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集体之外,擅自独断专行。
(2)实行党的组织监督制度,各级党的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督党员干部,按照党章规定切实担负起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务;切实执行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监督检查和对下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执行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制度。
(3)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疏通党内和党外监督的渠道,充分保证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负责地进行批评、揭发和检举。
扩展资料:
党内监督三个原则
(一)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相关制度具体细化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
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二)搞好党内监督要求党务活动公开透明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
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党内监督
领导监督的原则:依法监督原则
领导监督工作的根本准绳是国家与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领导监督法令、法规实施监督的原则。领导者行使领导职权是国家法律与法规授予的权力,领导监督工作的权力也来自于法律规定的权限,各级领导者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和接受监督。领导监督工作如果离开了法律制度就会出现两种偏差。一是监督工作变得“无法无天”,不受任何约束,从而干扰了正常的领导活动,使领导目标和任务不能顺利完成;另一种是“无法监督”,在监督上由于权限、程序规范、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不明,有监督权力和监督职能的个人或部门就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使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显然,这两种偏差都会给监督工作带来损害。依法监督原则是领导的制度规范原则,它确定了监督的权力、职责、内容和程序。
领导监督的原则:公开监督原则
领导监督要公开,包括公开领导监督主体、对象和范围;公开领导监督制度;公开领导监督程序;公开领导监督结果等等。正确实施公开原则,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属于一般性监督,其公开性应该是无条件的,不论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还是自下而上的监督都应该是公开的;二是特定监督,仅仅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三是不允许公开,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暂时不公开。实施公开原则,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领导者同组织成员要直接协商对话,向群众公开报告,听取群众的批评,及时准确地了解群众的愿望、要求、建议和批评,使自己的工作更符合实际。
领导监督的原则:时效监督原则
领导监督本身也必须讲究效率,领导监督的时效原则就是领导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领导者在监督过程中要认真把握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力求监督手段和方法的科学性,以便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有效的监督目的。在实践中贯彻监督的实效性原则有利于克服原有领导体制效率低下的弊端。因为领导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力约束、制衡和惩戒机制,同时,还应是一种社会激励机制。通过及时而有效的领导监督,促进领导者决策、执行等行为及时运行,提高其办事速度和效率。
领导监督的原则:层级监督原则
从权力制约理论上来说,领导监督的权力一般要高于被监督的对象,这就是采取层级监督原则。所谓层级监督原则,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按照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一个下级层次都对上一个层次负责。各个层次所管辖的地区和范围随层次的降低而缩小。在一个领导工作系统中,领导者能够直接领导的部门在数量上应有一定的限度,数量少了不便于发挥作用,过多则难以兼顾和协调。层级监督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监督部门可以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
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集体之外,擅自独断专行。(2)实行党的组织监督制度,各级党的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督党员干部,按照党章规定切实担负起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务;切实执行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监督检查和对下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执行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制度。
(3)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4)疏通党内和党外监督的渠道,充分保证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负责地进行批评、揭发和检举。
扩展资料:党内监督三个原则(一)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相关制度具体细化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
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
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二)搞好党内监督要求党务活动公开透明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
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
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
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内监督。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长期监督一定会伴随相应的、稳定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
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由于暂时监督变化大,产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备一致不变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权力机关代表的质询活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暂时监督。质询是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所谓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查:明察暗访,检查纪检监察干部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纪律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
听:听取所在单位(驻在部门)主要领导、一定范围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履职情况、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评价。
谈:以交谈的方式,由本人对自己的履职情况、纪律作风建设情况作出说明。
测:在所在单位(驻在部门)组织一定范围的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干部按优秀、良好、较差三个档次发表测评。
评:明察暗访结束后,由市、县各工作组逐一对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按优秀、良好、较差确定档次。
议:明察暗访工作评分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
人大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有: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扩展资料:
人大工作监督的意义:
人大监督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都非常强的活动,宪法及有关法律对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限划分和运作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所以,人大任何一项监督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同时,人大监督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在实践中,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必须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这就需要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和探索创新的关系。宪法及有关法律已为执法检查提供了充分的运作空间和充足的制度资源。我们只要在现存的制度空间内,善用已有的法律资源,完全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
因此,任何意义上的探索和创新,都必须于法有据,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检查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执法检查就失去了权威作用和法律效力。
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执法检查具有很强的纠错功能。从设置这种监督方式的初衷看,就是为了通过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
所以,执法检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增强问题意识,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更要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抓住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从而推动问题解决、工作改进、法律实施。如果回避问题,一味评功摆好,这样的执法检查只能是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税务机关的一切计划、决议、命令、指示等等,都是领导科学、管理科学中的决策:而推动下级和税务干部去做、去落实,就必须加强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工作是实施领导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与党的方针、政策,达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这是领导赋予行政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近年来,上级税务机关一再强调对各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并实施了《督查督办》制度,其目的就是要改变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即布置多检查少,或者是有布置无检查的状况。如何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意义,弄清性质,把握范畴 办公室督查督办,是指办公室按照领导机关的意图和领导的指示,把有关事项交给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的工作,是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工作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领导活动的重要辅助,也是办公室一项基础性工作,其职能具有中介性,它既不是决策者,也不是实施者,但它从属于决策者,协助决策者抓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能否顺利付诸实施、及时变为现实,关系到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重要部署能否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按照督促内容划分主要有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决策督查是指对上级机关及本级机关做出的各项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专项督查是指对某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如税收宣传督查、领导重要指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等。有以下十三个方面的内容: 1、领导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2、上级机关公文承办和运转的督促检查; 3、本机关公文运转情况的督促检查; 4、对下级公文的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5、对本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决策事项的督办检查; 6、对协调方案的实施情况的督办检查; 7、对议案、提案、建议的督办检查; 8、对信访案件的督促检查; 9、领导批示的督促检查; 10、对新闻媒体批评的督促检查; 11、对所属单位的日常工作及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12、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13、对上级办公室建议列为督促检查事项的督促检查。
二、把握政策,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做好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四项工作原则: 1、要严格按照机关的要求开展工作,所有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要经过领导审定,督促检查的各个环节都要在领导主持下进行,督查过程中要及时请示汇报,最后的督查报告要请领导审核把头; 2、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讲真话,既报喜也报忧,尤其要了解和反映那些需要领导机关解决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3、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能越俎代庖,发号施令,直接查处问题; 4、要尽职尽责,不越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直接办案: ①领导交办要求直接查处的事项; ②上级批办的时限紧、要求高的事项; ③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保守秘密的事项; ④承办单位没有及时办结的事项。 督查督办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程序,严密实施,重点抓好立、办、结三个环节。
一是立项。对上级机关转来或本级领导批示,或办公室主动建议督查的事项,都要进行登记立项,写明来文机关、收文日期、内容等摘要。
二是拟办。督查件登记立项后,办公室主任要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转办时间、办理要求、办结时间、反馈形式等,报请有关领导批示。
有些督查件,领导已有了明确的批示意见,可直接按照领导批示转承办单位承办。 三是办理。
根据督查件的内容,办理分为转办、协办、自办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承办单位都应按督查通知要求积极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督查通知在附领导批示或转办的复印件时,对那些涉及检查举报揭发问题的原件及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可采取摘录的形式,不能将原件转到被检举人手中。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如属于各承办单位之间有分歧的,办公室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引导,把不同意见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上来;办公室协调不了的,可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有些问题一次协调不成,要组织多次协调,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四是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定期与承办单位或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加强具体指导。
规定办结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规定期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尽早办结;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应要求承办单位及时通报进度情况,做到:紧急事项及时催,难度大的事项反复催,办结时间长的事项定期催,拖着不办的事项直接找承办单位领导催。催办方式,可以用电话,可以发《查办件催办单》,也可以直接面对面催办,催办情况要有记录。
五是结案。督查有了结果,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作书面汇报。
办结汇报经办公室初步审核,并经领导审阅同意后,即可结案。如果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办公室应向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或退回重办、补办。
六是反馈。督查件结案后,办公室要本着“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领导方式就是领导者对待被领导者的行为模式。常见的领导方式有:
1、"专制-权威式":采用自上而下的沟通方式,很少信任下属。对人采用恐惧与惩罚的方法,偶而兼用奖赏,决策权集中于自己。
2、"开明-权威式":对下属有一定信任和信心,并用奖赏和惩罚,允许一定的自下而上的沟通,授予下级一定的决策权,但牢牢掌握政策性控制。
3、"协商式":对下属抱有相当大的信任和信心,通常设法采纳下属意见;采用奖赏,偶尔用惩罚和一定程度的参与;进行上下双向沟通;在最高层制定主要政策和总体决策的同时,允许低层部门作出具体问题决策,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协商。
4、"群体参与式":对下属在一切事务上抱有信心和充分的信任,总是从下属获取设想和意见,并积极地加以采纳;组织群体参与确定目标和评价实现目标的进展;积极从事上下双向沟通;鼓励各级组织作出决策。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4)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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