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账上可以不会缴费卡和非缴费卡,
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社保
在下再按社保项目设三级科目
你现在是缴费的原始凭证,将这两张里按社保项目合计金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
做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养老
医疗
工伤
。..
贷:银行存款
即可。
在计提时需注意,
计提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金额为用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实付的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养老 (包括从个人扣的和公司支付的之和,都应该在工资表中体现)
(其他社保项一样)
也就是说,在工资表核算时要将公司交的部分也要计在用工成本中
职工社保可以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
一、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费主要集中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这几个科目: 1、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些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作为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3、职工负担的保险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4、其他的商业保险也是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管理费用或成本中核算 以上都是计提保险的分录,计提以后就要上交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现金 通常也算一部分是需个人自己承担的费用,由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另一部份由企业承担的。
其中,由员工自己承担的费用,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其从员工工资中扣下,计入“其他应付款--养老险/失业险”明细中,待银行托收后,再从该科目中转出;另外由企业承担的部份,企业会计在银行托收时,根据员工的部门性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下设的“养老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明细科目中。
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3、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 (实发数) 扩展资料 社保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养老保险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 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一般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计提社保会计分录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分配工资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企业部分)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
其他应付款(个人部分)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分析如下:1、缴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贷:银行存款/现金2、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3、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应发数)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现金 (实发数)扩展资料会计分录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实现的,它是保证会计记录正确可靠的重要环节。
会计核算中,不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需要在登记账户以前,按照记账规则。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确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便正确地进行账户记录和事后检查。
会计分录有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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