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马路时,要牵牢宝宝的手
马路上的车辆来来往往,家长们在带宝宝过马路时一定不能放松警惕,尤其是路口。要牵牢孩子的手,教会宝宝看红灯停,绿灯行的指示。遇到人多、拥挤的路况时更要将视线时刻放在孩子的身上,以免孩子脱离视线出现意外。
2.教孩子警惕陌生人
开心游玩的同时,也要注意教孩子警惕陌生人,不要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物,不能以相貌去判断这个人的好坏。毕竟所处的环境比较复杂,各种危险潜藏在人群中,还是小心为好。
3.不要让宝宝独自去河边、湖边
带宝宝游玩,气温适宜、空气清新的河边、湖边是很多家长的选择,但家长一定要注意引导宝宝,不靠近河边水边,以免发生溺水的危险。
4.地大人多易走失
室内的商场也是很多家长带宝贝出游的一大场所,商场地方大,柜台多,楼层复杂,家长在挑选商品的时候,很容易忽略身边的宝宝,容易造成宝宝与家长走散的情况。家长要时刻注意宝宝的动向,挑选商品时,一定要有专人看好宝宝,避免宝宝走散的情况发生。
应该是:拒绝拥挤,防止踩踏。
结合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类交通隐患,提出了几点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切实提高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景区内一直采取封闭措施,随着景区逐步恢复开放及季节性旅游旺季的到来,交警大队要全面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主动联合景区各部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治理,治标治本。
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重点排查交通状况复杂路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地质灾害点附近的路段,交通运输企业、学校等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交警大队要对景区所有客运企业、危险品使用企业车辆开展一次彻底排查。同时,要进一步强化道路执勤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酒醉驾、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是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各成员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集中精力开展好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景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外出活动要有教师或家长带队,身体有病同学不要勉强参加。
2、最好是当日去,当日回,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在外宿营。
3、外出游玩,牢记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工作单位电话。
4、外出游玩,若遇歹徒抢劫、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人身侵害、伤病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公安、医院等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2021年中秋假期期间,家长一定要提醒孩子们的安全意识。首先疫情期间,最好不用去外省旅游,以免传染上新冠病毒。
第二,不要去有风险的地方,比如登高时一定要安全,不用摔下来。开车要慢,不要开快车,以防车祸。饮酒要少量。游泳时不要溺水。等等都要注意安全。
需要带个小药包,外出旅游要带上一些常用药,旅行难免会碰上一些意外情况,随身带上小药包有备无患。
注意旅途安全,旅游有时会经过一些危险区域景点,尽量结伴而行,不要独自冒险前往。
要注意卫生与健康,旅游在外,品尝当地名菜、名点,一定要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切忌暴饮暴食。
注意天气,天气是多变的,多注意当地的天气预报,准备合适的衣服。
旅途中尽量少带现金,不要将钱放在行李中,要贴身保管,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间内。重要证件如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船车票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活动目标:萊垍頭條
1.掌握扶、撑、躲等自我保护的方法。垍頭條萊
2.知道在户外活动时要关爱他人,遵守活动规则。萊垍頭條
活动准备:萊垍頭條
1.平衡木、沙包、垫子。條萊垍頭
2.多媒体教学资源《小猴学本领图片》。頭條萊垍
活动过程:萊垍頭條
1.引导幼儿倾听故事并理解故事内容。萊垍頭條
⑴播放多媒体教学资源《小猴学本领》的图片,教师讲述故事。垍頭條萊
⑵请幼儿说一说:小猴为什么要学本领?小猴学到了那些本领?这些本领对小猴有哪些帮助?頭條萊垍
2.引导幼儿学习扶、撑、躲等自我保护的方法。條萊垍頭
⑴组织幼儿学习扶、撑、躲的动作。教师逐一演示的动作要领,供幼儿学习模仿。萊垍頭條
⑵引导幼儿讨论:小朋友在什么情况下会用这些本领?萊垍頭條
3.练习扶、撑、躲等自我保护的方法。條萊垍頭
⑴独木桥上走一走。组织幼儿一个跟着一个走过平衡木,教师鼓励幼儿尽量独立行走。萊垍頭條
⑵看看你会怎样做。幼儿围坐在垫子周围,教师让幼儿将身体向垫子倾斜,快要摔倒时双手快速撑到垫子上,撑住身体。反复练习。頭條萊垍
⑶看谁反应快。幼儿围城一个大圆圈,选几名幼儿站在圆中心,圈上的幼儿拿沙包依次向圆心的幼儿投掷,看谁可以快速的躲开投来的沙包。萊垍頭條
寒假注意事项
一、注意交通安全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翻越交通隔离栏。
2.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不在行走或骑车时看手机或听音乐。
3.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人行天桥等,不随意横穿。
4.禁止无证违规驾驶车辆。
5.遵守交通秩序,排队等车,乘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或抓牢扶手,车未停稳不靠近车辆。
6.文明乘车,上、下车时不推挤。不坐不安全的车辆。
二、注意防范溺水事件
1.不到河边、水库、池塘、水井等危险的地方玩耍。
2.到游泳池游泳须有家长陪同。
3.发现落水者,立即寻求成人帮助,不盲目施救。
三、注意用电安全
1.不使用“三无”电器。
2.要在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家用电器。
3.不用湿手触摸电源开关和电器。
4.不乱动、乱接电线、灯头、插座等。
5.不在标有“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
四、注意用火用气安全
1.不玩火,不携带火种,发现火灾要及时报告大人或报警(119)。
2.小心、安全使用煤气、液化气灶具和热水器等。
3.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燃放时要注意安全。
五、注意饮食安全
1.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勤洗手,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2.购买有包装的食品时,要看清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不要购买食用。
3.生吃瓜果要注意洗干净后才可食用,不吃腐烂、变质的瓜果。
4.严禁吸烟、喝酒。
5.不暴饮暴食,防止消化不良。
六、注意健康上网与阅读
1.远离网吧。在家里上网要听从父母的指导,不登录、不查看不健康的网站,上网时间要有节制。
2.不要涉足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录像厅、卡啦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3.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邪教活动。
4.不购买、不借阅内容不健康的书刊、报纸、光碟、录像带;不看低级趣味的电影、电视。多读健康的书刊,多看乐观的节目。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5.慎交网友,不与陌生网友见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七、注意旅行安全
1.不去尚未开发、开放的景点旅游。
2.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旅行社旅游,并签订旅游合同、购买相关保险。
3.学习、掌握车辆、轮船、飞机突发意外的自我保护知识和处置常识。
4.入住酒店时,及时了解消防逃生通道,索取酒店联系卡。
5.不在设有危险标志处停留,不在禁拍处拍照、摄影。
6.了解并尊重旅游地风俗、禁忌。
八、注意其他安全
1.不轻信陌生人,陌生人敲门不开防盗门。
2.外出旅游或走亲访友,万一迷路不要惊慌,要呆在原地等候父母回找或及时拨打110,请求警察帮助。
3.观看比赛、演出或电影时,排队入场,对号入座,做文明观众。比赛或演出结束时,等大多数人走后再随队而出,不可在退场高峰时向外拥挤。
4.睡觉前要检查煤气阀门是否关好,防止煤气中毒。
5.不玩易燃易爆物品和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
6.不偷不抢,不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7.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敲诈勒索、拦路抢劫及时告诉父母或打电话报警。不接受陌生人不被陌生人的甜言蜜语所迷惑,防止被拐骗、拐卖。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1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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