的调整核算为例。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但按会计标准的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构成利润总额。税务会计中在所得税调整核算时需调整的金额为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应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中对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因此,税务会计的调整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调整”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调整”科目。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借记“长期债权投资调整”科目,贷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
应纳税收益的调整核算
应纳税收益的永久性差异包括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会计标准和税法对关联企业间收入计量差异的调整核算,会计标准和税法对有关收入计量差异的调整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等。
例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标准规定应按成本转账。不核算收入和成本,而税法规定既要核算收入又要核算成本,按该产品的计税价格或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的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产品成本贷记“产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变化 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
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教材第五章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 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汇算清缴内容繁杂,一言难尽,下面我将根据您的要求,简单说明两块内容:汇算清缴和审计调整。
审计调整会影响到汇算清缴,而汇算清缴不会影响审计。因为文字较多(无复制粘贴),希望您看得不会头疼: 一、汇算清缴 (一)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一般按年计算,分月份或分季度预缴(一般是按季),然后在纳税年度结束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汇算清缴的法律依据是国家颁布的一系列税收法规,而数据依据则是每年企业经过年度审计或税务审计的报表及自行填列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例如: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股息收入纳税表等。 汇算清缴由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缴的税收,如果数据与上年相比,差异不大,或稳步上升,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采信该数据。
汇算清缴中,企业应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 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不超过营业收入5‰的基础上列支60%); 2。
广告费(列支比例与行业有关,比例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 福利费(据说外资企业可无限列支,所以吃吃喝喝的费用尽管往这里塞,用员工聚餐的名义;当然,前提是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如果认定是伪外资,那就没戏); 4。
研发经费(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研发经费占收入一定比例,可多倍税前列支); 5。 工会经费(企业内部要有工会,并且缴纳的工会经费必须有当地官方工会组织的票据); 6。
公益性捐赠(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必须通过公益性团体进行捐赠并且获得相关文件和正式票据); 7。 政府补贴(专项专用的政府补贴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的有些貌似要); 8。
社会保障费(不超过上限的五险一金可据实列支,超过上限的和五险一金外的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年金); 9。 折旧费(自有固定资产及融资性租赁的固定资产,其累计折旧可列支,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其累计折旧不可列支); 10。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2。5%); 11。
工资费用(所属期在纳税年度,并且在年度内支付的可列支;未在当年度支付的,不得列支) 12。 一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费用(白条费用,不在纳税年度支付的费用,员工个人的车辆费用,家庭用的电话费用,列支到办公费的大额日用品费用,没有购买清单的低耗品、日用品费用,非公司员工的话费、非公司员工的社保费、车辆罚款支出、行政罚款支出、税务罚款支出及滞纳金、高级保健品费用、行贿支出、盘盈盘亏支出或收入、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等) …… 综上所述,如果不是预计错误或企业亏损,一般说来,都是要补税的,除非企业没有吃吃喝喝的费用。
(二)汇算清缴的帐务处理 进行帐务处理前,一定要注意,是否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有,应将日后事项的影响考虑在内。这里就简单帐务处理进行阐述: 如果涉及补税,因为补税是计算清晰后立即缴纳,所以不必计提所得税,直接作如下分录: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元 当然,如果从严谨方面考虑,这部分所得税是涉及以前年度的,应当挂“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但是,由于中大型企业的审计调整繁多,如果都挂“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利于财务人员查阅帐务的,所以个人建议,金额不是特别巨大的话,还是挂“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这样也是被允许的。
二、审计调整与会计分录 (一)审计调整 审计调整是指注册会计师(CPA)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重要或者重大会计差异进行调整。调整分录写在审计底稿里,分录形式与一般的会计分录大同小异,谨慎的注册会计师或助理审计师会对逐笔调整会计差异,并在最后汇总,以观察会计差异的大小是否超过可容忍误差。
审计调整与企业会计无关。 举例说明审计调整,例如,企业在审计年度对某项办公用的固定资产计提了1000元的累计折旧,但是审计师经过审计发现,该笔折旧计提错了,少计提了100元,那么审计调整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0 贷:累计折旧——办公设备 100 如果发现多提,则作红字分录,这些调整分录与会计分录都是一样的。
(二)会计如何作调整分录 一般说来,如果不是特别重大的会计差异造成的审计调整,会计是不需要对审计调整作任何帐务处理。如果会计人员十分谨慎,他们在进行审计调整的帐务处理时,必须征得注册会计师的同意。
一般的审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经过调整的财务报表后,会及时向企业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详细的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必须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如需帐务处理,也必须征得同意并说服企业财务人员。
审计调整可以简单分为三类:一类对审计年度的损益产生单向影响,一类对审计年度的损益产生双向影响,一类对审计年度的损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前者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调整的几率较大。 1。
对审计年度的损益产生影响的审计调整; ① 少列支费用,并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往来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红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会计科目是按照会计对象的经济内容性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标志,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名称。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进行分类的项目,它必须结合会计要素的特点来设置。
只有通过对会计要素内容的再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才能对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和反映,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信息。 然而我国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在分类上同各会计要素的名称存在较大的差异,前后不能连贯统一,缺乏严密性、合理性。
本文通过对二者差异的分析,进而提出协调二者的改进建议,实现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分类的统一,以便于有关各方能准确地掌握和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
重分类指会计报表的重分类。它调表不调账,即不调整明细账和总账,只调整报表项目余额。具体说来,它根据会计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而非总账余额(净值)而定,当资产类往来会计科目期末出现贷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债权而是一种债务,应重新分类到负债类科目;反之,当负债类往来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一种债务而是一种债权,应重新分类到资产类科目中去。
如果不这样进行重分类而直接以总账余额反映到会计报表当中,则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本来面目,甚至导致财务指标异常。比如,应收账款某一明细科目期末出现贷方余额,这时应将它重分类到预收账款当中。同理,应付账款某一明细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这时应将它重分类到预付账款当中。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而会计科目按其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划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五大类会计科目。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会计要素的内容和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的分类内容没有差别,而其他三个会计要素的划分和相应的会计科目划分就有着很大的不同。除了名称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外,在内容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如会计要素中没有成本要素,而会计科目中有成本类会计科目这一项目;会计要素中有收入、费用两大会计要素,而会计科目中没有收入、费用类会计科目,而是将二者合并划归为损益类会计科目;另外,会计要素中有利润要素,而会计科目中没有利润类会计科目这一项目。
成本类会计科目包括“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等科目,由于前者于期末应转入后者账户的借方,因此前者账户期末一般无余额。而后者期末余额表示尚未生产完工的在产品,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时,将“生产成本”账户的余额列入存货项目中,作为资产要素中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
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中包含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会计科目,除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外,其他科目都和利润有关,如“盈余公积”是从利润中提取出来的,“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要素,而且包含利润要素,而会计要素中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是并列的互不相容的两大会计要素,并且利润要素没有对应的利润类会计科目,这在概念划分上是很不明朗的。
损益类会计科目包括收入类科目和费用类科目,反映的是广义上的收入和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与费用两大要素,均是狭义上的收入和费用,仅指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并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广义收入类科目所核算的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等广义费用类科目所核算的费用。前已述及,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进行分类的项目,因此二者界定的范围本应一致,而这几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对应的会计要素缺位。这种会计要素的类别名称与会计科目表上的类别名称间的差异,使得会计要素、会计科目前后一条线互不连贯。
重分类是账务处理没有错误,只是在报表列示上有问题,重分类指财务报表的重分类。它调表不调账,即不调整明细账和总账,只调整报表项目余额。具体说来,它根据会计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而非总账余额(净值)而定,当资产类往来会计科目期末出现贷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债权而是一种债务,应重新分类到负债类科目;反之,当负债类往来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一种债务而是一种债权,应重新分类到资产类科目中去。如果不这样进行重分类而直接以总账余额反映到财务报表当中,则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本来面目,甚至导致财务指标异常。比如,应收账款某一明细科目期末出现贷方余额,这时应将它重分类到预收款项当中。同理,应付账款某一明细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这时应将它重分类到预付款项当中。因此,应收账款与预收款项、应付账款与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为重分类的对应科目。
账项调整是账务处理本身就是错误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建议被审计单位将原来错的调整为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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