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A公司如何处理这3亿元与2亿元之间的差额?按B公司资产评估价值3亿元入账可以吗? 【解答】 仅就会计业务处理而言,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的企业合并业务,按准则规定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购买股权后,B公司存续,对这属于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对A公司而言形成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而对B公司来说,除了因股东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股本)明细登记外,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其资产评估也只是供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而不需一以之调账。
⑴、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处理: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报表的编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第9条规定处理; ⑵、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公司同样不需要做特别的账务处理。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处理: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按问题所述情况其成本应为3亿元。
编制合并报表时,应该按《企业合并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或以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因此,题中情况:1、补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 借:无形资产 3 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老股东” 3 000万元2、计算土地使用权分期摊销金额 月摊销金额 = 3 000万元 /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剩余的使用权月数)3、调整实际建账日之前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由于题中企业至今未开始生产经营,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开办费。
该分录金额 = 月摊销额 *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至实际建账日之前一个月的总月数4、建账日当月及以后月份,正常摊销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该分录金额即为月摊销额。5、开发商品房时,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 结转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零。
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后,无需再摊销。另外,对于题中“实际双方协商价为4 000万”,没有猜错的话,应当是企业受让方(即新股东)向企业转让方(即老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项获得的1 000万元的收益,与企业无关,属转让方(即老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由其依法纳税。
在会计处理上,题中4 000万元的转让款也与企业无关,企业只需将实收资本中“老股东”明细账余额转入“新股东”即可,即: 借:实收资本——“老股东” 3 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3 000万元关于补充问题。首先,题中新股东目的是向老股东购买土地使用权,但是,需要注意,该土地使用权并非老股东直接拥有,而是由企业所有,再间接的为老股东拥有。
因此,虽然交易双方是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其交易仍然属于企业股权的交易。交易后,新股东也不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也一样通过其拥有的企业股权而间接的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由此,题中企业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企业是持续存在的,其会计核算应当从企业筹建成立时开始进行,原未进行的会计核算应当进行补计。同时,由于题中的交易款属于股权转让款,因此无论转让金额有多少,均与企业无关,而是属于新老股东之间买卖企业的成交款。
这就是说,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依然为账面的3 000万元,成交金额大于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的1 000万元(即“增值”),不能计入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总之,4 000万元的成交款不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虽然交易双方交易目的如此),而是应当认定为企业股权的转让款。
至于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虽然上述1 000万元增值没有计入企业的账面价值,但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仍然包括该1 000万元的增值(假设股权交易价格4 000万元是公允的)。
也就是说,如果新股东又将该企业股权继续转让,则仍然可以收回该4 000万元的转让款。如果新股东不再转让企业股权,而是持续经营,那么,企业利润中则就包含了该不入账的1 000万元增值,而该利润属于新股东所有,也就意味着新股东享有该1 000万元的增值,再如果该利润进行了分配,则新股东就实际收回了该1 000万元的增值。
所以,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当然,企业在产品定价时如果没有考虑该1 000万元增值因素的话,那么新股东的“损失”是可能出现的。
比如,如果商品房建造成本(含账面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0 000万元,则商品房定价不应低于11 000万元(10 000 + 1 000),否则,新股东将会出现投资损失。对于开办费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题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可以按照商品房开始建造之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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