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可以作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看待,具体分录如下:
1、若为收到对方保证金,确认为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保证金
2、若为付给对方保证金,确认为资产,计入其他应收款,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其他应收/应付款,其作用是放置那些不属于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的款项。
1、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
(1)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2)存入保证金
(3)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
(4)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
(5)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
(6)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参考资料
其他应付款-百度百科
其他应收款-百度百科
1、本公司收到外单位交来的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XX
退回时,做相反分录。
2、本公司支付给外单位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XXXX
贷:银行存款
退回时做相反分录。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
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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