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无论是否来自关联方)在新准则下都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上并入营业收入反映)。根据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因此,对于资金占用费中属于公允的部分,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超过公允交易对价的部分,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
这里“公允交易”的判断标准,个人认为应当使用银行贷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过去的信用记录、目前的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风险水平后确定的利率。
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因而被认定为不公允的部分,属于从控股股东处收取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从其他方面收取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公益金,是指企业计提的专门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公益金的计提比例为税后的5%—10%。 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就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历年来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CPA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对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体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对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法定公益金账户。对于教材对该业务的上述处理,许多读者对此提出异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在使用公益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将法定公益金转入盈余公积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固定资产的实物存在,且属于固定资产。
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价值将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减少而损耗。因此,相应要减少由公益金转入的任意盈余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处置固定资产时,由于固定资产实物已不存在,因此,应将处置时的净损失冲减尚未冲减完的盈余公积(由公益金转入且在折旧时未冲减完的部分)。而教材中所说的将原支出数全额转回到法定公益金中去的做法不能接受。
因为这样的处理与用法定公益金购置的固定资已不复存在、相应资产已经耗费这一事实不相符合。 注意问题: 一、法定公益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其所有权最终归企业投资者,且这部分资金来源与其他自有资金来源一样,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待遇、为企业正常经营和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应的折旧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并依法享受税前抵扣。
而将折旧费用冲减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投资人权益的做法,是没有划清企业经营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界限,错误地将经营支出与企业经营亏损等同起来,划给投资者承担,这是不对的。另外,企业在无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时,也可能用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该项购置,而无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何处,其本质用途是不会改变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保持一致。
三、在集体福利设施被处置后,由于集体福利设施已不存在,也就没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资金占用,应将其账面余额恢复到可支配额,所以应按原支出数转回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公益金的提取与使用 企业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企业公益金是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开支的一项专用基金,如购建职工住房、幼儿园等。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应该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额度可连续累积,累积的总量不限,且可循环使用。
由于公益金是对净利润进行分配的结果,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构成了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其所有权毫无置疑地应归属于投资者。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费列入当期经营成本,不减少公益金的累积总额度。
问题的提出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主要表现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畅,计提之后用不出去是企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企业逐渐卸下“办社会”的职能,为职工大规模购建集体福利设施已经被“住房货币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项报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规定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或费用。
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职工集体福利的初衷,因为没有与其他法规相衔接而无法实现,公益金的用途一直无法落实,逐年累积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如按目前的法规一直提取下去,又没有现实而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滚雪球的效应将使公益金演变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有待解决。
根据上市公司资料统计,2002年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没有动用公益金,其余动用了公益金的企业实际动用的金额与其提取数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且使用公益金的内容包括:弥补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解决科技人员住房、支付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子公司注销和以前年度公益金转入可分配利润等。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不符合《公司法》及会计制度对法定公益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针对个别企业公益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费用性支出,财政部在财企[2003]6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从而将现实中对公益金使用规定的突破从法规上予以否定。
纵观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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