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宿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以间/夜为计费单位,为消费者提供15间(套)30个床位以上的住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宿企业是指向社会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酒店、饭店、宾馆、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乡村旅舍等企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管理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所辖范围内的乡镇行使部分职责。
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物价、城管、规划、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工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住宿业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宿业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住宿业发展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乡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地各类型住宿企业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多媒体等信息服务设施,提供住宿企业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住宿业的住宿供需、管理等信息。
住宿企业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
住宿企业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住宿企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住宿行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 住宿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住宿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推广、实施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十条 住宿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住宿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住宿业行业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住宿企业设立自开业之日起60日内,住宿企业变更经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复印件一份。
(五)《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住宿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持前款所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实行住宿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住宿连锁经营企业,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业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住宿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店输出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在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
(二)经营管理合同一份。
(三)管理公司正式印发执行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文件。
(四)管理公司委派、认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主要部门经理主要工作履历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完善各类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规范。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做到设施、设备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服务质量优良,卫生达到标准,节能环保符合要求。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宿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住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住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汇总住宿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
住宿企业应当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开展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旅馆向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发展。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住宿企业,可以根据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向相应资质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严禁住宿企业擅自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志和以误导方式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用语。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宿企业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达标检查。对达到经营、服务规范的住宿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住宿企业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达标检查意见书》。
服务质量达标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宿企业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达标情况实行年度复核。年度复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住宿企业经营者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经营过程中为客人提供的服务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住宿企业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宿企业应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食品安全、旅游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住宿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各项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宿企业服务设施、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必须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住宿企业工作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的普通话提供服务,提倡对外使用外语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住宿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三)淫秽、迷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除下列情形外,住宿企业不得拒绝旅客住宿:
(一)携带动物的。
(二)携带可能影响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
(三)违反房间额定住宿人数的。
(四)客房没有空余的。
(五)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旅客登记入住后,享有独立使用客房的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旅客允许,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持相关证件执行公务的。
(三)住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客投诉,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旅客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业的意思如下:
限额以上企业就是相对比较大的企业。批零住餐指的是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综合起来就是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数据来源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划分标准,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建立名录库,实施全面调查,由这些企业按月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逐级汇总而得。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用抽样调查推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将酒店按等级标准是以星级划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1987年,我国旅游服务行业中第一个国家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出台,这也标志着我国旅游业标准化建设的开始。
2006年底,北京现有住宿接待单位总数为4681家,其中旅游星级饭店700家,非星级住宿接待单位3981家,以上共计拥有客房28.69万间,床位57.1万张。
2007年底北京市一共有806家星级饭店,住宿接待单位总数为5780家,客房32.84万间,床位64.64万张,。而据最新资料显示,截止2008年11月北京有星级饭店827家,其中五星级52家,四星级122家,星级饭店共有客房132733间,床位231880张,总的住宿接待单位约在6000家左右。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地区(包括市区及郊区)的星级酒店从1999年的277家增长到了2005年年底的652家,2006年底增至700家,2007年底已达到806家。自1999年至2007年,北京星级酒店总数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5.3%。根据北京旅游局的统计数据,2002年到2007年,北京星级酒店的客房数量从87,000间左右增长至130,000间左右,年均增长率为7.7%。
我国目前还没有六星级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将酒店按等级标准是以星级划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五星酒店。这是旅游酒店的最高等级。设备十分豪华,设施更加完善,除了房间设施豪华外,服务设施齐全。各种各样的餐厅,较大规模的宴会厅、会议厅、综合服务比较齐全。是社交、会议、娱乐、购物、消遣、保健等活动中心。
等有了六星级洒店,标准自然会有的。
五星级酒店客房标准:
1、客房数量面积标准:至少有5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和走廊)不小于20平方米,有单人间、有套房、有至少5个开间的豪华套房、有残疾人客房,该房间内设备能满足残疾人生活起居的一般要求;
2、装饰参照标准:装修豪华,有豪华的软垫床、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简易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台灯、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为优质木地板等。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3、基础设备标准:有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浴缸并带淋浴喷头(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晾衣绳。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卫生间采用豪华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排风系统、110/220V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和体重称。24h供应冷、热水;
4、通讯设备标准:有可直接拨通国内和国际长途的电话。电话机旁备有使用说明及市内电话簿;
5、信息设备标准:有彩色电视机、音响设备,并有闭路电视演播系统。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其中有卫星电视节目或自办节目,备有频道指示说明和节目单。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自办节目至少有2个频道,每日不少于2次播放,晚间结束播放时间不早于凌晨1时;
6、设备保障标准:具备十分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有与饭店本身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本市旅游景点介绍、本市旅游交通图、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7、各项服务标准: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更换床单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补充客用品和消耗品。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卡、鲜花或赠品。24h提供冷热饮用水及冰块并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客房内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充足饮料,并在适当位置放置烈性酒,备有饮酒器具和酒单;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提供叫醒服务、提供留言服务;提供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修补服务,可在24h内交还客人。16h提供加急服务;
8、送餐服务标准: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24h提供中西式早餐、正餐送餐服务。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10种,饮料品种不少于8种,甜食品种不少于6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提供擦鞋服务。提供擦鞋服务。扩展资料:新版五星级酒店时间3年复查一次,对星级酒店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按新规定将进行限时整改或直接“摘星”。在旧版的标准中,对五星级宾馆,有必须配备牙膏、牙刷、拖鞋、沐浴液、洗发液等一次性日常用品的要求。而新版标准中,并未对这些物品做硬性规定。同时,增加了对酒店节能措施与环境管理的评分,并要求酒店建立相应的能源管理与考核制度。市民外出住酒店,可能入住了一家“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酒店”,但入住后却发现无论是酒店设施或服务都难达到五星级标准。“若在酒店的名字或商标中擅自加上‘按星级标准修建’或在商标中印上‘星星’都属于违法。”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各星级的评定权限如下:
五星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四星级:由地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三星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二星级:由地市或县级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一星级:由各县、区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全国星级酒店统计管理系统中共有星级酒店9923家,其中一星级60家,二星级1630家,三星级4819家,四星级2564家,五星级850家。
2020年,共有6345家星级酒店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便于酒店之间有所比较,国际上曾先后对酒店的等级做过一些规定。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
各星级的评定权限如下:
五星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四星级:由地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三星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二星级:由地市或县级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一星级:由各县、区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这不是个语法问题,而是个现实的含义问题。我理解“旅游星级饭店”是指经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标准评定的星级酒店,是规范的叫法;而“星级旅游饭店”只是一种习惯叫法,或可理解为以接待旅游为主要功能的星级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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