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 (供你参考) 1、买赠销售。
(1)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即可。(2)赠品为厂家提供,活动期满,商家将赠品按一般商品出售,此时应按出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该收入不用结转成本,因为当初没记库存。
(3)赠品为商家提供,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超市为促销,2006年1月推出了樱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
02元/500g,2006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某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502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7。 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2、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超市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超市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
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2、某超市2006年1月进行春节促销活动,凡在本超市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贷:预计负债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12 [40000/(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10000 贷:营业费用10000 3、推出特价商品。
不论是厂家指定的商品,还是零售商自己确定的特价商品,其会计处理一致,均按商品的实际销售价记“主营业务收入”。 4、返奖销售。
如果是厂家组织的促销活动,奖品收入时不记库存,兑奖时也不用记账。如果是商家自己组织的促销活动,自己提供的奖品应按成本价记入“营业费用”。
5、积分卡。当积分卡的积分达到某一分数时,商家会按当初的承诺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
办理积分卡的会计分录同于办理会员卡,按积分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时,记入“营业费用”。 6、会员卡。
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后,凭会员卡购物可以享受打折优惠。 办理会员卡收取的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押金退还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员凭卡购物的会计处理同于一般销售。 。
其实应该这么处理,你按买一赠一的方法来核算,不需要考虑什么促销费的。
购买进来的赠品一样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
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实际价值3810),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 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1、进货 借:库存商品-手机3000 借:库存商品-手机电池2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销售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贷: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赠品的会计处理方法浅谈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7-05-31 15:57:00 ] 作者:王茂盛 编辑:studa20摘 要:现代企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各个企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竞争手段的多样化,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招揽客户,其中手段之一为给客户赠送赠品,本文就赠品会计的处理方法进行浅显的论述,旨在抛砖引玉,与同行探讨。 关键词:赠品;会计处理方法 商家作为促销手段的赠品形式是多样的,很显然,其会计处理方法绝不同于我们的商业折扣,而且目前的各种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又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发生赠品的企业应该如何对赠品进行会计处理呢?根据现有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其核算方法,笔者对此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 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关键就是赠品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所谓确认就是在什么时间入账,计量就是以什么样的金额入账。
按照税法上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
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但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具体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培硕百货公司为促销,2007年3月推出沱牌白酒买一赠一活动,即买一大瓶(500ml)赠送一小瓶(50ml),沱牌酒的进价是0。 9元/50ml,销售价是1。
6元/50ml,某一天共销售240瓶,增值税率为17%。 对于发生的赠品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272 贷:库存商品 2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 2 赠送确定商品 这种促销方式也是最常见最实用的,赠送商品多为低值物品,如笔、小挂件、小玩具等,他们随同产品的销售而赠出,赠品数量确定,赠完为止。
在这种方式下,赠品的赠出也是为了销售商品而发生的,因此对于赠出商品的处理应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账户。在销售商品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赠品在购进然后赠出过程中,进项税和销项税相抵消,不存在多交税金的问题。 例:培硕公司2004年3月对所有购买沱牌酒的客户每人赠送签字笔一只,总赠品数量为10000只,全部赠完。
签字笔成本价为每只0。8元,市场价(不含税)为每只1。
1元。 对这些赠品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9 870 贷:库存商品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870(1。
1*10000*0。17) 3 赠送购物券 目前很多商场都采用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买100送20的活动,满400送200的活动等都属于此类。
这种促销方式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比较流行的促销手段。在会计处理上,我们始终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售商品时应将赠送出的购物券作为或有负债处理。
同时对于已送出的购物券,并不确定会在哪一个会计期间发生,所以不能全额计入赠送当期的费用,可以先作待摊的费用处理,待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确认无法回收的购物券,冲销“其他应收款”和“预计负债”。
例:培硕公司2004年3月搞促销活动,凡购物满100元送20元的购物券,共发出1000张购物券,收回800张。 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购物券时: 借:其他应收款 20 000 贷:预计负债 20 000 2、收回购物券时: 借:预计负债 1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 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25 3、对未收回的购物券作冲销处理: 借:预计负债 4 000 贷:其他应收款 4 000 如果企业送出的购物券只在本期间有效,也可以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续上例。
是这样的,对于这种促销是视同销售,并且他的计税价格应该是按你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的。
比如:你买十送二,商品单价为10元。一般纳税人。
那么你的十需要叫10*10*17%=17元的所得税,对于送的那三件,根据税法规定属于视同销售,他的计税价格也应该是10,(假定成本为8元)即2*10*17%=3.4元。
分录为:
借:现金 117
营业费用 19.4(2*8+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增(销) 20.4
库存商品 16
这样对于企业来说不是很有利。
我个人意见,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同样是让顾客花117元同样买到12件商品。只不过在发票上开成销售12件产品
借:现金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增(销)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96
贷:库存商品 96
这样对企业比较有利,虽然税法规定,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对核定,但是只要在一定范围之内,这种企业的自主定价权还是有的,税务部门也不会太计较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清楚的;
首先是代金券发出环节。财务部肯定是要做监控的,连号处理,谁领谁签字,卖出去了,就交票面金额的现金回来;赠送的需相关权限人员签字。
其次是客人消费环节,比如房费800元,那么夜审后客人帐户就会产生800的应付帐,假如客人给了300的现金和500的代金券,那么收银员就应该入账现金300,再入代金券500,冲平结帐;投币时代金券视为现金,一并交财务;
这样操作帐务很清晰,只是可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赠送的代金券酒店没有收入的,会做高酒店的营业收入,要多缴税;要避免可以做前后台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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