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拆迁后重置固定资产的企业,有两种处理建议:
(1)、企业所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对拆迁的资产进行清理,清理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抵减企业应税所得额;重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年以折旧的方式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目。这样,清楚地处理了收入、成本、税收的关系,同时也避免了出现负资产的情况。
(2)、对于采用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修正为不直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分三步来处理,第一步,将拆迁补偿收入挂账,记“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不立即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步,企业拆迁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转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借方,冲减搬迁补偿收入;第三步,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每年计提多少折旧额,就将多少已记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贷方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直至补贴收入全部结转。这样,每年计提折旧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同时,将挂账的搬迁补偿收入确认为补贴收入,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对总体税收没有影响,在确保重置资产账面价值按实计价的同时,又确保了搬迁补偿收入抵减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前不纳所得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企业存续,则按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企业不存续,则由补偿收益获得者按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里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财务会计账务处理要点
针对上述观点,如发生拆迁补偿事项,相应的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
(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
(3)、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收到补偿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
(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会计账务处理略)。
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参考网上各高人的意见,我总结了以下对于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呵呵
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计入专项应付款
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专项应付款
1、对于拆迁后重置固定资产的企业,有两种处理建议: (1)、企业所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对拆迁的资产进行清理,清理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抵减企业应税所得额;重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年以折旧的方式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目。
这样,清楚地处理了收入、成本、税收的关系,同时也避免了出现负资产的情况。 (2)、对于采用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修正为不直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分三步来处理,第一步,将拆迁补偿收入挂账,记“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不立即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步,企业拆迁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转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借方,冲减搬迁补偿收入;第三步,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每年计提多少折旧额,就将多少已记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贷方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直至补贴收入全部结转。
这样,每年计提折旧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同时,将挂账的搬迁补偿收入确认为补贴收入,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对总体税收没有影响,在确保重置资产账面价值按实计价的同时,又确保了搬迁补偿收入抵减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前不纳所得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企业存续,则按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企业不存续,则由补偿收益获得者按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里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财务会计账务处理要点 针对上述观点,如发生拆迁补偿事项,相应的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 (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 (3)、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收到补偿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 (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会计账务处理略)。
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82906
贷:专项应付款82906
2、被拆迁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
1)、处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8453.44
借:累计折旧15116.14
贷:固定资产73569.58
2)核销“专项应付款”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58453.44
贷:固定资产清理58453.44
3)企业搬迁结束后,结转“专项应付款”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24452.56
贷:资本公积24452.56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按照您给出的数据,贵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将计入“资本公积”的24452.56元做纳税调整,如果贵公司发生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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