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入库的会计分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外购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第二种,自制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产品验收入库会计分录
1、货款已支付,发票账单已到,产品已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货款尚未支付,发票账单已到,产品已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如果货款尚未支付,发票账单未到,产品已验收入库:
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用红字编制会计分录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因质量问题被扣款,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可以直接冲减购进产品成本或者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如购入中含有增值税,应当同时作转出增值税(进项额)——增值税转出分录。
扩展资料: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销售折让
1、借:银行存款 5 840
贷:应收账款 5 840
2、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860
—应交其他税 8 400
贷:银行存款 12 260
3、借:在途物资---A材料 54 000
---B材料 17 600
贷:应付账款 68 000
银行存款 3 600
4、借:原材料---A材料 54 000
---B材料 17 600
贷:在途物资---A材料 54 000
---B材料 17 600
5、借:应付账款 7 000
贷:银行存款 7 000
6、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37 200
---乙产品 19 600
制造费用 2 000
贷:原材料---A材料 46 800
---B材料 12 000
7、借:管理费用 52
贷:库存现金 52
8、借:库存商品---甲产品 39 000
---乙产品 16 740
贷:生产成本---甲产品 39 000
---乙产品 16 740
我也是刚开始接触会计,不知道做得对不,望高手指点哦。
销货方因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支付赔偿金给购货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支付的赔偿款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相关赔偿。
1.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务处理上,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2.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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