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 “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工业企业修建厂房发生的地质勘察费属于建厂费用,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如非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而只是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的修建事项,则应予并入原资产价值,加计固定资产原值则可,如不属于固定资产事项的,则可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处理,分期进行费用摊销(一般不少于3年摊销期)。
建厂房费用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扩展资料:
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资产类科目
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二、负债类科目
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
三、共同类科目
共同类科目的特点是需要从其期末余额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质。
四、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按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五、成本类科目
包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六、损益类科目
分为收入性科目和费用支出性科目。
1、收入性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费用支出性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在建工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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