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 目前建筑安装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不过最近这个问题成了热点话题,当初上海试点的时候建筑业也曾经是候选的大热门,但最终没有入选。
其原因除了上海市的意愿之外,更重要的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存在三大难点。 首先是纳税地的变更对地方财政利益影响比较大。
当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纳税,工程在哪里就在哪里纳税。但增值税却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比如北京的建筑企业在上海有工程,营业税是在上海交,而增值税则要回到北京交。 其次,由于建筑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良莠不齐,很多企业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这也造成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此外,沙石土料等很难拿到增值税抵扣发票,建筑业也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问题。 “这些难点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王骏说,根据财政部营改增的文件,留给建筑业的营改增的税率窗口是11%,而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仅为3%,因此很多建筑企业主担心改革之后会像交通运输业一样出现税负上升。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是一样的。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1、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一)营改增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及时、完整体现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但是由于当期抵减的销项税额与本期实际产生、可以用于抵减当期和未来期间的销项税额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存在时间性差异。那么,只在“应交增值税”下面增加“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还不能满足企业的核算要求,主要有: 一是未完全反应纳税人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
如增值税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中,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2+3”,即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而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需较本期应扣除金额小,同时也小于本期应税服务销售额。纳税人本期营改增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与纳税人可以用于抵减的销项税额不完全一致,“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仅为当期实际抵减数。
二是未及时反应纳税人本期新增的、全部可以抵减销项税额的资产。当纳税人购进可以抵扣销售额的服务时,相关权利即行产生,形成了一项可以抵减应交增值税的资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及时体现该项资产。
三是未完整体现纳税人期末尚存的、可以抵减未来期间的销项税额的资产。 公司产生的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本期尚未抵减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为资产,但按目前科目体系,该资产尚未体现。
(二)差额征税的销项税额明细账发生额重复体现 在“应交增值税”借方增加“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之后,销项税额则按未扣除服务项目的销售额及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率来计算,导致出现“三个不符”: 首先,账实不符:销项税额明细账发生额与销项税额定义不符。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三)销售额,对于差额征税的各种应税行为,均是指扣减了相关购入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明细账上以未扣除成本费用的销售额所计算的销项税额与税收文件相关定义不符。
其次,账表不符:销项税额明细账发生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不符。 填写说明:“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第三,账证不符:销项税额明细账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不符。
除部分差额征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金融产品转让、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收外,其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销项税额系按照扣除费用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与账上未扣除费用计算的销项税额不符;虽然与“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夹差之后,应交增值税余额不会增加,但应交增值税借贷明细发生额均同步虚增。
例1:某客运站在5月提供客运服务收入和价外费用共计106万元,其中支付给运输公司84。 8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 销售额=106-84。8=21。
2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21。2/1。
06=20万元 销项税额=20*6%=1。2万元。
如果开具专用发票,则销项税额应为1。2万元(接受客运服务不能抵扣)。
但是,增值税会计核算上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则为106/1。 06*6%=6万元,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84。
8/1。06*=4。
8万元,只有将两者夹差才知道实际的销项税额为1。2万元。
这样不便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转入时导致“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余额同步虚增 根据财会[2012]13号,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原采购存货其进项税额已认证,并在进项税额中体现,现该存货用于不动产,其40%需转出至待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原来采购的资产因用于集体福利,已同时在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反映,现改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上述转出环节处理无异议,但当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之前取得发票期间确认为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计政策的基本规定下结合增值税申报表的要求设置明细科目,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科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细分: 1、根据需要一般纳税人同时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时,将应交增值税分为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根据行业在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下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率或其他管理要求细分,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细分为应纳税额、预缴税金等 2、进项税额细分为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 3、销项税额细分为销售商品税率17%收入、提供劳务税率11%收入、不动产租赁税率5%收入、其他等 4、进项税额转出细分为免税项目使用、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简易计税项目使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等 5、预缴税金、应纳税额科目下按照税率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确保科目余额与纳税申报表填列金额一致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认真的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是一样的。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 1、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
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
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
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一)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三)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四)科目明细专栏核算内容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1.“进项税额”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2.“已交税金”专栏“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3.“销项税额”专栏“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4.“出口退税”专栏“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五)科目核算账户格式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一)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三)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四、“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五、“应交税金”科目名称的调整“应交税费”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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