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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知识 » 个体户人身意外(员工意外险怎么做账?)

个体户人身意外(员工意外险怎么做账?)

分类:会计知识 日期:2022-08-01 00:32 浏览:4 次

1.员工意外险怎么做账?

归纳如下:1、只有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前才能扣除。

但“特殊工种”不是财税概念,纳税实践中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允许职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特殊工种明细及具体文件)中的规定。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贵公司实际工种问题进行沟通确认。

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会计处理时,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险,属于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会计上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企业法人代表购买个人人身保险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应如何处?企业法人

我来回答一下,人身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中的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但这两种保险都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范畴,应付职工薪酬下有许多明细科目,人身保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下的职工福利费,社保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社会保险费,你们公司为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购买的个人人身保险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你们公司为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购买的社保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其实他们购买的个人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会计处理是一样的,只是明细科目不同而已。

个体户,人身,意外,会计科目

3.为职工垫付个人人身保险费计入哪个科目?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个体户)账务处理

把有发票的进货和销售做账:

1、进货

借:库存商品—A

库存商品—B

贷:库存现金

2、发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现金

3、报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4、收入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5、结转成本和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6、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扩展资料: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⑴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⑶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⑷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⑸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加⑸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断代销,应当有和代销商签订相关凭证后计入该企业的收入;另一种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才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⑹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⑺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⑻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⑼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⑽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5.会计:施工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什么科目

如果贵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能承担员工的商业保险费用,如果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

在新准则下做“应付职工薪酬”处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不属于福利支的列支范围,如果记入了“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体户人身意外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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