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深圳?
需要由总公司在当地税局核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然后分公司再按此比例预缴所得税.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是:
以06年度的数据计算
分公司收入 分公司工资费用 分公司资产
--------------- X35%+ ---------------- X35%+ --------------X30%
各分公司收入总和 各分公司工资总和 各分公司资产总和
总公司每季度汇总核算计算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额的50%当地缴纳,另外50%交由各分公司按比例缴纳.
这就是最新的,做法就是拿06年的数据来定比例,如果你的分支机构没有,则不用分摊,由总机构汇总.
不过,老子辛辛苦苦敲的公式全乱套了.
先说所得税的提法:季度:只算不提,预交,按账面利润25%年度:汇总提取,按25%,12月应交=全年应交-预交提取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注意:提取所得税虽然以“本年利润”为基础,但会计分录与“本年利润”无关,这一点你错了年末,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所得税”科目年末通过“利润分配”进行分配借:利润分配——计提所得税贷:所得税“利润分配——计提所得税”最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计提所得税”由于不敢确定你实际应交多少所得税,(建议你重新算一遍)因此下面不列数字,只说明应做的分录:冲减2010年多提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红字到2011年末,提完2011年所得税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再对此提取所得税。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①营业收入、②职工薪酬和③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1012)40号文件规定,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因此,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这不是分支机构能够控制的,当然贵公司能够所得税分配份额大,税务检查情况会减少的,有一句俗话叫做“店大可欺主”,分公司在当地的地位就高,出去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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