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是一样的。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 1、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是一样的。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
1、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楼主你好! 目前建筑安装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不过最近这个问题成了热点话题,当初上海试点的时候建筑业也曾经是候选的大热门,但最终没有入选。
其原因除了上海市的意愿之外,更重要的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存在三大难点。 首先是纳税地的变更对地方财政利益影响比较大。
当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纳税,工程在哪里就在哪里纳税。但增值税却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比如北京的建筑企业在上海有工程,营业税是在上海交,而增值税则要回到北京交。 其次,由于建筑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良莠不齐,很多企业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这也造成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此外,沙石土料等很难拿到增值税抵扣发票,建筑业也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问题。 “这些难点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王骏说,根据财政部营改增的文件,留给建筑业的营改增的税率窗口是11%,而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仅为3%,因此很多建筑企业主担心改革之后会像交通运输业一样出现税负上升。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是一样的。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1、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营改增会计处理:
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
3)应收账款贷:
4)主营业务收入;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
7)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2)除交通运输业外,其他行业取得的税务代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进项税额(3%);
(3)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1)根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能抵扣';
(3)取得非试点地区借:主营业务成本;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货运发票开票额/1.11*11%,货代行业开票额/1.06*6%)贷:应付账款;
(5)取得是试点地区增值税发票进项已抵,则不能再抵差额'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开票金额/1.03*3%)'。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
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这里予以举例说明。(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借:银行存款 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06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 贷:银行存款 3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206÷1.03*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03 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03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 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309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206 贷:应收账款 206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 2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 222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取得分包发票111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222-111)÷1.11*2%) 贷:银行存款 2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22(222÷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4、取得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贷:应付账款 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1 贷:应付账款 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通过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15、结转并交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1(22-1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11-2) 贷:银行存款96、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444 贷:工程结算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444÷1.11*11%)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工程款 222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 222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应冲销增值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1.11*11%=(0-222)÷1.11*11%= -22万元7、结转并交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44-2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 贷:银行存款 22 (三)、业主扣留质保金、质押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发票开具可以体现以下两种情况:1、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2、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等到发包方给建筑总承包方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再给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基于以上两种开具发票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1、开具发票情况对应的建筑施工方的会计核算(以施工。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企业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会计核算需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规定是一个过渡政策,目的为保证纳税人在试点前后的利益不受损失。
由于相关业务特殊性,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成为会计人员遭遇的难点。之前,上海市财政局曾出台过相关文件,就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但这与财政部规定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并不一致。为及时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试点之前,下发了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应税服务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核算难度加大 在实行营业税征收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比较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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