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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旅游知识 » 滑雪场安全隐患汇报

滑雪场安全隐患汇报

分类:旅游知识 日期:2022-10-09 15:35 浏览:2 次

1.滑雪场安全隐患汇报

A.1 SSS级

滑雪场安全隐患汇报

A.1.1 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

A.1.1.1 雪道

a) 总长度应大于5000m(不含越野雪道);

b)单道长度至少一条大于1000m;

c)平均宽度大于30m;

d)平均坡度10度~20度;

e)布局合理形成网络;

f) 雪道平整无障碍物,有足够的停止区。

A.1.1.2 雪具及护具

a)数量大于1000套;

b)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A.1.1.3 索道

a) 具有拖牵和架空式两种;

b) 索道配置合理,运输能力充分满足需要;

c) 索道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符合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A.1.1.4 造雪系统

a)具有造雪设备;

b)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A.1.1.5 压雪机

a) 有与雪道面积相适应的压雪机;

b) 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A.1.1.6 雪道照明设备

a)至少一条雪道有照明设备;

b)亮度应满足夜间滑雪需要。

A.1.1.7 雪上救护设备及人员

有雪上摩托、对讲机和相关救护设备,应设有专职救护人员。

A.1.1.8 安全防护

a)雪道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b)危险区域应设有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A.1.1.9 滑雪教练

a)教练员应持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

b)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旅游滑雪者需要;

c)教练员不少于30人。

A.1.1.10 雪具修理设备

a)设有修板室和烘干室;

b)有专业修理人员;

c)有必要的修理设备。

A.1.1.11 雪道养护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雪道养护人员。

A.1.2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进出便捷;或具有三级以上公路或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滑雪场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布局合理,场地平整、坚实,标志规范、准确、醒目,符合国家标准。

A.1.3 游览

a)引导标志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T l0001.1—2000规定;

b)滑雪宣传资料(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滑雪资料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精美;

c)设有咨询、投诉、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

A.1.4 安全与保险

a)消防、防盗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b)认真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相关规定。安全巡查定期、定时,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设立医务室,有经过培训的专职医务人员,配备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

d)突发事件处理及时妥当,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e)应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 1.5 卫生

a)环境整洁;

b)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c)有水冲或生态厕所,数量能满足需要,建筑造型、色彩及格调与环境协调;

d)垃圾箱(桶)数量充足、标识明显、布局合理、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及时清扫;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备,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A.1.6 通讯

a)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标识规范醒目,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b)通讯服务方便、畅通、收费合理。

A.1.7 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有效维护景观氛围,建筑造型与环境协调;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管理有序,经营者佩戴胸卡,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

A.1.8 综合管理

a)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b)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c)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滑雪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和视觉形象,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并使用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

e)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g)游客中心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电话、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完整;

h)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符合GB/T l0001.1—2000的规定;

i具有游客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j)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A.1.9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滑雪者人次在10万以上。

A.1.10 设立与旅游滑雪场接待规模、档次相适应的雪具出租店,雪服、护具整洁并经常消毒。

A.1.11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2002中的规定;

d) 建设生态旅游滑雪场,自然资源保护措施明确,能有效防止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雪场自然景观,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e)雪场环境氛围良好,雪道布局合理,雪道、景点间贯通连接顺畅。

A.1.12 接待设施有二星级以上宾馆。

A.2 SS级

A.2.1 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

A.2.1.1 雪道总长度应大干2000m(不含越野雪道)

a)单道长度至少一条大于500m;

b)平均宽度大于30m;

c)平均坡度大于8度;

d)布局合理;

e)雪道平整无障碍物,有足够的停止区。

A.2.1.2 雪具

a)数量大于300套;

b)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A.2.1.3 索道

a)具有拖牵式索道;

b)运输能力满足游客需要;

c)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A.2.1.4 造雪机

有造雪机,设备性能良好。

A.2.1.5 雪上救护设备及人员

有通讯和相关救护设备并应设有专职救护人员。

A.2.1.6 安全防护

危险区域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安全网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A.2.1.7 教练

a)教练员应持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

b)人数能满足旅游滑雪者需要;

c)教练员不少于10人。

A.2.2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有三级公路或沙石路面并有交通车抵达;

b)有专用停车场,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布局合理,场地平整、标志规范、醒目,符合国家标准。

A.2.3 游览

a)引导标志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T l0001.1—2000规定,标志牌位置合理;

b)有滑雪宣传资料(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滑雪资料);

c)设有咨询、投诉、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

A.2.4 安全与保险

a)消防、防盗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b)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安全巡查定期、定时,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设立医务室,配备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

d)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2.5 卫生

a)环境整洁;

b)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c)有水冲或生态厕所,数量能满足需要,建筑造型、色彩及格调与环境协调;

d)垃圾箱(桶)数量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比较美观、实用;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备,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A.2.6 通讯

a)通讯设施布局基本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内直拨功能;

b)通讯服务方便、畅通、收费合理。

A.2.7 旅游购物

a)设有购物点,与环境相协调;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管理有序。

A.2.8 综合管理

a)贯彻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014000环境体系管理认证;

b)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c)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滑雪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和视觉形象,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并使用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

e)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g)游客中心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电话、信箱,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完整;

h)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符合GB/T l0001.1—2000规定;

i)具有游客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j)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A.2.9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滑雪者人次在3万以上。

A.2.10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2002中的规定;

d)旅游资源保护措施明确、有效,能有效防上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雪场自然景观;

e)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

A.3 S级

A.3.1 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

A.3.1.1 雪道

a)总长度应大于500m;

b)平均宽度大于30m;

c)平均坡度大于6度;

d)雪道平整无障碍物,有足够的停止区。

A.3.1.2.雪具

a)数量大于100套;

b)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A.3.1.3索道

a)只有拖牵式索道;

b)运输能力基本满足游客需要;

c)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A.3.1.4 雪上救护设备及人员

有救护设备和救护人员。

A.3.1.5 安全防护

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安全网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A.3.1.6 教练

教练员应持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教练员不少于3人。

A.3.2 旅游交通

a)道路平坦有交通车抵达;

b)有专用停车场并满足需要。

A.3.3 游览

a)引导标志醒目、规范,符合GB/T l0001.1—2000规定,标志牌位置合理;

b)有滑雪宣传资料。

A.3.4 安全保险

a)消防、防盗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b)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安全巡查定期、定时,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设立医务室,配备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

d)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3.5 卫生

a)环境整洁;

b)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c)有水冲或生态厕所,数量能满足需要;

d)垃圾箱(桶)数量能满足需要;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备,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A.3.6 通讯

a)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

b)通讯服务方便、畅通、收费合理。

A.3.7 旅游购物

a)设有购物点;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管理有序。

A.3.8 综合管理

a)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b)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滑雪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c)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和视觉形象,.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并使用自己产品品牌标志;

d)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e)游客中心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电话、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完整;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

g)具有游客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h)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A2.9年接待海内外旅游滑雪者人次在5千以上。

A2.10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a) 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 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2002中的规定;

2.滑雪场安全隐患汇报材料

进行冰上运动时,一旦身体失去重心,跌倒摔落在冰面上,很容易造成膝关节、踝关节等扭伤甚至下肢骨折。如果摔倒时,出于自我保护本能,用手撑地,还可能造成上肢关节扭伤、脱臼和骨折等。

冰雪运动对力量、耐力、灵敏、平衡等多项身体素质要求较高,运动中的受伤风险相应增加。

3.滑雪场安全检查

1、备足御寒衣物。

2、不要单独一人外出滑雪,出事后既无人知晓,又无人救援。

3、不要擅自滑出滑雪场界线,那样你不会遇到滑雪场的工作人员,也不会得到救援。

4、饮酒后不要外出滑雪,一旦醉卧在外非常容易发生冻伤。

5、要穿鲜艳服装,一旦出事,寻找起来目标醒目。

6、外出滑雪时要告诉家人或朋友,自己去什么地方滑雪,去几个人,什么时间回来,以便出现意外时,及时救援。

4.滑雪场安全生产检查

初到雪场时应先了解滑雪场的大概情况,记住地图上雪场设施的分布位置,认清警示标志,严格遵守滑雪场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注意索道开放时间,在无人看守时切勿乘坐。

2

滑雪场一般气温较低,上雪道之前,要先做好热身运动,让肌肉和关节适应低温的环境和高强度运动,避免受伤。

3

滑雪的装备一定要准备齐全,如头盔、雪镜、滑雪鞋、滑雪板、固定器与脱离器、雪仗等,如果没有自带的话,滑雪场也可以租到。滑雪前要先仔细检查滑雪板和滑雪杖,包括有无折裂的地方、固定器联接是否牢固、附件是否齐备等。

4

初学者在学习滑雪时,一定要跟其他人保持距离,滑雪速度很快,跟旁人发生碰撞和摩擦会导致双方受伤。在停下休息时要离开雪道以免影响他人,滑降时不能碰撞前面的人。

5

初学者在学习滑雪时先从平缓的地方练习,待熟练后再找有坡度的地方滑。在训练期间应听从教练和雪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在未达一定水准时不可擅自到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雪区滑雪,以免发生意外。

6

滑雪时万一跌倒,不要急于挣扎而起,最好举起四肢任期顺势滑动,这样倒不易受伤,应避免滚动。如果摔倒受伤,要先判断一下受伤程度,流血的情况下不要碰到雪,及时包扎。如果疼痛剧烈或发生骨折,要立刻用夹板固定,寻求工作人员帮助,及时就医。

7

掌握运动强度,避免因反复多次出汗而感冒或筋疲力尽滑不回来。气候突变时如突起大风、气温突然下降等,最好中止滑雪,采取应急措施。

5.滑雪的安全隐患

一、滑雪转弯的技巧:

1、右转弯,加强左脚雪板对雪面的压力,左转弯则反之。

2、转弯时,除了雪板对雪面的加压外,加压的脚掌有向内转向的动作。

3、膝盖没有向内压的动作,保持弯曲即可。

总结八字口诀:压左转右;压右转左。

滑雪转弯总共三个方式:力量前送、重心侧引、扭转。这三点交替组合使用,便构建出来:走刃大小回转,挫雪大小回转,走刃挫雪大小回转。

二、滑雪最重要的问题是转弯,关于实现转弯的方法主要为:

1,重心侧引,用身体的重心带领雪板转弯。

2,力量前压,从而力量传到雪板头,雪板扭曲形变,产生转弯。

这样学会的转弯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挫雪的大回转。这样的挫雪大回转,回转的更圆润,更流畅。

扩展资料:

滑雪的安全注意事项:

(一)必须正视滑雪运动虽不等于危险,但滑雪有危险!是“高危”的运动项目之一,实践也告诉我们,滑雪如果管理不当或者参与不当,危险的程度变会增强。

(二)由于滑雪运动(高山滑雪、单板滑雪)是在山地上快速进行,滑雪中要不断克服意外情况的挑战,这种挑战条件也十分复杂,故雪的伤害属于的意外伤害。

(三)做为滑雪场所的管理机构、滑雪场内各部门,俱乐部、旅行社、媒体界,都应注意滑雪安全,消除隐患,相互间应有严格的安全协议,不能出来问题,就全部推给滑雪场。

现现问题的滑雪场不一定就是安全最差的滑雪场,没有出现问题的就未必没有安全隐患 。(举例说明)中国滑雪协会颁布了《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就是对安全的重视。指导员队伍的培训考核按计划进行已培养了500多名称职者。

(四)当前在没有最后立法,没有形成法制约束性规定之前,中国滑雪协会颁发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应自觉接纳,贯彻其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

6.滑雪安全报告

滑雪者必须遵守的几条滑雪安全准则

1.尊重原则 无论双板还是单板滑雪者, 都应该遵循以下行为准则: 绝不做出将会损伤或其他自身伤害。

2.自控原则 无论双板还是单板滑雪者, 都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3.选择安全线路原则 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

4.超车原则 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 请保持足够距离。进入雪道、启动、爬坡原则

5.当滑雪中途稍作休息重新开始,或者向坡上攀爬时,务必保证不危及到自己及其他人的安全。

6.滑雪者应避免停留在雪道中间、赛道、狭窄的雪道、视线易受阻的地方,若经过上述地点,请尽快通过。

7.滑雪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做足功课,打造亚布力专属“170”滑雪符号。将滑雪节与亚布力雪季170天科学整合、联动起来,做到从初冬到初春,整个雪季170天冰雪体育赛事和冰雪文化活动全天候覆盖,170天的冰雪盛宴,170天的冰雪狂欢,开启“以冰雪文化为基础,以冰雪活动为引领,以冰雪赛事为主线”的亚布力“节庆新模式”,助推亚布力冰雪文化与体育竞技深度融合,向全国乃至世界全面展示“中国的达沃斯,世界的亚布力”。

8.滑雪场安全隐患汇报表

3S级滑雪场应有索道:吊椅式和魔毯式索道。

SSS级滑雪场设施及要求:

1.滑雪场设备及设施

1.1 滑雪道

a) 总长度应大于10000 m(不含越野滑雪道);中、初级滑雪道分布合理;

b) 应有2条长度达到1500 m以上的中级滑雪道,平均坡度不应低于15°;

c) 初级滑雪道宽度不应小于60 m,平均坡度不应低于6°,最陡坡度不应超过10°;

d) 应设有儿童区、单板区;

e) 滑雪道雪面平整无障碍物;

f) 初级滑雪道的停止区长度不应小于60 m;

g) 滑雪道雪量厚度不应少于20 cm。

1.2 滑雪具

a) 滑雪具数量不应低于1500套;

b) 头盔不应低于300个;

C) 风镜不应低于300个;

d) 单板和儿童板数量不应低于滑雪具数量的15%;

e) 头盔、风镜数量满足需要;

f) 滑雪具经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索道

a) 至少应有2条吊椅式索道;

b) 至少至少有一条托牵索道;

c) 至少应有1条魔毯;

d) 索道配置合理,运输能力基本满足需要;

e) 索道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应符合GB 12352的要求。

1.4 造雪系统

a) 应有造雪供水系统;

b) 水源充足;

c) 应有6台以上造雪机;

d) 造雪系统性能良好,满足需要。

1.5 压雪机

a) 应有2台以上压雪机;

b) 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1.6 滑雪场救护

a) 应有3台以上专用雪地救护摩托车、雪地救护托船、专用救护车辆,应有救护直升机降落场地;

b) 有专职救护医生,救护人员统一着装,标识明显;

c) 有救护站;

d) 有必需的救护药品和设备。

e) 有内部救援电话;

f) 有紧急救援体系;

g) 救护人员满足需要。

.1.7 滑雪场安全防护

a) 滑雪场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充足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防护网、保护垫,雪道相交地

段应设有特殊的隔离设施;

b) 危险区域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c) 有专职雪道安全巡逻人员,标识明显,并设有安全监控系统;

d) 滑雪场实行功能区划分,并设有明显的隔离设施或标志。

1.8 滑雪学校和滑雪技术指导员

a) 应有滑雪技术培训学校,并有滑雪模拟器材;

b) 应有不同级别的滑雪技术指导员40人以上,并持有上岗资格证书;

c) 公示滑雪技术指导员相关信息;

d) 滑雪技术指导员应统一着装,标识明显。

1.9 滑雪具维护及存放

a) 有滑雪板修理设备和场所,有专业修理人员;

b) 有滑雪鞋烘干设备;

c) 有专设的滑雪板存放设备及区域;

d) 有滑雪板临时存放架。

1.10 滑雪道养护

a) 有专职滑雪道养护人员;

b) 每天对滑雪道压雪养护,养护面积应占雪道总面积的30%以上;

c) 滑雪道有排水设施;

d) 夏季有养护措施。

.2 旅游交通

a) 进出公路全部为水泥或沥青路面;

b) 有公交专线或有旅游专线抵达;

c) 有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应低于10000 m2,布局合理,场地平整;

d) 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大小车辆分类存放;

e) 冬季对道路、停车场应及时清雪;

f) 内部交通布局合理。

3 辅助项目

a) 有专门娱雪活动区域;

b) 有雪地摩托、狗拉爬犁、雪圈、冰滑梯、冰上碰碰车、冰尜等6种以上娱雪活动项目。

4 安全与保险

a) 有专职保安人员,人数满足需要;

b) 消防和特种设备应符合GB 12352和相关标准要求;

c) 防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d) 主要服务区域实施全程;

e) 突发事件处理及时,并有应急处理预案,记录准确、齐全;

f) 宜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g) 在醒目位置设立“滑雪须知”、“滑雪者安全守则”、“滑雪道条件及适应技术等级”等标志。

5 卫生

a) 滑雪场环境整洁,并应符合家GB 9664的要求;

b) 厕所数量应满足需要,建筑风格与环境相协调;

c) 垃圾箱、桶数量充足,标识明显,位置得当,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应及时清扫;

d) 餐饮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 出租滑雪服、风镜、手套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f) 垃圾及污水有处理措施。

.6 通讯、网络

a) 电话、电视、网络等设备传输畅通、信号清晰;

b) 在滑雪道及游人集中区域设有广播。

7 购物

a) 有购物场所;

b) 提供生活用品、滑雪用品和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 商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经营者佩戴胸卡,无尾随兜售、强买强卖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

为。

.8 综合管理与服务

a) 管理机构健全;

b)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c) 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d) 有企业标识并广泛运用;

e) 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应定期培训,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应达100%;

f) 有咨询、投诉、救援电话,投诉处理及时,记录完整;

g)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位置合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的规定;

h) 提供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i) 提供热饮服务;

j) 有残疾人设施。能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特殊服务;

k) 提供滑雪服、滑雪具、护具出租服务;

l) 提供上网及移动电话充电服务;

m) 提供当日天气预报;

n) 在醒目位置设置滑雪场全景图及滑雪道、索道分布图;

o) 提供室内存车服务;

p) 有会员、团队、散客分别使用的通道;

q) 提供住宿设施;

r) 提供贵宾服务;

s) 提供更衣场所和物品存放及失物招领服务;

t) 提供英语等外语服务;

u) 提供滑雪场宣传资料(影像制品,滑雪须知等)。

9 接待设施与服务

a) 有咨询、投诉、休息、滑雪具存放等功能的滑雪接待服务中心,面积不应低于1000 m2;

b) 有经济型酒店、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

c) 有其他接待设施;

d) 应具有同时接待600人以上的就餐和住宿能力。

10 滑雪场气候和环境

a) 年平均降雪量不应低于10

cm;

b) 年0 ℃以下气温应持续 50天以上:

c) 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2012中一类功能区的要求;

d) 噪声质量应符合GB

3096-2008中0类功能区的要求;

e) 地面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838-2002中Ⅳ类功能区的要求;

f) 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g) 植被丰富,环境优美;

h) 具有水能源循环利用设施;

i) 举办过省内赛事。

.11 接待规模

一个滑雪季接待旅游滑雪人次应在4万以上。

9.滑雪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3S级滑雪场应有索道:吊椅式和魔毯式索道。

SSS级滑雪场设施及要求:

1.滑雪场设备及设施

1.1 滑雪道

a) 总长度应大于10000 m(不含越野滑雪道);中、初级滑雪道分布合理;

b) 应有2条长度达到1500 m以上的中级滑雪道,平均坡度不应低于15°;

c) 初级滑雪道宽度不应小于60 m,平均坡度不应低于6°,最陡坡度不应超过10°;

d) 应设有儿童区、单板区;

e) 滑雪道雪面平整无障碍物;

f) 初级滑雪道的停止区长度不应小于60 m;

g) 滑雪道雪量厚度不应少于20 cm。

1.2 滑雪具

a) 滑雪具数量不应低于1500套;

b) 头盔不应低于300个;

C) 风镜不应低于300个;

d) 单板和儿童板数量不应低于滑雪具数量的15%;

e) 头盔、风镜数量满足需要;

f) 滑雪具经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索道

a) 至少应有2条吊椅式索道;

b) 至少至少有一条托牵索道;

c) 至少应有1条魔毯;

d) 索道配置合理,运输能力基本满足需要;

e) 索道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应符合GB 12352的要求。

1.4 造雪系统

a) 应有造雪供水系统;

b) 水源充足;

c) 应有6台以上造雪机;

d) 造雪系统性能良好,满足需要。

1.5 压雪机

a) 应有2台以上压雪机;

b) 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1.6 滑雪场救护

a) 应有3台以上专用雪地救护摩托车、雪地救护托船、专用救护车辆,应有救护直升机降落场地;

b) 有专职救护医生,救护人员统一着装,标识明显;

c) 有救护站;

d) 有必需的救护药品和设备。

e) 有内部救援电话;

f) 有紧急救援体系;

g) 救护人员满足需要。

.1.7 滑雪场安全防护

a) 滑雪场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充足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防护网、保护垫,雪道相交地

段应设有特殊的隔离设施;

b) 危险区域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c) 有专职雪道安全巡逻人员,标识明显,并设有安全监控系统;

d) 滑雪场实行功能区划分,并设有明显的隔离设施或标志。

1.8 滑雪学校和滑雪技术指导员

a) 应有滑雪技术培训学校,并有滑雪模拟器材;

b) 应有不同级别的滑雪技术指导员40人以上,并持有上岗资格证书;

c) 公示滑雪技术指导员相关信息;

d) 滑雪技术指导员应统一着装,标识明显。

1.9 滑雪具维护及存放

a) 有滑雪板修理设备和场所,有专业修理人员;

b) 有滑雪鞋烘干设备;

c) 有专设的滑雪板存放设备及区域;

d) 有滑雪板临时存放架。

1.10 滑雪道养护

a) 有专职滑雪道养护人员;

b) 每天对滑雪道压雪养护,养护面积应占雪道总面积的30%以上;

c) 滑雪道有排水设施;

d) 夏季有养护措施。

.2 旅游交通

a) 进出公路全部为水泥或沥青路面;

b) 有公交专线或有旅游专线抵达;

c) 有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应低于10000 m2,布局合理,场地平整;

d) 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大小车辆分类存放;

e) 冬季对道路、停车场应及时清雪;

f) 内部交通布局合理。

3 辅助项目

a) 有专门娱雪活动区域;

b) 有雪地摩托、狗拉爬犁、雪圈、冰滑梯、冰上碰碰车、冰尜等6种以上娱雪活动项目。

4 安全与保险

a) 有专职保安人员,人数满足需要;

b) 消防和特种设备应符合GB 12352和相关标准要求;

c) 防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d) 主要服务区域实施全程;

e) 突发事件处理及时,并有应急处理预案,记录准确、齐全;

f) 宜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g) 在醒目位置设立“滑雪须知”、“滑雪者安全守则”、“滑雪道条件及适应技术等级”等标志。

5 卫生

a) 滑雪场环境整洁,并应符合家GB 9664的要求;

b) 厕所数量应满足需要,建筑风格与环境相协调;

c) 垃圾箱、桶数量充足,标识明显,位置得当,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应及时清扫;

d) 餐饮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 出租滑雪服、风镜、手套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f) 垃圾及污水有处理措施。

.6 通讯、网络

a) 电话、电视、网络等设备传输畅通、信号清晰;

b) 在滑雪道及游人集中区域设有广播。

7 购物

a) 有购物场所;

b) 提供生活用品、滑雪用品和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 商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经营者佩戴胸卡,无尾随兜售、强买强卖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

为。

.8 综合管理与服务

a) 管理机构健全;

b)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c) 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d) 有企业标识并广泛运用;

e) 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应定期培训,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应达100%;

f) 有咨询、投诉、救援电话,投诉处理及时,记录完整;

g)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位置合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的规定;

h) 提供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i) 提供热饮服务;

j) 有残疾人设施。能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特殊服务;

k) 提供滑雪服、滑雪具、护具出租服务;

l) 提供上网及移动电话充电服务;

m) 提供当日天气预报;

n) 在醒目位置设置滑雪场全景图及滑雪道、索道分布图;

o) 提供室内存车服务;

p) 有会员、团队、散客分别使用的通道;

q) 提供住宿设施;

r) 提供贵宾服务;

s) 提供更衣场所和物品存放及失物招领服务;

t) 提供英语等外语服务;

u) 提供滑雪场宣传资料(影像制品,滑雪须知等)。

9 接待设施与服务

a) 有咨询、投诉、休息、滑雪具存放等功能的滑雪接待服务中心,面积不应低于1000 m2;

b) 有经济型酒店、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

c) 有其他接待设施;

d) 应具有同时接待600人以上的就餐和住宿能力。

10 滑雪场气候和环境

a) 年平均降雪量不应低于10

cm;

b) 年0 ℃以下气温应持续 50天以上:

c) 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2012中一类功能区的要求;

d) 噪声质量应符合GB

3096-2008中0类功能区的要求;

e) 地面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838-2002中Ⅳ类功能区的要求;

f) 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g) 植被丰富,环境优美;

h) 具有水能源循环利用设施;

i) 举办过省内赛事。

.11 接待规模

一个滑雪季接待旅游滑雪人次应在4万以上。

10.滑雪场安全预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11.滑雪场安全隐患汇报书

3S滑雪场标准:

A.1 SSS级

A.1.1 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

A.1.1.1 雪道

a)总长度(含雪圈道)应大于5000m(不含越野雪道);

b)单道长度至少一条大于1000m,单道最少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

c)平均宽度大于30m;

d)平均坡度15度~30度;

e)雪圈(雪橇)滑道最短不少于90米,最少不低于8道,滑道坡度大于12度;

f)雪道平整无障碍物,雪层厚度最少为15cm,雪道停止区最少要达到20米。

A.1.1.2 雪具及护具

a)供出租的滑雪板,数量不少于1000套;

b)固定器、脱落器使用年限应在5年以内,脱落器可正常调整;

c〕供出租的雪圈,数量不少于200只。

A.1.1.3 索道

a) 具有三条以上拖牵索道和一条以上架空式索道;

b) 索道配置合理,运输能力充分满足需要;

c) 索道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符合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A.1.1.4 造雪系统

a)具有造雪设备;

b)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c〕天然降雪与人工造雪相结合,保证每冬滑雪服务的时间不少于90天。

A.1.1.5 压雪机

a) 有两台以上的压雪机;

b) 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A.1.1.6 配有四台以上雪地摩托车。

A.1.1.7 雪道照明设备

a)至少一条雪道有照明设备;

b)亮度应满足夜间滑雪需要。

A.1.1.8 雪上救护设备及人员

有雪上摩托、对讲机和相关救护设备,应设有专职救护人员。

A.1.1.9 安全防护

a)雪道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b)危险区域应设有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A.1.1.10 滑雪教练

a)教练员应持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

b)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旅游滑雪者需要;

c)教练员不少于10人。

A.1.1.11 雪具修理设备

a)设有修板室和烘干室;

b)有专业修理人员;

c)有必要的修理设备。

A.1.1.12 雪道养护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雪道养护人员。

A.1.2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专用停车场,布局合理,场地平整、坚实,标志规范、准确、醒目,符合国家标准。

A.1.3 游览

a)引导标志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T l0001.1—2000规定;

b)滑雪宣传资料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精美;

c)设有咨询、受理投诉、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

A.1.4 安全与保险

a)消防、防盗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设男、女更衣室及衣物存放柜;

b)认真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相关规定。安全巡查定期、定时,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设立医务室,有经过培训的专职医务人员,配备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

d)突发事件处理及时妥当,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e)应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1.5 卫生

a)环境整洁;

b)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c)有水冲或生态厕所,数量能满足需要,建筑造型、色彩及格调与环境协调;

d)垃圾箱(桶)数量充足、标识明显、布局合理、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及时清扫;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备,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具有同时容纳300人以上的餐饮接待能力。

A.1.6 通讯

a)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固定电话,标识规范醒目,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b)移动电话通讯信号覆盖率为95%以上。

A.1.7 购物

a)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有效维护景观氛围,建筑造型与环境协调;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管理有序,经营者佩戴胸卡,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

A.1.8 综合管理

a) 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b)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c)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滑雪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和视觉形象,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并使用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

e)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f)游客中心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电话、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完整;

g)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符合GB/T l0001.1—2000的规定;

h〕具有游客避寒及休息的室内场所,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i)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j〕滑雪场应具有三名既熟悉滑雪运动又精通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

A.1.9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滑雪者人次在3万以上。

A.1.10 设立与旅游滑雪场接待规模、档次相适应的雪具出租店,雪服、护具整洁并经常消毒。

A.1.11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2002中的规定;

d) 建设生态旅游滑雪场,自然资源保护措施明确,能有效防止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雪场自然景观,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e)雪场环境氛围良好,雪道布局合理,雪道、景点间贯通连接顺畅。

A.1.12 接待设施有二星级以上宾馆。

A.2 SS级

A.2.1 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

A.2.1.1 雪道总长度(含雪圈道)应大于3000m(不含越野雪道);

a)单道长度至少一条大于600m,单道最少有效长度不少于100米;

b)平均宽度大于30m;

c)平均坡度大于10度~15度;

d)雪圈(雪橇)滑道最短不少于80米,最少不低于6道,滑道坡度大于10度;

e)雪道平整无障碍物,雪层厚度最少为15cm,雪道停止区最少要达到20米。

A.2.1.2 雪具

a)供出租的滑雪板,数量不少于600套;

b〕固定器、脱落器使用年限应在5年以内,脱落器可正常调整;

c〕供出租的雪圈,数量不少于150只。

A.2.1.3 索道

a)具有两条以上拖牵式索道或者架空式索道;

b)运输能力满足游客需要;

c)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A.2.1.4 造雪机

有造雪机,设备性能良好,天然降雪与人工造雪相结合,保证每冬滑雪服务的时间不少于70天。

A.2.1.5 压雪机

a)有一台以上的压雪机;

b)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A.2.1.6 配有2台以上雪地摩托车。

A.2.1.7 雪上救护设备及人员

有通讯和相关救护设备并应设有专职救护人员。

A.2.1.8 安全防护

危险区域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安全网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A.2.1.9 教练

a)教练员应持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

b)人数能满足旅游滑雪者需要;

c)教练员不少于6人。

A.2.2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有三级公路或沙石路面并有交通车抵达;

b)有专用停车场,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布局合理,场地平整、标志规范、醒目,符合国家标准。

A.2.3 游览

a)引导标志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T l0001.1—2000规定,标志牌位置合理;

b)有滑雪宣传资料;

c)设有咨询、受理投诉、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

A.2.4 安全与保险

a)消防、防盗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设男、女更衣室及衣物存放柜;

b)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安全巡查定期、定时,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设立医务室,配备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

d)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2.5 卫生

a)环境整洁;

b)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c)有水冲或生态厕所,数量能满足需要,建筑造型、色彩及格调与环境协调;

d)垃圾箱(桶)数量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比较美观、实用;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备,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具有同时容纳180人以上的餐饮接待能力。

A.2.6 通讯

a)移动电话通讯信号覆盖率为90%以上。

A.2.7 旅游购物

a)设有购物点,与环境相协调;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管理有序。

A.2.8 综合管理

a) 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b)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c)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滑雪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和视觉形象,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并使用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

e)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f)游客中心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电话、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完整;

g)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符合GB/T l0001.1—2000的规定;

h〕具有游客避寒及休息的室内场所,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i)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j〕滑雪场应具有两名既熟悉滑雪运动又精通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

A.2.9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滑雪者人次在1.5万以上。

A.2.10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2002中的规定;

d)旅游资源保护措施明确、有效,能有效防上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雪场自然景观;

e)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

A.2.11 接待应当具有比较干净、卫生、整洁、方便的餐饮、客房、娱乐等设施设备。

A.3 S级

A.3.1 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

A.3.1.1 雪道

a)总长度(含雪圈道)应大于1000m;

b) 单道长度至少一条大于300m,单道最少有效长度不少于100米;

c〕平均宽度大于30m;

d)平均坡度为8度~10度;

e) 雪道平整无障碍物,雪层厚度最少为15cm,雪道停止区最少要达到20米;

f)雪圈(雪橇)滑道最短不少于70米,最少不低于4道,滑道坡度大于8度;

g〕天然降雪或人工降雪能保证每冬滑雪服务的时间不少于60天。

A.3.1.2 雪具

a)供出租的滑雪板,数量不少于300套;

b)固定器、脱落器使用年限应在5年以内,脱落器可正常调整;

c)供出租的雪圈,数量不少于100只。

A.3.1.3 索道

a)有一条以上拖牵式索道;

b)运输能力基本满足游客需要;

c)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A.3.1.4 配有一台以上雪地摩托车。

A.3.1.5 雪上救护设备及人员

有救护设备和救护人员。

A.3.1.6 安全防护

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安全网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A.3.1.7 教练

教练员应持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教练员不少于3人。

A.3.2 旅游交通

a)道路平坦有交通车抵达;

b)有专用停车场并满足需要。

A.3.3 游览

a)引导标志醒目、规范,符合GB/T l0001.1—2000规定,标志牌位置合理;

b)有滑雪宣传资料。

A.3.4 安全保险

a)消防、防盗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设男、女更衣室及衣物存放柜;

b)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安全巡查定期、定时,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设立医务室,配备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

d)对每位旅游滑雪者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3.5 卫生

a)环境整洁;

b)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c)有水冲或生态厕所,数量能满足需要;

d)垃圾箱(桶)数量能满足需要;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备,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具有同时容纳80人以上的餐饮接待能力。

A.3.6 通讯

a)移动电话通讯信号覆盖率为85%以上。

A.3.7 旅游购物

a)设有购物点;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c)管理有序。

A.3.8 综合管理

a)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b)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c)交通、卫生、环保、旅游滑雪服务、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和视觉形象,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并使用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

e)交通安全、保卫、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f)游客中心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电话、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完整;

g)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醒目,符合GB/T l0001.1—2000的规定;

h〕具有游客避寒及休息的室内场所,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i)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j〕滑雪场应具有一名既熟悉滑雪运动又精通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

A.3.9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滑雪者人次在5千以上。

A.3.10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2002中的规定。

A.3.11 接待应当具备基本的餐饮、客房、娱乐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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