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北京控制疫情比较严厉,如果上北京来必须持有48小时核酸证明。如果是中高风险地区的游客是不可能进京的。如果想来北京旅游,等到疫情平稳以后,政府对来京人员有了新的规定以后再来就可以了。现在疫情还没有结束,尽量不要外出,这是对别人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内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容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也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旅游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安全永远处于首要地位
在旅游活动中,安全处于首要地位,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自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懈怠。
2、防范工作做在先
对于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定要把防范工作做在先,“预防为主”方针必须贯穿旅游活动的始终、旅游接待的,方方面面。
3、严格按照旅游安全规章制度行事
建立健全的旅游安全规章制度,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清楚一切安全隐患。
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简单粗暴的回答各位,建议还是不要去旅游好,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现在各个地区都展开了自我隔离或不聚会等政策,如果你个人实在要去外面旅游,就必须做好保护一切的行为,比如尽量去人少的地方,时刻要使用口罩保护自己不受到他人的传播。因为这次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小伙伴失去了工作,被困在家里很长一段时间,正常长期不外出必然会导致个人的身体素质下降。
旅游管理专业开设课程: 主干学科 管理学、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 旅游学概论、旅游管理学、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学、酒店管理学、酒店餐饮学、旅游学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学、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地区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旅游行业调查和旅游企业业务实习,一般安排10周~12周。 就业方向 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电子 商务企业、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题公园的旅游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或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具体如下: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业要通过考取公务员的方式,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名单公示等环节。就业单位包括各省市地县旅游局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具体职位根据需要而定,可参看当年公务员招生简章。 2. 旅行社 旅行社各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导游部、外联部、财务部等。 业务部:负责旅行社产品的营销策划,招徕组团,地接等旅行社业务以及会议、中小型展览的组织营销业务;主要有经理、助理、文秘、组团、地接等职位。 计调部:具体操作旅行社业务,包括设计旅游线路及报价等。 接待部:接待来咨询的客人及来访的其他人员。 导游部:安排导游带团,导游人员需有导游证。 外联部:旅行社在外地的代言人,经常到其他城市宣传该旅行社等。 财务部:负责旅行社所有资金运作,工作人员需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3. 旅游咨询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出境旅游咨询、国内旅游咨询旅游管理专业、旅游中介、商务考察咨询、移民及留学咨询、代订全国各地酒店、代订旅游(商务)用车、会议会展、旅游顾问、导游培训服务等。 随着《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标准》及《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考试大纲、考试培训教材》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专家的评审,旅游咨询师培训在全国试点培训与测评。据旅游咨询师天津认证中心负责人介绍,成都首批100多名学员试用期平均工资为2385元。旅游咨询师分助理、师级学员培训结业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的《旅游咨询师证书》,个人资料录入中国旅游咨询师网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网。2008年首次“旅游咨询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22日进行,旅游咨询将成为最热门的新职业。 4. 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旅游业被认为是对因特网敏感度最强的产业之一,与金融、软件和网上书店一起被称为最适合在网上经营的四大行业,由此可见,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前景看好。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提供旅游信息,预订酒店、机票、旅行线路及商旅实用信息查询检索等,比如,携程旅行网和艺龙旅行网是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5. 旅游规划策划机构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规划与策划,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策划等业务。至2007年,我国共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9家,乙级资质旅游规划单位154家,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62家,涵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除此之外,还有若干未有资质的规划策划机构。 6. 旅游营销策划企业 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是从原旅行社的业务部的营销策划工作延展扩大成为独立的的旅游市场的营销策划企业,是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从新分工产生的旅游新行业。业务包括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演出、大型旅游活动、旅游线路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策划;也从事会展的组织营销业务。他们是旅游需求市场与旅游供给市场之间的桥梁与弄潮儿,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消费产品及其组合(实体与信息),为旅游产品及旅游目的地提供消费者群体(实体与信息);一些旅游大型产品在市场中的火爆与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的操作不无关系,如大型实景歌舞《印象·刘三姐》就是一例。作为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业务量巨大而企业人员精干;要求员工有较高学历、了解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了解旅游消费趋向,有较高的交际与即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有良好的团队精神与诚信品格。旅游营销策划企业大都设有电子商务业务。 7. 旅游景区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国家旅游局《2005中国旅游景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我国已有各类旅游景区2万家左右,其中,A级旅游景区1401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国家自然保护区154个,国家森林公园565个,国家地质公园105个,工农业旅游示范点306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文化遗产31个,旅游景区已经形成我国旅游业的半壁江山,这些景区遍布全国各地,任何一类旅游景区都是一条就业出路,如此众多的旅游景区为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就业创造了良好机会。 8. 主题公园 毕业生可从事主题公园的经营和管理。主题公园分为乐园型、民俗型、历史型、浓缩景观型、科技型等类型。乐园型的有欢乐谷、海洋世界、冰雪大世界等;民俗型的有民俗文化村、民族文化村等;历史型诸如杭州的宋城、无锡的唐城、三国城;广西的乐满地、世外桃源、愚自乐园等;浓缩景观型诸如深圳的世界之窗、锦绣中华等;科技型诸如恐龙馆、航宇科普中心等。 9. 旅游、休闲俱乐部 毕业生可从事诸如高尔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攀岩俱乐部、沙滩浴场、沙漠滑沙俱乐部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除此之外还有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除上述传统的俱乐部外一些大中城市或旅游目的地也出现了中小型的适应当前休闲消费发展的俱乐部、“屋”、“吧”等,如:陶艺俱乐部(陶吧)、蜡染吧、钓鱼俱乐部、烹饪俱乐部等。 10. 旅游度假村 旅游度假村是集娱乐、住宿、餐饮、歌舞厅、会议厅、大型停车场于一体的旅游场所,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是度假休闲旅游的好去处,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度假村的经营和管理。 11. 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教学工作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旅游基层人才需求越来越多,各地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或职业中专、中学的旅游班发展较快,从事旅游中职教育也是旅游本科毕业生就业不错的选择。 12. 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旅游相关各式各样有个性旅游纪念品商店,经济型特色化的旅游小饭店,有文化品味的酒吧与茶馆,风味餐饮、小吃业,前面谈到的陶艺陶吧、蜡染吧,教授种植花草、制作盆景的园艺吧,插花的花吧,摄影的摄吧等。城市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与休闲的自主创业可说是万紫千红,从当代人的旅游与休闲消费需求中调查分析可以寻求到许多创业门道。 13. 走向乡村,参与开发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 城市化的发展、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加速促进了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城市周边发展更为快速。《旅游学刊》主编刘德谦教授等专家预言乡村旅游将很快占有中国旅游产业的“半壁江山”。但是广大乡村的旅游人才极度缺乏,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对旅游本科毕业学生来说是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经营乡村旅游饭店,进行乡村旅游营销策划,组织乡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或从事乡村旅游中职教育、旅游技能培训工作等,根据“因地制宜原则”选择方向;可以是创业,如:筹办乡村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筹集资金与当地农民联合经营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租赁乡村旅游资源形式开办中小型的乡村旅游企业;也可以是就业,任聘于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等。
旅游景点是分等级的
按照《旅旅游景点是不是分等级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五个级别景区的划分与评定主要依据三个标准,一是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对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八个方面进行评价;二是依据《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对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三是依据《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对游客对景区的综合满意度进行评价。、
2,4A景区
评价标准也是大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资源和环境保护8项。较之"4A"级的标准,"5A"级对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A、2A、A
评价标准相对5A和4A来说要宽松许多,总的来说这些景区的名气都不是很大。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 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
旅游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常上下班,一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 旅游执法大队受本地旅游局委托行使行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规、规章、提供旅游者法规咨询服务; 二、负责进行本地旅游市场检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三、查处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受理游客对投诉、举报,以及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五、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六、承担旅游突发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协助监督管理处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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