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原则;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执行更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二、准确原则;贯彻准确原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必须准确地贯彻执行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是我国行政执行首先必须遵循的一条;管理工作中加以准确地贯彻执行;(二)必须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目标;我国的行政决策目标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具体问;(三)必须准确地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行政管理 一、强制原则 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执行更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实施。
因此,国家意志的强制力决定了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显著强制性的管理活动。理解起来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行政执行要以服从为基础。
没有服从行政管理就不存在。“指挥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的共同工作,”就必须“要求无条件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
所以行政执行要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服从组织、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局部必须服从全局、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以保证行政系统意志和行动的统一。二是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为了实现行政决策目标,往往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主动地对所管辖的行政事务实施单方面的强制执行,命令和强迫对方接受和服从管理,从而完成所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
古今中外的行政执行都无一例外的遵循这一原则。二、准确原则 贯彻准确原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必须准确地贯彻执行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这是我国行政执行首先必须遵循的一条。因为我国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同时它也是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执行国家公务的根本行动指南。
所以行政执行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吃透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并在经常的行政 管理工作中加以准确地贯彻执行。还必须完整、准确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承担执行的义务,配合行政组织搞好工作/ (二)必须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目标 我国的行政决策目标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具体问题、特定时空的具体表现。
行政执行的领导者和行政人员是为实现行政决策目标而工作,必须预先了解和分析该决策目标所包含的具体工作任务,准确地把握其工作要求与行为规范,科学地制定行政执行计划,适时进行自我监控,按程序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贯彻贯彻执行。否则就会由于对决策目标精神实质的曲解,而在执行中敷衍了事或者偏离决策目标的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甚至劳民伤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三)必须准确地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行的具体环节、手段、规章制度等内容,也必须准确地依据和符合所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十分广泛,而且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它越来越丰富。
行政执行者实现每一个决策目标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具体手段、规章制度等的内容各个有侧重,所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要切实地依法开展行政执行活动,保证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合法化,就必须准确地掌握具体执行工作所适用律程序、法规内容及其具体规定与要求,做到有法必须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即 使遇到个别的暂时无法可依的执行新问题时,也应及时做出符合相关的法规精神与要求的规范。从而保障行政执行合法地、有权威地顺利实施,防止执法犯法、以权代法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三、迅速原则 在行政执行中贯彻迅速原则,主要应从以下几点去理解:首先,行政拨决策的迅速特征决定了在行政执行中必须贯彻迅速的原则。任何一项行政决策都是在特定时机下作出的,由于这种时机往往是稍纵即逝的,所以行政决策目标一经确立,就要求抓住时机,及时迅速地会付诸实施,以避免错过机遇. 其次,现代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加快,竞争日益激烈,更需行政执行雷厉风.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行越迅速、敏捷,越有利于争得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第三,在行政执行中贯彻迅速原则的主要内涵包括:(1)行政执行要按行政决策要求的时间和节奏进行的。行政决策一经作出,行政执行应立即启动。
(2)行政领导者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迅速稳妥地临机处理各种事务。不得人为地以“研究研究”“考虑考虑”为由,拖拉疲沓,阻碍具体工作的进展。
因此必须坚决克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自由主义的倾向,强化全体执行人员的管理效率意识。(3)坚持行政执行的迅速原则,是以执行的及时、准确、高效为前提的迅速;不等下操之过急、简单图快、草率从事。
否则就会影响行政目标实现的准确圆满程度。四、灵活原则 行政执行必须遵循灵活原则,这既是行政管理富于创造性活动的规律性反映,也是准确圆满实现行政决策目标的操作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也被称作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积极行动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①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可以采取的手段、方式等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
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行动,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必依。
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的要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
(四)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具体为:1、诚实守信: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活动,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政法律行为,也应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主体负有赔偿义务。
2、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信赖前提:须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值得保护 具体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五)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扩展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一文中指出: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目前可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能够依托行政体制内的各种行政资源,迅速有力地推动行政执行的实施。
二、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执行中的外在约束因素,对行政执行的内外部关系均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规范作用。
三、经济手段。指行政机关运用包括税收、罚款、政府开支、政府合同、利息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经济变量的关系,达到行政执行的目的。
四、教育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宣传、动员、感化、鼓舞等沟通方式,将政策理念输人到人们脑海之中,使之理解政策的内容和意义,自觉地为行政执行服务。
行政决策的含义:是从行政决策实际中总结出来的行政决策活动固有的规律的概括,是行政决策行为的准绳,它适用于现代各国行政决策活动。
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信息性原则;行政决策没有信息寸步难行,信息是决策的依据。
预测原则;行政决策是规划未来的行政目标和行动,必然要有对未来动态的预测。
系统性原则;运用系统分析原理和方法进行决策活动,这是现代行政决策的客观要求。
可行原则;决策必须具备实施的现实条件,切实可行。
择优原则;对比优是决策的关键步骤,没有对比,就无法辨别优劣。
动态原则决;策是根据现实情况的做出的,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有临时方案和应变方案,适时适事作出调整。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调查研究,界定问题
科学预测,确定目标
科学设计,拟定方案
综合评价,选择方案
实施检验,调整完善
一、服务原则 “ 服务精神”是公共行政管理的本质和灵魂。
“服务”之所以成为公共行政管理的灵魂,根本在于服务本身与政府管理密不可分,二者血脉相连:“管理就是服务”、“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公共行政管理视野下,政府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国家与社会。一要为公民服务。
政府一定要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二要为国家服务。
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等等。三要为社会服务。
现代民主社会,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 二、依法管理原则 法治是一种特定的治理国家的方式,法律高于任何权威,国家公共事务的治理必须依据法律的规范进行,任何公共权力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组织和集团。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确立法律优先原则:(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3)在政策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政府应当首先维护法律的至上性,不能随意用政策解释或取代法律。 三、公开透明原则 基本要求和核心思想是政府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
政府机关的所有活动,从立法、执法、提供资讯、社会服务,以及政府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除了必须保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外,都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开放。管理透明的内容包括: (1)政府组织的公开,即政府组织程序和权力构架必须公开。
从权源的角度来看,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享有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政府决策的公开,政府决策不能搞“暗箱操作”,决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接受公众、企业的参与和监督。
(3)政府管理的公开,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看不见的手”已经不能独立指挥国民经济的运行,政府的“有形之手”必须对市场的无序状态适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的这种管理行为,由于更多地采取了市场的手段,众多市场主体必然要求政府管理符合公开的规则,彻底摒弃“暗箱操作”。
(4)行政行为的公开,既提高了国民的政治参与意愿、激发政治参与的热情、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监督、制约、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管理高效原则 一方面,公共行政管理要追求高效率,这里的效率指的是行政效率,它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的劳动成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比例关系。
另一方面,公共行政管理还要追求高效能,效能是衡量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指标。效能关心的问题是“情况是否得到改善”,它通常是指公共服务标的的程度,如福利状况的改变程度、使用者满意程度、政策目标的成就程度等。
在公共行政管理实践中,要提高行政效能:在角色上,政府必须进行角色的重新定位,实施角色的转换;在性质上,政府从权力的集中代表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执行者;在职能上,从维护政治统治转向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地位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到以服务社会为中心;在信念上,从“父母官”转变为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代表民意的责任。 五、勇于负责原则 勇于负责,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起行政责任。
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道德责任。即公共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承担的道德责任。
(2)政治责任。即行使公共权力者因违反政治义务而承担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
(3)行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以及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行政责任时,行政责任以补救为主。
行政部门内部的公务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也叫行政政纪责任,行政处分是行政政纪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4)诉讼责任。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府承担诉讼责任,或者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予以相应补偿,同时追究政府违法的法律责任,已成为责任政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制度设定。(5)赔偿责任。
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府作为为公共利益服务、为公民服务的公法人,是法律关系上权利义务的主体之一,当政府机关的行为侵害人民权利时,应像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高效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法律保留原则。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尽管从机关性质上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故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的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诚然,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行政裁量权必须存在: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因而常常产生滥用的事实或出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因此,我们既应当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内容合理。合理行政原则的出现可谓是行政法原则的一个重大发展。
合理行政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是:(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客观、适度、合乎情理。这三点具体要求反映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三、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四、程序公平原则
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五、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项:
一、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
二、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三、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法学研究起步之日开始,学者们对这一命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出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所有的性格.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 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 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四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涵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合法性原则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普遍主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依法行政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治原则(宪法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最高层次的规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不同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首先,依法行政原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强调对行政机关的规范,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指导意义.其次,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制度层面的原则,尤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原则,而且已上升到价值层面.就两项原则的地位而言,自由,权利保障原则更为基本,依法行政原则不得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相背离. 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对违法行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主体在行使自上裁量权时必须严格依据体现行政法精神实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严格在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求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内容包括: 一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 二是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 三是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 四是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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