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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质调查规范

分类:旅游知识 日期:2022-10-09 17:52 浏览:2 次

1.旅游地质调查

旅游地质调查规范

二者侧向不同,环境地质侧重环境,其概念主要表述因地质特征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同时也注重利用地质原理解决环境问题。

简单来说,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变化所引发的环境问题,都是该方向的研究内容。

地质环境侧重地质,一般用于描述区域的整体地质特征,主要阐述区域背景状况

2.旅游地质调查立项申请书

主要写明进行地质勘探的原因及依据、时间、地点等。

3.旅游地质调查方法

性质 概查专题性 普查区域性 详查片区性、单体性 目的 概查了解某一种或某一地的旅游资源基本发育概括 普查全面掌握某一区域的旅游资源发育状况及变化态势 详查详细了解某一景区或资源单体的详细情况,包括开发条件

4.旅游地质调查项目立项申请

矿山治理可行性分析(边坡稳定性调查、地形地质测量、植被土壤调查)——治理方案编制(边坡治理工程设计、场地整理和复垦工程设计、复绿工程设计)——治理方案评审——治理工程招标——边坡治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场地整理和复垦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复绿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验收。

5.地质地貌类旅游资源评价

等高线地形图峡谷(悬崖)山谷的判断方法:等高线凸出部分指向海拔较高处,等高线从低往高突,就是山谷。

识别时应注意看每条等高线上标的数值,数值越大,代表海拔越高,如高原山地等;数值越小,海拔越低,如盆地。等高线重合处为悬崖。等高线越密集处,地形越陡峭;等高线越稀疏处,坡度越舒缓。等高线是曲线状时,等高线向高处弯曲的部分表示为山谷,等高线向低处凸出处为山脊。

扩展资料

不同地形的等高线特征为:

①山顶:等高线闭合,且数值从中心向四周逐渐降低,等高线封闭,数值中高周低。

②盆地或洼地:等高线闭合,且数值从中心向四周逐渐升高(如果没有数值注记,可根据示坡线来判断:(示坡线——为垂直于等高线的短线)。

③山脊:等高线凸出部分指向海拔较低处。等高线从高往低突,就是山脊。

④山谷:等高线凸出部分指向海拔较高处。等高线从低往高突,就是山谷。

⑤鞍部:正对的两山脊或山谷等高线之间的空白部分。形状与马鞍相似。

⑥缓坡与陡坡及陡崖:等高线重合处为悬崖。等高线越密集处,地形越陡峭;等高线越稀疏处,坡度越舒缓。

6.旅游地质调查报告

是《中国——亲身旅行和据此所作研究的成果》。

李希霍芬(Richthofen,Ferdinand von,1833~1905年),德国地理学家,地质学家。又译里希特霍芬。生于卡尔斯鲁厄,卒于柏林。早年从事欧洲区域地质调查,旅行过东亚、南亚、北美等地。多次到中国考察地质和地理。曾任波恩大学、莱比锡大学和柏林大学教授,柏林大学校长。提出地理学是研究地球表面的科学。首次系统地论述了地表形成过程,对地貌进行形成过程分类,研究了土壤形成因素及其类型。

7.旅游地质资源

旅游资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自然景观、自然人文景观和人文景观。

1.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是以自然本身的美吸引游客的资源。著名的腾冲火山群、黄河壶口瀑布、青海湖鸟岛自然保护区分别对应着自然资源中的地质景观、景观组合、生物景观。



2.文化景观旅游资源是指人类文化遗存在环境景观区占据主导地位的旅游资源。比如耶路撒冷是宗教文化景观,福建土楼是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古代遗迹,最后一个也是人文旅游的一大特色,在中国特别常见,即风俗旅游资源,体现在各个地方;

3.自然与文化景观旅游资源是指在景观区内,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相辅相成,即合二为一。这种资源既有壮丽的自然风光,又有人文特色,比如中国的泰山、黄山。

8.旅游地质资源环境调查工作方式

国土局是国土资源局的简称,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8、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1、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2、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4、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9.旅游地质资源的调查与评价方法

大自然有着都市所不具有的美,在城里面待久了去个郊外都觉得天地广阔、神清气爽,不同于美国把优美的风景开发保护管理起来后都统一叫国家公园,中国的锦绣河山不叫国家公园,而是进行了比较科学的分类,如: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示范区。

地质公园用一句话表示就是:有地质遗迹并且好看好玩的地方。而在《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中的严格定义则是很长的一段话: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既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旅游、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娱乐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

我国地质公园按照各种标准,还有进一步的分类:世界级、国家级、市级、县级,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就是地质遗迹的稀有性、科学性以及观赏价值。其中世界级地质公园的标准由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制定,国家级地质公园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10.旅游地质调查规范

1、基础地质调查,以收集已有资料为主,补充必要的野外调查;

2、地貌与第四纪地质调查;

3、水文地质(包括地表水)、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包括地质灾害)调查;

4、土地资源调查;

5、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调查;

6、人类经济—工程活动调查;

7、其它有关的调查工作,包括放射性生态调查、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引起的环境效应等。

11.旅游地质调查规划

广东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充分发挥地质遗迹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质公园是以具有典型的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重要的美学观赏价值、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 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下列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区域,可以申请建立省级地质公园: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七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县(市、区)的由同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地级以上市的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拟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申报材料。

  每个地级以上市每次推荐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省级地质公园候选地。

  第九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质公园申报书;

  (二)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三)地质公园申报画册;

  (四)地质公园交通位置图、航空遥感影像图、地形图等图件资料;

  (五)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光盘);

  (六)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

  (七)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建地质公园公告;

  (八)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主要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质公园的各项建设工作,按时揭碑开园等内容。

  第十条 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成立广东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的核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申报评审的日常事务和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地质公园实行评审委员会审查,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核定制度。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按照《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制度》、《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考察报告》和影视片等材料进行审查,评委会成员按照评审标准各自打分并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意见)表决通过后,报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四条 经广东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核定,同意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公布,并作出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地质公园应当在获得资格后两年内建成,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授予省级地质公园牌匾,并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凡不能在两年内建成并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省国土资源厅将提出警告,限期6个月完成建设工作,并举行揭碑开园仪式。逾期仍未达到揭碑开园要求的,取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有地质专业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地质公园管理措施,实行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地质公园网站和地质博物馆。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开矿等不利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

  禁止在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地质公园网站建设。

  第二十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导游人员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地质科学讲解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地质公园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发挥地质遗迹景观和地质生态环境的优势,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公园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资金使用、地质博物馆、各种标示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和地质公园网站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每年年底前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将包含上述内容的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地质公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质公园应当加强地质科学研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的,应当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且在科研(科考)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科研(科考)成果副本。科研和考察活动中新发现的地质遗迹,应当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报告。因科研和教学需要采集的标本、化石,使用后应当交地质博物馆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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