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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知识 » 划拨土地计入哪个(划拨土地如何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划拨土地计入哪个(划拨土地如何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分类:会计知识 日期:2022-08-05 22:50 浏览:5 次

1.划拨土地如何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

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取得时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贷: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及迁移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须程序,那么应计到该项资产的成本中。

对于房地产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计到"无形资产"科目中,而应计到"开发成本"科目。扩展资料第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第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车船使用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企业所得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贷款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2.无偿划拨土地需入账吗?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原来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而且这部分土地使用权长期游离于企业账外。

随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与日俱增,对土地使用权规范核算的问题愈加受到重视。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不将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造成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权益)游离于账外,有违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计入无形资产后还可以按规定摊销计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

取得时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及迁移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须程序,那么应计到该项资产的成本中。

对于房地产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计到“无形资产”科目中,而应计到“开发成本”科目。

划拨,计入,土地,会计科目

3.无偿划拨土地需入账吗

王宏 张利娟 李宁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以前无偿划拨,能否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摊销计入成本再税前扣除呢?这是不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时遇到的问题。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原来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而且这部分土地使用权长期游离于企业账外。随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与日俱增,对土地使用权规范核算的问题愈加受到重视。

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不将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造成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权益)游离于账外,有违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计入无形资产后还可以按规定摊销计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问题没有明确,一些企业出于各自的目的,聘请评估机构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后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我认为,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游离账外的问题,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虽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此类土地使用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税法对企业评估增值的规定是,如果按评估增值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除非税法有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随便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不得按照评估价值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尽管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股份制或其他类型的改造、改组,并根据评估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增值和损失),但税法明确规定,确认有关评估资产计税成本的仍然必须是企业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成本,如果不是,即使企业将有关资产按照评估值计入账内并对资产进行了税前扣除,也必须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评估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就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费),所以,如果企业对原先拥有的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如合作建房、转让、合资投资等),必须在先到国土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才可以据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虚晃一枪”,如以需要用土地使用权投资或以吸收投资为由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甚至在税前摊销,当问及有关投资事项时,再以投资没有成功为托辞而搪塞,而土地使用权却在不经意间“名正言顺”地享受了“税前扣除”的待遇,这是严重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行为。

4.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无偿划拨土地,账务如何处理

某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无偿划拨一块土地,类型--划拨,请问,企业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是否可以评估作价先计入递延收益,后转入营业外收入?(假若是作为评估作价先计入递延收益,但无偿划拨的土地又不提折旧,所以又不知道递延收益按多少年转入营业外收入?)还是作为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还是以名义金额入账? 个人理解:要了解(1)无偿划拨的原因是什么;(2)政府在划拨该土地的批文中对此项投入的性质是如何表述的,是否可以排除系资本性投入的可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工商管理规定中,划拨土地因不能转让而不能作为出资。

5.问:国家划拨土地合作建房,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国有企业以转让部分国拨土地使用权为代价,不需要再作价格调整,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贷记 “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增加,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地一方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以下账户发生变动:国家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增加,金额为土地的评估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增加,金额为房屋的合理售价。

有人认为出地方和出资方收入确认的时间都是在房屋建成移交时,同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并按照评估值增加资本公积。在国有企业签订以交换国拨土地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合同时,出地一方在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当天,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先经国家国资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土地评估后。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国有企业以交换国拨土地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账务处理及确认纳税时间及营业额的问题。 大中型国有企业因成立时间较早,土地多为国家无偿划拨答: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由于出售,按照土地评估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账面不反映其价值,不计提折旧。现在的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企业改制、土地投资,合作建房。

在此讨论的是第一种交换方式中的第一种情况,金额为土地的评估价加上相关的营业税、建安成本、管理费用等所有工程造价,但不含地价),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在这一经营过程中。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贷记“营业外收入”,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就要按照决算价套用上述公式进行调整。

(预算价及决算价应含前期费用,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因房屋若干年以后才能建成,所以;“营业外支出”增加。在作收入的同时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房屋建成移交使用后,按照决算价调整“应收账款”及“营业外收入”金额,并借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第一种方式是纯粹“以物易物”,及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均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最后将“无形资产”价值由借方转出,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等情况出现时,才对企业进行评估。 如果合同中约定房屋建成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营业外收入及应收账款的价值先根据房屋的预算价加上合理利润加上营业税后的价格,或者按出资方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应缴税金——应缴城建税”,因房屋已建成,所以出地一方在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当天,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按照出地方和出钱方的房屋分成比例暂估入账。

公式为:预算价*(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出地方的比例或出钱方的比例)。房屋过户后“营业外收入”首先按照出资方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根据这一规定,出地一方的国有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当天,出资一方确认收入的时间为房屋建成移交给出地方的当天。 如果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土地即办理过户手续,就要按照决算价套用上述公式作为收入入账,贷记“应收账款”。

由此可见,在联建过程中,应借记“应收账款”,同时也是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错误的。根据房地产方面的财务制度规定,金额也为房屋的合理售价。

营业外收入及应收账款的价值就可以直接按照出资方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或者按出资方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如果没有上述价格。

划拨土地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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