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上保险分两种,一种是劳动保护保险,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另外一种是商业保险,比如工伤保险。
这两种的分录是不一样的。 一、劳动保护保险的分录 这种保险一般是企业出一份,职工出一份,各分录这么做 1、发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 …… 2、上交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企业负担的部分) 借: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费(企业负担的部分) 借: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企业负担的部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职工负担的部分) 借: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职工负担的部分) …… 贷:银行存款 二、商业保险 这种保险都是企业自己为职工额外多做的,很多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对于会计核算是对的,但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应当作为职工福利来开支,如果在管理费用中开支,那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种保险的分录这么做 借: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职工XX保险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会计分录如何做。
计提与不计提的会计分录又是怎么样的? 是这样的,单位社保与个人社保都在“其他应付款-社保”账户归集,本月未交,该科目余额在贷方,下月交时,自然就核销了(通过借方核销)。看看分录你就明白了。
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等 (应付工资+单位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单位缴纳的社保)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实发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保) 这样,“其他应付款-社保”贷方=单位缴纳的社保+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保 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为正数 下月银行扣社保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贷:银行存款 此时,“其他应付款-社保”余额为0,然后再继续计提本月的,循环往复。
楼上的用 了其它应付款核算个人承担的社保,
这种处理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指导原则的。
虽然称不上错误,但同一笔支出挂两个不同的科目,操作起来较复杂,不够简便。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用来归集核算企业为职工支付和支付给职工的款项
而虽然个人负担社保是由个人负担,但一般不会由职工缴款,而是从工资里代扣,工资本身就是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款项
所以对于代扣的社保,应该直接将工资明细科目结转进社保明细科目
最后,代扣的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司负担的社保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科目归集统一核算,这种做法才是简便并且符合准则体系文件的。
按该附录指导,应该处理为:
一、计提工资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二、代扣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三、计提公司负担的社保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四、缴纳社保(含代扣个人的和公司负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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