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契税该入:应缴税费——应交契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l997]第224号)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应纳税额。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3)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支出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含土地价款和契税 2、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该是土地使用税吧)记入管理费用 3、整平土地的费用和在这块地上铺水泥的费用先记入在建工程,然后在相关的资产科目中按照面积分摊,如厂房、道路等。
4、买电线作为建造厂房等应记入在建工程,否则可以连同电池、万用表、买五金工具的费用一起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会计上于结束开办期后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税务上还是按照5年摊销。 5、如果作为报税或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报表,则还要填写利润表(全写零即可)。
6、厂房建设都记在建工程。
1.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偿取得的,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入帐,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2.若该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则一般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企业缴纳的契税,可作为当期费用入账。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4.对于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所缴纳的契税,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按规定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知道,什么事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至于该进入什么科目还要视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这样处理借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为它们用途不一样)贷方:应缴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时借方:应缴税费——应交契税 贷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如果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征地发生的契税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如果征用的土地还没有确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扩展资料:
1、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
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3、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本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
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发成本
土地受让方(严格说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和契税,对房地产抄开发来说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费用”;对非房地产开发来说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受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在购入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再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构成房地产生产的产品——不动产的成本知。因此,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税金应该计入成本并应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费用”明细科目。
房地产会计科目“开发成本”下设六个明细科目依次为:“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2、非房地产开发受让的土道地使用权,是作为自用的生产经营场地。
因此,为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各种税费)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所以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内逐年摊销。
土地的契税该入:应缴税费——应交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扩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l997]第224号)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知道,什么事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
至于该进入什么科目还要视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这样处理借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为它们用途不一样)贷方:应缴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时借方:应缴税费——应交契税 贷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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