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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知识 » 代缴的消费税(交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代缴的消费税(交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分类:会计知识 日期:2022-06-27 14:24 浏览:6 次

1.交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扩展资料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消费税对应的会计科目,消费税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消费税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2.初级委托加工物资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分录怎么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如下(只就委托方而言):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产品销售收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税会计处理。

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新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a。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

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A厂(一般纳税人)委托B厂(一般纳税人)加工粮食白酒,A厂提供原材料80万元,B厂向A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粮食白酒于月底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已经支付给B厂,B厂没有同类产品,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5%。 A厂(委托方)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8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费2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费税,代扣税款=(80+20)÷(1-25%)*25%=33。

33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33300 贷:银行存款 333300 (备注: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验收入库,入库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收代缴消费税=80+20+33。33=133。

33万元 借:产成品或原材料 13333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1333300 5、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制成品,A厂不再进行加工,直接对外销售,并于月底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5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5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6、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半成品,A厂领用50%,加香、降度后出售,取得收入8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a、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36000 b、计算A厂当期应纳消费税,当期应纳消费税=80*25%-133。 33*50%*25%=3。

33万元,(注:按税法规定抵扣数按领用数确定),处理如下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3300。

消费税,会计科目,代缴

3.消费税的帐务如何处理?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实际缴纳税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分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投资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生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等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的帐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五)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帐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

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九)减税或返还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企业实际取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4.有关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的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根据2012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 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缴的消费税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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