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证据:借据(借款人处有私人签名-公司副经理和会计的,没公章),借据内容: 兹借XXX(甲方)人民币XXX元,借款人 XXX XXX(副经理和会计签名).乙方证据:1)甲在公司月利息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
2)出纳会计帐都反映甲方借款给公司和公司使用借款
3)甲方直接将款交公司(出纳,银行的证明) ,
4)公司法人经理出具的委托证明(事前电话上和甲方谈好了,电话委托二人办理,事后法人追认的),
5)甲方是公司股东(工商局注册),没有出资,几年来借款给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员出具私人借据形式,是股东和公司的约定,已成习惯做法(财会帐上有反映出来,还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样或同类私人借据,其中有第一次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为公司借款的私人借据,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签名领回本息),还有两笔没还,该借据是其中之一.
乙方认为:两人受法人委托而签写借据是职务行为,甲方将钱直接交公司/出纳而没有交给二人(自然人间借贷不生效,),公司向甲方借款写私人借据是惯例,公司财会帐有清晰记录,又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一直以来甲都是以公司人员出借据的方式借款公司,明知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问题是: 1)是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2) 法律事实哪方证据强? 公司现在不行了,甲方只能想要二人还款了, 借据是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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