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残保金计入哪个科目我想这个是财会一直关心和在意的大事,那到底应该怎么来操作呢? 那我们来看看残保金计入哪个科目前后的变化。
一、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前残保金会计分录
1、如果已计提,实际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未计提,实际交纳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残保金的计提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付款
2、实际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残保金会计分录
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残保金
贷:应交税费–残保金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我在一个地方看到如下的介绍,你可以看看:
/club/bbs/ShowAnnounce.asp?ID=335108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0号
1995年2月17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征缴标准*(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人职工数)
其中,征缴标准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联)审核确认,一般为当地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
我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或不计提,上交时,直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账目登记,是这样安排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把残保金记入管理费用,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就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①如果已经计提了,在实际交纳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缴
贷:银行存款
②如果没有计提,在实际交纳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③残保金的计提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交款
实际交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
贷:银行存款
相关资料:财会人必看!残保金会计分录以及计算
两种帐务处理方法:
1、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缴纳时,直接作凭证: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如果提取的话: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2)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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