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税款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二、补缴增值税
1、应缴未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经税务检查,额外需补缴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也可不用应交税费,直接做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三、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 33(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万元)
贷:本年利润 33(万元)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
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
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
④未作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万元)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所发生的罚款、滞纳金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是计入缴税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答:参照以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可以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问题1。
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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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和罚款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罚款(滞纳金)科目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1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80
-应交房产税 580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2050
--滞纳金 22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80
-应交房产税 580
贷:银行存款 643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1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160
根据《税法》规定,并且罚款和滞纳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补交税款滞纳金:借:营业外支出-税款滞纳金贷:银行存款二、补缴当年增值税1、应缴未缴的按正常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1#、经税务检查,需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2/2#实际补交税款做: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贷:银行存款三、补缴所得税做 .需要补交以前年度所得税计提做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2#实际·缴纳所得税做;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1/3#调整未分配利润做: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因稽查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罚款及滞纳金的会计处理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涉及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首先,应当区分查补的是哪年的税款;其次,还要看执行什么会计制度(准则)。
一、如果查补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检查、计算本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计提“所得税费用”科目。
(一)计提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二)缴纳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贷:银行存款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不得扣除。(三)结转损益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注:虽然不得税前扣除,但会计上还是要确认费用支出(这个钱确实花了)。
二、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分录同上。三、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计提分录税务机关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少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某年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二)缴纳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贷:银行存款注:税务机关查补以前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但对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则通常视同本年实际发生,而计入本年损益。(需要说明一点:关于滞纳金方面,因为加收期间可能包括以前年度,因此对于滞纳金是否需要通过或者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大多数认为直接计入当年即可。
跨年度增值税的城建税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提取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8100
贷:应交税费-应营业税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税金附加税8100要按照税费种明细划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0000
2、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8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8100
3、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营业税9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税金附加税8100要按照税费种明细划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0000
贷:银行存款258100
4、缴纳罚款、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及滞纳金83000
贷:银行存款83000
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于税收罚款及滞纳金83000元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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