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论文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涵与意义
现阶段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转型后规范的直接抵扣方法,购进原材料抵扣方法、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均相同,这一转变使得税款的征收与缴纳变得更加简便。同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转变,消除了旧税法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弊病,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增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了设备与技术的更新。尽管在短时间内,增值税转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与涉税业务有很大的影响,但站在长足发展的角度,增值税的转型会更有利于财政税收的增加和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简化。
二、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的'科目下,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的科目,应依据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如所购入固定资产存在退货情况,会计处理则相反。对于企业自制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于在建工程,根据实际付款金额贷记在应付账款、长期应用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下。对于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投资人转入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已确认、扣除增值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借记于固定资产科目。捐入代为支付的固定置产进项税额,需要将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行税额合并记录在代价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对于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科目下的,如果存在固定资产专门用人与非增值税的免税、应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及不允许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一公式进行计算。
(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处理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中应税销售类的三种行为等于销售,即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应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无偿赠予。同样对于企业自制或委外加工的固定资产,会计销售类同样有三种行为等同于销售,即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或单位、消费者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这几种情况下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包含于个人消费之中。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固定资产出现损毁、报废等此类情况时,会计处理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需将原来已经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在累积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科目下,贷记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下,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额。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盘亏处理时,会计核算方面应该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在查实明确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这一科目,贷记于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不收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其中,租入固定资产、房屋或建筑此类的不动产、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又分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在我国税法制度中,将租赁视作应税劳务,出租方即为纳税义务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租赁方则归属于服务业的范畴,上述两种租赁固定资产均适用营业税。与此同时,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等商品,进项税额在处理方案遵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原则。
作者:董奕 单位:湖州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影响论文
一、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影响
(一)对外购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购买固定资产买价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的买价是指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是不能包含在购买价款中的。如果买价是含税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折算为不含税的价款。如果进行大批大量购买,供货方给予了一定的商业折扣,而且价款和增值税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该按照商业折扣后实际支付的金额也就是发票金额为购买价款。同时按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增值税。
2“.营改增”后对运输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交通运输业分为“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而属于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了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比例进行计算,并可以抵扣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除了按7%可以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外和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一并可以计入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交通运输业进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属于增值税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税率为11%。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对于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再按7%进行计算抵扣,而是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把发生的运输费用全部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
3.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果对于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抵扣,但以后改变了固定资产的用途,例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方面,应当在当月按照扣除后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进项税额,这就是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例1: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从国内北京购进不需要进行安装的设备,设备的买价的金额为24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8万元,为购买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的金额为1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装卸费2万元。假设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是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12万元,在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了。天方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购进固定资产和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因为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8+10×11%=41.9(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初始确认成本=240+10+2=252(万元)。会计业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5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19000;贷:银行存款2939000。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应当在当月按照扣除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该增值税属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所以固定资产的净值还是252万元。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40.8+10×11%=41.9(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41.9,万元。相关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1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19000。
(二)小规模纳税人对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如果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有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完税凭证的,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是一律计入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例2:假设华骏车辆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从国内北京购进不需要进行安装的一台设备,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为240万元、增值税为40.8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金1.1万元、装卸费2万元。在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了。华骏车辆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2014年5月1日计算购买设备的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240+10+2+40.8+1.1=2939000(万元)。会计业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939000;贷:银行存款2939000。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了,由于购买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没有进行抵扣,所以后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也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影响
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外购外,还需要自行建造一部分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为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各种工程物资和各种原材料成本,及购建固定资产消耗的人力费用等使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支出。
(一)一般纳税人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购买的物资时,需要区分是购建一般的固定资产,还是购建的是不动产。如果企业自建的是一般固定资产,其为建造固定资产购买的工程物资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领用的生产用材料也不需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如果自建的是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自建固定资产而购买的工程物资而支付的增值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应当计入购买的工程物资的成本,领用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需要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也计入工程成本。
1.自营建造一般固定资产。企业如果自建的是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属于一般固定资产,不属于购建不动产。自建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般固定资产时购入的各种物资,按购买工程物资支付的买价和包装费、运输费等,计入“工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计入“应交税费”。例3: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拟自营建造一条生产流水线,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月1日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8.5万元,款项已有银行存款支付。9月3日领用50万元工程材料用于生产流水线的建造。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万元。9月30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工程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由于天方药业建造的是一般固定资产,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同时在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也不用做转出处理。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10+30=90(万元)。
2.自营建造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企业自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按税法的规定不属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为自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购买的工程物资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例4: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拟自营建造一栋仓库,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月1日为购建仓库而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9月3日领用50万元工程材料用于仓库的建造。10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万元。12月31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仓库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由于天方药业建造的是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为仓库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不可以进行抵扣,应计入建造的仓库成本。同时在10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因为原材料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7%=1.7(万元)。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8.5+10+1.7+30=100.2(万元)。
(二)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为自建固定资产不管是一般固定资产还是建造的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也不管有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完税凭证的,为建造固定资产采购工程物资过程中不能抵扣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购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领用生产用的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已经计入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中,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例5:假设华骏车辆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9月拟自营建造一条生产流水线,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月1日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9月3日领用50万元工程材料用于生产流水线的建造。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含增值税10万元。9月30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工程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由于华骏车辆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流水线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不可以进行抵扣,应计入建造的仓库成本。同时在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经计入原材料成本,不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8.5+10+30=9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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